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实务(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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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模式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4、合理组织生产是生产部门职责。
15、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全员性、长期性、专业性)。
16、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这个长期性不体现的过程为(竣工验收)阶段。
17、(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8、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19、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0、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
2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具有法律的性质)。
22、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检查(目的、内容)而定。
23、一般来说施工现场比较集中的公司可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25、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属于组织(实施)阶段。
26、工棚或临时宿舍可以搭建在距建筑物(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27、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28、临时宿舍门宽不少于1.2m,同时(必须向外开)。
29、一般情况下,事故处理应当在(90天)内结案,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30、职工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
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项目部)按“标准”要求所制定并执行的各项制度。
32、工程中不必进行安全检查评分的阶段是(打桩)。
基础、主体、结顶、装饰四个阶段进行检查评分。
33、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
34、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5m)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m。
35、专职安全人员每年度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8、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3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挡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0、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45、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4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47、(《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4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
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三类人员考核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2、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53、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5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5、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5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
(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彪形大汉,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5、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7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
7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审批人要逐一签字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7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7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的检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74、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7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6、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77、安全教育具有(专业性、长期性、全员性)。
78、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
79、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80、我国的标准可分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四个级别。
81、事故性质通常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82、在检查评分表中,没有列出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分有(“三宝”、“四口”防护、施工机具)。
83、“五牌一图”范畴有(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防火责任)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8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8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7、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为安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8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9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强制性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9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9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9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9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械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4、施工作业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应随时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5、承重支撑架应尽量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96、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97、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8、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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