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规范(8章)(2013)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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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8mm;
间距不宜大于300mm;
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5%。
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
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4.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图8.2.1-1);
6.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1/4处(图8.2.1-2)。
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8.2.1-2)。
8.2扩展基础,图8.2.1-1柱下独立基础底板受力钢筋布置,图8.2.1-2墙下条形基础纵横交叉处底板受力钢筋布置,8.2扩展基础,8.2扩展基础,8.2.2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la)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确定;
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的建筑工程,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1)一、二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1.15la(8.2.2-1)2)三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1.05la(8.2.2-2)3)四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la(8.2.2-3)式中:
l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m)。
3、当基础高度小于la(laE)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总长度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最小直锚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8.2.3现浇柱的基础,其插筋的数量、直径以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
插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插筋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插筋的下端宜作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上。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将四角的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插筋锚固在基础顶面下la或laE处(图8.2.3)。
1、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200mm;
2、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400mm。
图8.2.3现浇柱的基础中插筋构造示意,8.2扩展基础,8.2扩展基础,8.2.4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图8.2.4),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8.2.4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示意,2、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8.2.4-2选用;
3、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t/h20.65时,或大偏心受压且t/h20.75时,杯壁可不配筋;
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0.5t/h20.65时,杯壁可按表8.2.4-3构造配筋;
其他情况下,应按计算配筋。
1、柱的插入深度,可按表8.2.4-1选用,并应满足本规范第8.2.2条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及吊装时柱的稳定性;
8.2.5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包括双肢柱)与高杯口基础的连接(图8.2.5-1),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插入深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8.2.5-1高杯口基础H-短柱高度,1、起重机起重量小于或等于750kN,轨顶标高小于或等于14m,基本风压小于0.5kPa的工业厂房,且基础短柱的高度不大于5m;
2、起重机起重量大于750kN,基本风压大于0.5kPa,且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1J1/E2J210(8.2.5-1)式中:
E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的弹性模量(kPa);
J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m4);
E2短柱的钢筋混凝土弹性模量(kPa);
J2短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m4)。
3、当基础短柱的高度大于5m,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4、杯壁厚度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扩展基础,8.2.6扩展基础的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
在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8.2扩展基础,8.2.7(新增、强条)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2扩展基础,8.2.8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hpftamh0(8.2.8-1)am=(at+ab)/2(8.2.8-2)Fl=pjAl(8.2.8-3),8.2扩展基础,式中:
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不大于800mm时,hp取1.0;
当h大于等于2000mm时,hp取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用;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h0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m);
am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计算长度(m);
(a)柱与基础交接处(b)基础变阶处图8.2.8计算阶形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截面位置1-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的斜截面;
2-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线,8.2扩展基础,a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m),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
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
ab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的下边长(m),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落在基础底面以内(图8.2.8a、b),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
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加两倍该处的基础有效高度;
pj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土重后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kPa),对偏心受压基础可取基础边缘处最大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
Al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面积(m2)(图8.2.8a、b中的阴影面积ABCDEF);
Fl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作用在Al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kPa)。
8.2.9(新增条款)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Vs0.7hsftA0(8.2.9-1)hs=(800/h0)1/4(8.2.9-2)式中:
Vs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剪力设计值(kN),图8.2.9中的阴影面积乘以基底平均净反力;
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0800mm时,取h0800mm;
当h02000mm时,取h02000mm;
A0验算截面处基础的有效截面面积(m2)。
当验算截面为阶形或锥形时,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按本规范附录U计算。
8.2扩展基础,8.2.10墙下条形基础底板应按本规范公式(8.2.9-1)验算墙与基础底板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其中A0为验算截面处基础底板的单位长度垂直截面有效面积,Vs为墙与基础交接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单位长度剪力设计值。
8.2.11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或等于1/6基础宽度时,柱下矩形独立基础任意截面的底板弯矩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进行计算,8.2扩展基础,M=1/12a21(2l+a)(pmax+p-2G/A)+(pmax-p)l(8.2.11-1)M=1/48(l-a)2(2b+b)(pmax+pmin-2G/A)(8.2.11-2),8.2扩展基础,式中:
M、M任意截面-、-处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弯矩设计值(kNm);
a1任意截面-至基底边缘最大反力处的距离(m);
l、b基础底面的边长(m);
pmax、pmin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和最小地基反力设计值(kPa);
p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在任意截面I-I处基础底面地基反力设计值(kPa);
G考虑作用分项系数的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自重(kN);
当组合值由永久作用控制时,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35。
8.2.12基础底板配筋除满足计算和最小配筋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3款的构造要求。
计算最小配筋率时,对阶形或锥形基础截面,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按附录U计算。
基础底板钢筋可按式8.2.12计算:
As=M/0.9fyh0(8.2.12),8.2扩展基础,8.2.13当柱下独立柱基底面长短边之比在大于或等于2、小于或等于3的范围时,基础底板短向钢筋应按下述方法布置:
将短向全部钢筋面积乘以后求得的钢筋,均匀分布在与柱中心线重合的宽度等于基础短边的中间带宽范围内,8.2扩展基础,(图8.2.13),其余的短向钢筋则均匀分布在中间带宽的两側。
长向配筋应均匀分布在基础全宽范围内。
按下式计算:
=1/6,8.2.14墙下条形基础(图8.2.14)的受弯计算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任意截面每延米宽度的弯矩,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2、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取a1=b1;
2)如为砖墙且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取a1=b1+1/4砖长;
3、墙下条形基础底板每延米宽度的配筋除满足计算和最小配筋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3款的构造要求。
8.2扩展基础,8.3.1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
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
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顶面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8.3柱下条形基础,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基础梁的平面尺寸应大于柱的平面尺寸,且柱的边缘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图8.3.1);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5、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8.3.2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6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可按静力平衡条件及变形协调条件,进行分配。
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应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3柱下条形基础,8.3.2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6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8.3柱下条形基础,8.4.1筏形基础分为梁板式和平板式两种类型,其选型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宜采用平板式筏形基础。
8.4.2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的布置、地下结构底层平面以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
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
当不能重合时,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规定:
e0.1W/A(8.4.2)式中:
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3);
A基础底面积(m2)。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4.3对四周与土层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筏基和箱基,当地基持力层为非密实的土和岩石,场地类别为类和类,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围时,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倾覆力矩可按设防烈度分别乘以0.90和0.85的折减系数。
8.4.4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有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8.4.4选用。
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置架空排水层。
第8.4.48.4.5条构造要求。
第8.4.68.4.13条筏基的计算内容。
第8.4.148.4.16条筏基的施工要求。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4.5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
墙的截面设计除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考虑变形、抗裂及外墙防渗等要求。
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钢筋不宜采用光面圆钢筋,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竖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8.4.6(强条)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柱下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4.7平板式筏基抗冲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板式筏基进行抗冲切验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产生的附加剪力。
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进行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乘以1.1和1.2的增大系数。
距柱边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max应按公式(8.4.7-1)、(8.4.7-2)进行计算(图8.4.7)。
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500mm。
max=Fl/umh0+asMunbcAB/Is(8.4.7-1)max0.7(0.4+1.2/s)hpft(8.4.7-2)as=1-1/1+2/3(c1/c2)(8.4.7-3)式中:
Fl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冲切力(kN),对内柱取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净反力设计值;
对边柱和角柱,取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临界截面范围内的基底净反力设计值;
um距柱边缘不小于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m),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h0筏板的有效高度(m);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设计值(kNm);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m),按附录P计算;
I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m4),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当s2时,s取2,当s4时,s取4;
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800mm时,取hp1.0;
当h2000mm时,取hp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c2垂直于c1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2、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筏板上面增设柱墩或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冲切钢筋等措施满足受冲切承载能力要求。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4.8平板式筏基内筒下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Fl/umh00.7hpft/(8.4.8)式中:
Fl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内筒所承受的轴力设计值减去内筒下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净反力设计值(kN)。
um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m)(图8.4.8);
h0距内筒外表面h0/2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m);
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取1.25。
2、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按公式(8.4.7-1)计算,此时max0.7hpft/。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4.78.4.18平板式筏基、梁板式筏基底板的设计计算内容和要求。
8.4.19:
筏板与地下室外墙的接缝做法;
8.4.20: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筏形基础的相关规定;
8.4.21、22:
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的计算分析及变形控制;
8.4.23:
地下室楼板配筋应注意的问题;
8.4.24:
筏形基础地下室回填土的要求;
8.4.25:
基础对上部结构的嵌固;
8.4.26:
剪力墙底部加强;
8.4高层建筑筏形基础,8.5桩基础,优点:
1.可承受很大的竖向荷载;
2.可产生很小的沉降;
3.可有效地承受一定水平荷载和上拔力;
4.可用于有很大倾覆力矩地高耸结构;
5.可减弱机器振动对结构地影响;
6.在施工上便于实现基础工程地机械化和工业化。
桩的选型:
桩基的工程质量、工期长短、投资多少主要看桩的选型正确与否。
而桩的选型需根据上部结构形式、荷载性质、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的土层、地下水位、施工环境、施工设施、成桩工艺、桩材供应等条件,进行分析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施工便捷、安全适用的桩型。
桩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不问地基具体情况盲目采用,使用时必须有详细的勘察资料说明其必要性。
2、不能主观确定柱基方案,要按土层分部和地下水情况、上部结构荷载和沉降量要求、施工机械设备和现场条件(如上海已将沉桩作业的振动和噪音对环境安宁的影响作为深基的四大难题之一)以及资金等条件,经分析比较后确定。
3、不能单凭理论计算和勘察资料确定单桩承载力,需要通过现场静载试验加以确定。
4、由于柱基在使用中的重要性及桩基在施工中可能遇到较多的质量问题,需要在竣工后进行桩身质量检验(可用开挖法、钻孔取芯法、整体加压法、射线散射、声测、激振等技术)。
8.5.1本节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竖向受压桩按桩身竖向受力情况可分为摩擦型桩和端承型桩。
摩擦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
端承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8.5桩基础,8.5.2(新增条款)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强度计算。
对预制桩,尚应进行运输、吊装和锤击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
2、桩基础沉降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8.5.15条的规定;
3、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4、桩基宜选用中、低压缩性土层作桩端持力层;
5、同一结构单元内的桩基,不宜选用压缩性差异较大的土层作桩端持力层,不宜采用部分摩擦桩和部分端承桩;
6、由于欠固结软土、湿陷性土和场地填土的固结,场地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引起桩周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擦力对桩基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
8.5桩基础,7、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验算。
桩基应与边坡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8、岩溶地区的桩基,当岩溶上覆土层的稳定性有保证,且桩端持力层承载力及厚度满足要求,可利用上履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当必须采用嵌岩桩时,应对岩溶进行施工勘察;
9、应考虑桩基施工中挤土效应对桩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深厚饱和软土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有挤土效应的桩基;
10、应考虑深基坑开挖中,坑底土回弹隆起对桩身受力及桩承载力的影响;
11、桩基设计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考虑桩、土、承台的共同工作;
12、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度要求。
8.5桩基础,8.5.3.桩和桩基的设计构造要求:
桩距、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桩平面布置、桩身材料、配筋、与承台的连接。
1、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
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当扩底直径大于2m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1m。
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3倍;
3、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1倍3倍。
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
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0.5m;
8.5桩基础,4、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时,非腐蚀环境中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C40,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二b类环境及三类及四类、五类微腐蚀环境中不应低于C30;
在腐蚀环境中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100年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适当提高。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C40;
6、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量、水灰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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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基础 规范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