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临和小临区别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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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适用功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规范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然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2、门窗@#@3、护栏@#@4、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5、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6、室内排水@#@7、室内采暖@#@8、室内电气@#@9、其它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检查和点位;@#@@#@2、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并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3、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问题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4、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及时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做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5、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内容@#@1、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2、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高级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应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自行确定增加的验收项目和制定相应的验收记录表。
@#@@#@第十条分户验收的方法@#@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进行,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1、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第一阶段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观感部位的天棚、墙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卫厨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 可量的质量等。
@#@@#@2、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安装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3、及时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明确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落实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工具。
@#@@#@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
@#@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因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2、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在住户入住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对住户进行提示。
@#@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3、物业公司名称、电话;@#@@#@4、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5、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验收组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运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名称:
@#@@#@序 号@#@ 单元 楼层 户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时间@#@序号@#@验 收 内 容@#@单项验收结论@#@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2@#@门 窗@#@3@#@护 栏@#@4@#@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5@#@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6@#@室内给水、排水@#@7@#@室 内 采 暖@#@8@#@室 内 供 电@#@9@#@其 他@#@10@#@分户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专用章@#@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验收专用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验收专用章@#@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结构/层数@#@监理单位@#@验收时间@#@分户数量@#@其中公共部位数量@#@分户验收数量@#@其中公共部位数量@#@验收合格数量@#@其中公共部位数量@#@验收结论@#@该工程共 分户,全部经分户验收合格。
@#@@#@验 收 单 位@#@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现浇结构外观尺寸偏差分户验收记录表@#@ 表-1@#@工 程 名 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 设 单 位@#@施工单位@#@监 理 单 位@#@验收日期@#@年 月 日@#@验 收 检 查 房 间 号@#@1@#@2@#@3@#@4@#@5@#@6@#@7@#@8@#@检查项目@#@1@#@外观质量缺陷@#@8.2.1条@#@子项结论@#@2@#@外观质量缺陷处理@#@3@#@轴线@#@位移@#@墙@#@8@#@4@#@柱@#@5@#@剪力墙@#@5@#@6@#@垂直@#@度@#@≤5m@#@8@#@7@#@>5m@#@10@#@8@#@表面平整度@#@8@#@9@#@标高(层)@#@±@#@10@#@复查记录@#@验收意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砌体(混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表-2@#@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 查 记 录@#@子项结论论@#@检查@#@项目@#@1@#@组砌方法@#@5.3.1@#@2@#@是否混砌@#@9.3.2@#@3@#@梁底砌法@#@9.3.7@#@4@#@轴线位移@#@10@#@5@#@垂直度@#@5@#@6@#@表面平整度@#@8@#@7@#@门窗洞口高、宽@#@±@#@5@#@8@#@外窗口偏移@#@20@#@9@#@标高(层)@#@±@#@15@#@复查记录@#@验收意见@#@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天棚、墙面、地面面层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表-3@#@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 查 记 录@#@子项结论@#@检查项目@#@1@#@天棚@#@一般抹灰表面@#@4.2.6@#@2@#@吊顶表面@#@6.2.7@#@6..3.7@#@3.7@#@3@#@墙面@#@一般抹灰表面@#@空裂@#@4.2.5@#@4@#@污迹@#@4.2.6@#@5@#@垂直度@#@4(3)@#@6@#@平整度@#@4(3)@#@7@#@镶嵌表面@#@空鼓@#@8.3.5@#@8@#@垂直度@#@2@#@9@#@平整度@#@3@#@10@#@地面@#@抹灰表面@#@空鼓@#@5.3.4@#@11@#@起砂@#@5.3.6@#@12@#@平整度@#@4@#@13@#@镶嵌面层@#@空鼓@#@6.2.8@#@6.3.6@#@14@#@平整度@#@石材@#@1@#@15@#@地砖@#@2@#@16@#@厨、卫渗漏@#@4.10.10@#@复 查 记 录@#@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金属门窗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4.1@#@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记录@#@子项结论@#@检查项目@#@1@#@钢@#@门窗@#@门@#@安装牢固@#@5.3.3@#@2@#@启闭灵活@#@5.3.4@#@3@#@配件安装@#@5.3.5@#@4@#@窗@#@安装牢固@#@5.3.3@#@5@#@框、墙间填塞@#@5.3.8@#@6@#@启闭灵活@#@5.3.4@#@7@#@配件安装@#@5.3.5@#@8@#@玻璃安装@#@5.6@#@9@#@铝合金门窗@#@门@#@安装牢固@#@5.3.3@#@10@#@启闭灵活@#@5.3.4@#@11@#@配件安装@#@5.3.5@#@12@#@玻璃安装@#@5.6@#@13@#@窗@#@安装牢固@#@5.3.3@#@14@#@框、墙间填塞@#@5.3.8@#@15@#@启闭灵活@#@5.3.4@#@16@#@配件安装@#@5.3.5@#@17@#@玻璃安装@#@5.6@#@复 查 记 录@#@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木、塑料门窗及护栏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4.2@#@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记录@#@子项结论@#@检查项目@#@1@#@木@#@门窗@#@门@#@安装牢固@#@5.2.9@#@2@#@启闭灵活@#@5.2.10@#@3@#@配件安装@#@5.2.11@#@4@#@玻璃安装@#@5.6@#@5@#@窗@#@安装牢固@#@5.2.9@#@6@#@启闭灵活@#@5.2.10@#@7@#@配件安装@#@5.2.11@#@8@#@玻璃安装@#@5.6@#@9@#@塑料门窗@#@门@#@安装牢固@#@5.4.3@#@10@#@启闭灵活@#@5.4.5@#@11@#@配件安装@#@5.4.6@#@12@#@玻璃安装@#@5.6@#@13@#@窗@#@安装牢固@#@5.4.3@#@14@#@框、墙间填塞@#@5.4.7@#@15@#@启闭灵活@#@5.4.5@#@16@#@配件安装@#@5.4.6@#@17@#@玻璃安装@#@5.6@#@18@#@护栏@#@造型、尺寸@#@12.5.4@#@19@#@高度位置与安装@#@12.5.6@#@复 查 记 录@#@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室内给水、排水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5@#@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记录@#@子项结论@#@检查项目@#@1@#@给水@#@管道坡度@#@4.2.7@#@2@#@管道穿墙、楼板套管@#@3.3.13@#@3@#@管道连接@#@4.1.3~4.1.7@#@4@#@水表安装@#@4.2.10@#@5@#@6@#@排水@#@管道坡度@#@5.2.3@#@7@#@塑料管道伸缩节@#@5.2.4@#@8@#@检查、清扫口@#@5.2.6@#@9@#@管道接口@#@7.4.2@#@10@#@地漏、排栓@#@7.2.1@#@复 查 记 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室内采暖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6@#@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验收部位(房号)@#@户 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验收检查房间号@#@1@#@2@#@3@#@4@#@5@#@6@#@7@#@8@#@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记录@#@子项结论@#@检查项目@#@1@#@管道连接@#@8.1.2@#@2@#@阀门安装@#@8.2.7@#@3@#@散热器@#@安装牢固@#@8.3.5@#@4@#@与墙间距@#@8.3.6@#@5@#@防腐@#@8.3.8@#@6@#@辐射板、地热@#@坡度@#@8.4.2@#@7@#@连接@#@8.4.3@#@8@#@分(集)水器@#@8.5.4@#@9@#@复 查 记 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责任者签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室内电气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7@#@工程名称@#@";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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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
"一、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1)铁路岔线,是指通往砼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的岔线,机车转向用的三角线和架梁岔线,独立特大桥的吊机走行线,以及重点桥隧等工程专设的运料岔线等。
@#@起点为接轨点道岔的基本轨接缝,终点为场(厂)内第一道岔的基本轨接缝。
@#@@#@2)铁路便线,指砼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等场(厂)内为施工运料所需修建的便线。
@#@@#@3)汽车运输便道,按修建标准分干线、引入线两类,干线贯通全线或区间;@#@引入线通往隧道、特大桥、大桥和砼成品预制厂、材料厂、砂石场、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砼集中拌合站、填料集中拌合站、大型道碴存储场、长钢轨焊接基地、换装站等的引入线,以及机械化施工的重点土石方工点的运输便道。
@#@@#@4)汽车运输便道根据运量可设计为单车道或双车道。
@#@@#@5)改(扩)建便道是指对既有道路进行加固、加宽、路面整修。
@#@@#@6)运梁便道,是指转为运架大型砼成品梁而修建的运输便道。
@#@@#@7)过渡工程,是指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确保既有线(或车站)运营工作的安全和不间断地进行,同时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地减少运输与施工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从而对部分既有工程设施必须采取的施工过渡措施。
@#@@#@二、l小型临时设施,包括:
@#@@#@1)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如三用堂、广播室等)和生产、办公房屋(如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成品厂,材料厂、库,堆料棚,停机棚,临时站房,货运室等)。
@#@@#@2)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设施。
@#@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牵引变电所等工程和施工队伍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包括汽车、马车、双轮车道),工地内运输便道、轻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队伍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达不到给水干管路标准的给水干管路标准的给水管路堤等。
@#@@#@3)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包括临管)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如临时给水(水井、水塔、水池等),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整备设备(给煤、砂、油、清灰等设备),临时信号,临时通信(指地区线路及引入部分),临时供电,临时站场建筑设备。
@#@@#@4)其他。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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