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BOT+PPP水厂特许经营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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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BOT+PPP水厂特许经营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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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区外的污水管网由甲方负责随着新区道路建设而逐步建设。
1.7项目投资:
新建部分约合人民币8000万元,最终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为准;
资产转让价格约合人民币4000万元,最终由甲方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独家对项目行使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
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包括中水回用项目),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
2.1.3乙方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后,自行承担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2.2特许经营期
2.2.1除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25至30年(最终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另行商议),自获得开工建设许可证之日起计。
2.2.2特许经营期期满后,如甲方重新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乙方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2.3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或转让
2.3.1乙方可以用所有名下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融资、担保、质押等。
但是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3.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可对本项目资产、股权、经营权进行转让、委托等。
2.4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延长时间,由甲方负责办理延长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a)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二期建设工程完工日,一期资产转让手续仍未办理完毕;
(c)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d)对乙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e)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使乙方遭受损失;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安排土地使用权和所有必要的权利延期。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3.1.2在特许经营期内,确保给予乙方在项目批准、资产转让、建设和移交期间的行政支持;
协调相关部门提供项目所需相关的许可、批复、批准等,并尽可能减免相关行政规费;
国家规定乙方必须缴纳的乙方支付,其余部分由甲方依法承担。
3.1.3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3.1.4提供当地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承诺(同意)函和人大将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意(批复)函。
3.1.5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1.6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1.7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1.8甲方可以参股项目公司,参股比例至10%。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特许经营权。
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3.2.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2.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2.4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对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污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拥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的处置权;
不得随意削减和暂停污水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3.2.5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3.2.6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一期项目资产转让
4.1转让前期工作
4.1.1转让范围
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日厂区范围内全部资产(包括相应的土地权证);
4.1.2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新疆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已获得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同意函和人大将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意(批复)函。
4.2土地使用权
4.2.1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项目用地的市政公用土地使用权证。
并保证土地方面的手续须满足乙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融资、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许可的实施行为,以保证乙方正常开工、建设、审计等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证只能用于本项目。
4.2.2甲方负责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办理。
4.3原有合同的变更及转让
4.3.1甲方应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原有合同提供给项目公司。
4.3.2甲方应负责与原有合同相应的一方或多方进行联系,使项目公司在资产转让日前完成原有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4.3.3项目公司无需对资产转让日之前由原有合同导致的任何在无或责任负责。
4.4转让价款和付款方式
4.4.1转让价款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一期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RMB[40,000,000]),仅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不包括污水排水管网资产。
4.4.2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项目公司按新疆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4.4.3违约金
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逾期未付款项,项目公司应从到期应付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基准带块利率加上百分之二(2%)的年利率计算。
4.5资产交付
4.5.1转让效力
在资产转让日,甲方将向项目公司转让污水处理厂一期厂区红线范围内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全部所有权以及相关文件与资料、污水处理厂拥有或使用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使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使用和运营污水处理厂。
4.5.2在资产转让日后,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办理转让资产的过户手续,以使项目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取得转让资产的产权或所有权凭证。
4.5.3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各自负担因资产的转让所引致的各自全部税费和开支。
4.6一期项目商业运营日
4.6.1资产转让日即为开始商业运营日,乙方向甲方递交《开始商业运营通知书》,开始商业运营。
4.6.2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使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二期项目建设
5.1设计
5.1.1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项目二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艺调整等工作,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费用包含在项目费用中。
5.1.2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相关前期费用。
5.2开工及延期开工
5.2.1开工的前提条件:
1、项目土地征用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并达到可进入场地施工要求,乙方进入场地施工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和障碍;
2、相关部分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并获得批准;
3、开工手续办理完毕;
4、已获得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同意函和人大将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意(批复)函。
5.2.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迟,甲方应承担项目公司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5.2.3项目公司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获得甲方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5.3建设
5.3.1乙方的主要义务
1、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应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进行项目的建设。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
5.3.2甲方的主要义务
1、协助乙方负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调整、开工报告等前期手续的批复。
基于市政公益事业的考虑,在行政权力范围内豁免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规费。
2、应保证配套项目管网的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厂区二期工程的同步完成,并将收集的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进水井处。
3、在建设期内和/或特许经营期内协调和促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交往、应获得的批准。
4、确保并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项目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有这些场地和土地。
5、负责本项目用地的征用、青苗补偿、拆迁、场地平整及“五通一平”工作,道路通至项目规划红线处,负责项目场地以外厂区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临时用电接至规划红线处,临时用水接至规划红线处,将永久用电接至项目配电处。
6、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给乙方,并进行现场校验。
5.3.3建设周期
在获得开工许可证后,项目公司应在18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5.3.4建设期的延长
在任何时候,如果乙方合理地预计项目不能在预期日期之前完成,则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延误原因、预期完成时间、采取的措施。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建设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c)对乙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d)项目建设期间停水、停电、进场道路中断等累计超过8小时建设工期应相应顺延;
(e)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5.3.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该表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5.3.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建设工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制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才可恢复施工。
停工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5.3.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5.3.8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该延误应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予以补偿。
第六章初步完工及验收
6.1初步完工验收
6.1.1乙方在项目设施完工之后,应进行初步完工验收。
乙方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初步完工通知》。
6.1.2如果初步完工验收显示项目主体设施在工艺方面均与设计相符,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营,出水水质达到本协议7.1条款出水水质指标,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初步完工验收报告》。
提交之日为初步完工日。
6.2二期开始商业运营日
6.2.1初步完工日后第7个工作日为二期开始商业运营日,乙方向甲方递交《开始商业运营通知书》,开始商业运营。
6.2.2自二期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使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6.2.3如果乙方在项目建成后,甲方无法提供污水水源,则即日起为二期开始商业运营日,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6.3环保验收
6.3.1乙方应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6.3.2由于甲方原因(进水水量,进水水质等不满足运营要求)导致的环保验收不合格(出水水质不达标),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
6.4工程竣工验收
6.4.1乙方在初步完工验收合格后合理的期限内,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结果将被及时通报甲方。
6.4.2如果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7.1运营与维护
7.1.1甲方的主要责任
1、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按协议约定配套建设纳污管网至项目交付点。
2、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确保提供符合污水处理进水标准的污水,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3、负责监管当地排污企业的达标排放,向超标排污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
4、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提供乙方污水处理厂污泥免费堆放地点(10公里以内),乙方负责运输。
7.1.2乙方的主要责任
1、应按适用法律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及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
2、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水质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3、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紧急应急机制,并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
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4、将污水处理厂污泥自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免费堆放地点(10公里以内),乙方不再承担有关污泥处置的任何费用。
。
7.2运营暂停
7.2.1计划内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7.2.2计划外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
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七十二(72)小时内恢复正常的运营。
计划外暂停服务如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照基本水量或实际进水量之较大值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按照实际处理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7.3污泥
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送至新疆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填埋场。
污泥运输费用(10公里以内)由项目公司承担
7.4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6.1条项下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
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
7.5甲方进入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现场,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8.1水质指标
8.1.1污水厂设计进出水水质
政府确保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指标,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A等级。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具体出水水质指标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8.1.2如未来新区入驻企业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进水水质发生根本变化,则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约定处理方式和服务费用。
8.2检测
8.2.1乙方应记录或促使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上述检测完成后的五天内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的复印件。
8.2.2甲方监督、检测
1、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进行水质检测,并由乙方进行确认。
但甲方的进入和检查不得干涉或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如果乙方对检测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结果为准。
3、甲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则乙方应负担该费用。
8.3水质超标的处理
8.3.1进水水质超标
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
乙方尽最大可能进行污水处理服务,但不承担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出水不达标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按基本水量或实际处理量(取两者较大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经营成本。
8.3.2出水不达标的处理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乙方按国家规定接受处罚。
所增加的经营成本,由乙方自行负责。
因夏季暴雨和防洪需要,致使污水处理厂在紧急情况下需暂时直排部分未经处理的水,其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不计,乙方不承担由于停机或直排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9.1水量计量
9.1.1本项目污水处理量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处安装的流量计记录的水量为结算标准。
9.1.2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计量。
流量计由乙方在每月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水量。
水量以立方米计算。
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9.1.3在一个月内的总水量应等于流量计所记录的数量减去该流量计上月记录的水量。
9.2基本水量
双方确定污水处理基本水量为:
开始运营第一年(2015年)2.0万吨/日(一期);
第二年(2016年)2.5万吨/日;
第三年(2017年)3.5万吨/日;
第四年(2018年)4.0万吨/日;
第五年(2019年)起5.0万吨/日(如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则按基本水量计费,如实际处理水量超出基本水量,则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费)。
9.3水价及调整
9.3.1双方确定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中批复的价格为最终污水处理服务费,以经审计后的项目竣工决算值为最终投资额。
9.3.2水价调整原则
因物价水平、消费价格指数、能源涨价、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等原因而造成人工成本、能源费用等经营成本增加,根据调价公式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单价。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每两年申请调整一次(除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由乙方根据附录1规定的调价公式计算调价幅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的书面申请,甲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对申请报告做出核准。
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无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视同认可。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日期,以申请日期为准。
9.4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方式
污水处理服务费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30日/31日。
9.5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9.5.1本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开始日期为商业运营日。
9.5.2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公式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进水量(如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则按基本水量计费,如实际处理水量超出基本水量,则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费)
9.5.3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服务费的计算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8.3条款规定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服务费。
9.5.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2日12时(节假日顺延)前将付款通知单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甲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5日内将污水处理费和回用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如对该付款有疑义,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5日内通知乙方,双方予以协商。
9.5.5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产生以上税款则由甲方另行相应的补贴。
9.5.6逾期付款
该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移交范围
10.1.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1、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
(1)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施;
(2)土地使用权。
2、甲方为运营而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及其他档案资料等文件,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设施的运营。
3、移交的本项目的设施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设备完好达到工艺标准。
第十一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11.1.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3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乙方未能履行任何本协议义务,甲方应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二章违约赔偿
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第十三章协议的终止
13.1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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