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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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
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L≤2m,50%;
2m<跨度L≤8m,75%;
跨度L>8m,100%。
10.4.6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N/A
无埋件
(三)劳动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4.5.7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无发生
4.2.16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4-2013
4.2.2明沟工程可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指河道开挖疏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1.4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
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5.5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1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3.9.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
9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1.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5.1.3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
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N/A
无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区
5.1.12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2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5.2.3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6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2.10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21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4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7.5.19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1.0.9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3.2.1有边坡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3.4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6.2.1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
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
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6.3.1钢筋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
6.5.1螺旋输送机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处理故障或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标志。
6.5.6混凝土拌和楼(站)的技术安全要求:
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路,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示标志。
进入料仓(斗)、拌和筒内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
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严禁开动”的警示标志。
非检修人员不应乱动气、电控制元件。
混凝土
全部采用商混
15.1.3变压器、电抗器器身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各项电气试验时,应设立警戒线,悬挂警示标志。
15.1.4附件安装及电气试验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现场高压试验区应设遮栏,并悬挂警示标志,设警戒线,派专人看护。
15.3.2安装、调试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试验区域应有安全警戒线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被试物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试验接线应经过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始试验,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任
意拆线。
雷雨时,应停止高压试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2.0.9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2.0.10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食。
2.0.16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
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
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业。
2.0.20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2.0.26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3.7.13进行停电作业时,应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管),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监护。
供料线下方及布料皮带履盖范围内的主要人行通道,上部必须搭设牢固的防护棚,转梯顶部设置必要防护,在该范围内不应设备非施工必需的各类机房、仓库。
4.2.4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机械应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现场无
4.2.5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
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7.1.14皮带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皮带的前后均应设置事故开关,当皮带长度大于100m时,在皮带的中部还应增设事故开关,事故开关应安装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并设有明显标志。
8.1.2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10.1.2进入施工生产区域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进行2m(含2m)以上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并在其上方固定物处可靠栓挂,3.2m以上高空作业时,其下方应铺设安全网。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不应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10.1.7焊接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0.1.11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
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
11.1.2机组安装现场对预留进人孔、排水孔、吊物孔、放空阀、排水阀、预留管道口等孔洞应加防护栏杆或盖板封闭。
11.2.6高压试验现场应设围栏,拉安全绳,并悬挂警告标志。
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四)卫生
5.7.1工程所使用的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复试检测合格
5.7.2工程所使用的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5.7.3工程室内所使用的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2.1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型、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4.2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4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规定。
3.4.6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3.4.11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4.7.1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要求,并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水厂自来水
(五)质量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吕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事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N
原始记录不完整
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无发生质量事故
(六)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填表说明:
“检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Y表示“符合”,N表示“不符合”,N/A表示“不适用或未检查”。
当用N表示时必须同时在“检查说明”中详细描述,同时填写附件作为原始资料。
被检单位名称:
代表人:
检查专家:
检查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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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 水利工程 建设 标准 强制性条文 检查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