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威海电厂三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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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威海电厂三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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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威海电厂管理制度HW/ZD—01—SQ09
华能威海电厂管理制度
HW/ZD—01—SQ09
华能威海电厂
三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8-07-15发布2008-07-15实施
华能威海电厂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以《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为基础,按照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编写的。
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符合上述标准和规定。
本标准对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做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安质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冬梅
本标准审核:
刘县昌
本标准审定:
王宏强
本标准批准:
宫志文
本标准于2008年07月15日首次发布实施。
本标准由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范围、目标控制措施、监理单位责任、资料提交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调试、试生产等项目的监理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HZD管理制度汇编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手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华能山东分公司
3管理职能与职责
3.1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综合计划部
3.1.1综合计划部是工程监理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
3.1.2负责组织主办监理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
负责监理合同价款的核算,确保其合理性、准确性。
对监理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3.1.3监督、检查、考核监理合同的执行,参与监理合同纠纷的协商、仲裁和诉讼。
3.1.4参与监理合同立项,确定费用来源。
3.2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安质部
3.2.1负责办理监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参与合同谈判,会签工作。
3.2.2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代表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对监理单位及其工作进行管理。
3.2.3负责组织监理合同验收及准备工作。
3.3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工程部
3.3.1负责参与监理合同谈判,并负责技术部分的编制审核。
3.3.2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进行检查、监督。
3.3.3支持并协助监理单位正常开展工作,协调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总则
4.1.1为了安全、优质、高速度、低造价完成基建工程建设任务,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根据工程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基建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管理。
4.1.2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建设工期,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4.1.3项目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委托工程监理业务。
委托监理范围包括:
基础工程监理、主体工程监理,内容包括施工监理、调试监理、试生产期监理。
4.1.4工程建设监理依据是:
4.1.4.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和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
4.1.4.2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
4.1.4.3国家和主管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决定。
4.1.4.4经过批准建设计划、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和经过会审的施工图纸与签证的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
4.1.4.5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处对外签定的与监理有关的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
4.1.4.6设备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4.1.4.7项目管理处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等。
4.2监理管理
4.2.1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
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4.2.2为充实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入项目管理处相关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日常工作实行总监和项目管理处的双重领导,由项目管理处负责管理和考勤。
监理机构对外业务流程和验收签证独立履行监理职能。
4.2.3项目管理处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管理处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等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4.2.4项目管理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4.2.5项目管理处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4.2.6项目管理处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本合同规定提交监理服务报告。
4.2.7项目管理处如果认为监理单位在投标中所报监理服务总人·月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项目管理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
4.2.8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并在合同期限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他能够获得并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技术文件材料。
4.2.9项目管理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提交的并要求项目管理处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单位。
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未收到项目管理处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项目管理处对监理单位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项目管理处的自动认可。
4.2.10监理服务开始之前,项目管理处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服务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第三方。
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4.2.101项目管理处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4.2.11.1提供本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4.2.11.2提供本工程项目建设第三方的名录。
4.3监理单位工作目标、范围
4.3.1监理工作目标
4.3.1.1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根据国家和上级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实施。
4.3.1.2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a)杜绝施工质量隐患,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控制一般质量事故。
b)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单位工程综合优良率:
土建≥90%,安装≥97%,其中关键部分和隐蔽工程优良率100%,
c)实现监检率100%
d)受检焊口检验一次合格率达97%。
e)砼强度检验一次合格达到100%。
f)实现“六个一次成功”:
即锅炉本体水压、厂用电受电、汽机扣盖、锅炉点火、汽机冲转和并网发电一次成功,一次通过168小时试运转。
g)电气、热工保护、自动、仪表投入率100%。
h)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完成全部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试验项目,按《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验收达到优良以上。
i)主要辅机验收达到优良标准,其他辅机验收优良率达到98%以上。
4.3.1.3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授权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静态投资控制在限额以内。
4.3.2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及“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质量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使工程项目尽可能最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按时达标投产发电,为使本工程成为精品工程而努力。
监理工作范围为:
4.3.2.1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电厂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处委托对施工中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
施工监理范围为:
a)复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信誉及分包范围,并予以确认。
b)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参与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及年、季、月的施工进度计划、资金运行计划等。
c)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和执行工程技术标准。
d)复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条件,并在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e)复核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参加设备的施工现场验收,在现场和设备专家驻场代表联络并核定其是否满足规范设计要求。
f)地基处理,包括地基土方开挖和回填碾压施工,跟踪质量监控、验收、并予签证;复核工程建筑、安装分部分项的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按部颁规程、规范施工,达到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参加阶段性工程和隐蔽性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g)主厂房及相关的辅助生产建筑的测量放线(包括方格网)、打桩定位质量监控、验收并予签证。
h)按工程各系统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实施跟踪监控验收、签证(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调试、启动至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等各阶段),对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定性分析,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i)协助项目管理处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协调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施。
j)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施工单位的月、季、年基建统计报表,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拖延工期或资金使用不合理,有权拒签。
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
k)对结合工程进度的专题科研技术方案及费用提出意见,并参加成果鉴定,对其研究成果或其它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提出意见。
l)复查调试单位资质条件,参加审定调试方案,提出监理意见,确认分部及整套试运结果,并签署意见。
m)协助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违约等事宜。
n)协助项目管理处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o)复核工程结算,并提出监理意见。
4.3.2.2试生产、保修阶段监理
负责检查工程总体状况,鉴定工程质量,督促保修和质保金执行情况。
4.3.2.3竣工验收及交付生产阶段
督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验收及移交生产。
4.4监理目标控制措施
4.4.1项目监理应围绕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目标来进行。
4.4.2质量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将质量控制任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
即:
施工前质量监控;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施工后期的质量控制。
4.4.2.1施工前期质量监控:
a)建立健全质量监理工作的监控系统
监理单位除了建立自己的一套监控系统外,还要协助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活动。
协助并监督施工单位完善质量检验和计量技术的手段。
工程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进行贯彻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试点。
b)对施工单位技术资格的审核。
c)对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质量的监控。
d)设备到货后的开箱检验,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并进行监督。
e)对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均应先审查技术鉴定书,同时审查其是否经过有关等级的试验及验证。
f)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图纸会审的监控。
g)参与监督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要亲自参加施工单位的内部交底。
h)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的审查。
i)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上级批准后,督促、检查并实施。
j)对用于工程施工的重要量器具要验证检验单位的资质和检验时间,合格证签认后方准使用。
4.4.2.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a)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工序质量的控制。
b)协助项目管理处审核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根据本工程的管理方式对于设计变更文件的处理。
c)检查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
d)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e)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及签证(具体项目与委托单位另行商定),不经签证合格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f)对安装工艺系统分部试运完成后,经初验合格后报请委托单位共同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签证。
g)收集施工质量的信息反馈。
h)以月报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通知监理工作情况。
i)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出示监理通知,使问题得到及时的纠正及改进,并参与督促处理及处理后复查签认。
j)组织处理一般安装工程质量事故,审核责任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和处理复查,经签证后方准进行下一道工序。
k)每月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分析当月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和需要解决处理的有关质量问题。
l)负责对结算进度款的工程质量进行核算、签证,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工程款的依据,不经监理工程师签证,项目管理处拒付工程款。
4.4.2.3对施工后期的质量监控
a)对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按原电力部规定的《燃煤电厂施工项目划分标准》中第四级(建设单位一级)验收项目或指定增加的项目来进行各项目的验收,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并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进行优良等级的评定。
b)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c)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及资料。
d)参与机组试运大纲及措施的审查和机组调试工作,监督工程的联运试车及试运行。
e)接受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质量监理的监督,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迎检工作。
4.4.3进度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4.4.3.1在威海电厂建设工程监理部设定进度控制专职部门及专责监理工程师。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设计、图纸、设备交付进度)进度安排的总目标。
4.4.3.2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年、季度施工进度计划(二级进度控制网络)。
分项工程进度要求综合进度计划细微明确,是控制施工单位季、月计划的依据。
4.4.3.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的季、月计划。
对照二级进度控制网络计划,进行比较,检查设备、材料、施工质量、图纸交付等可能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
4.4.3.4及时掌握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分析进度偏差与不利因素,以及对进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尽早进行预控或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措施进行纠偏。
4.4.3.5组织现场施工协调会,由各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解决设计、设备、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处理一些影响工程进度的具体问题。
4.4.4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
4.4.4.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作为监理控制与管理投资的依据。
4.4.4.2协助项目管理处进行调整或修编概算,包括资料、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审查。
4.4.4.3按照各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范围,调编与其相适应的小概算,作为控制招标和委托承包价款的最高限额。
4.4.4.4按照设备、主材、生产准备等调编费用小概算,作为成套订货、主材承包供应和切块承包内部控制与管理投资的依据。
4.4.4.5组织施工图会审要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规定的规模、标准;签审设计变更时要做技术经济比较。
4.4.4.6控制按合同支付价款和费用,防止提前支付占用资金,滞后付款发生索赔。
价款费用支付实行监理签证制。
4.4.4.7按照施工网络计划控制单项工程开工,对主要单项工程开工实行报批制度,防止提前开工占用资金。
4.4.4.8及时掌握主材市场价格,与项目管理处商定价格控制原则,对超限原则实行报批制度。
4.4.4.9审核施工单位价款结算申请签证,经项目管理处复核后作为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4.4.4.10审核作为价款支付的施工图预算,将审核意见提供项目管理处核定。
重点审核工程量、使用的定额、采用的价格和费用的计算。
4.4.4.11协助项目管理处制定价格阶段性投资使用方向的投资运筹计划,以保证重点。
4.4.4.12协助项目管理处定期召开投资使用情况分析会,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措施
4.4.5.1为项目管理处起草或审查由承包方起草的设计、施工和委托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
合同内容要符合以下原则:
a)合同条款要符合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b)承包范围及方式要具体明确。
c)质量标准依据及检验方法要明确。
d)价格、费用和付款方式要明确。
e)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要明确。
f)完成和交货日期要具体。
g)审议解决顺序要明确。
h)用语要严格、准确。
i)其他。
4.4.5.2协助项目管理处协商签定合同。
4.4.5.3监督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4.4.5.4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掌握各方合同条款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各方并组织协调。
4.4.5.5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要求监理人员都要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内容。
4.4.6信息管理的方法及措施
4.4.6.1合同项目管理处通过建立报表、报告、会议、联系、资料提供制度,形成全现场信息网络。
4.4.6.2每个监理人员都是信息的搜集和提供者,每个专业是专业信息管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综合部门负责信息归口管理。
4.4.6.3每个监理人员将重要信息提供给分管的专业组,专业组的信息每周向综合部门提供,由综合部门汇总报告给总监理工程师,并以月报形式提供给有关部门;紧急信息应及时提供和报告。
4.4.6.4采用P3软件进行工程管理。
4.4.6.5建立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编码体系。
4.4.6.6运用微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
4.4.6.7向项目管理处提供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服务,定期提供多种监理报告。
4.4.6.8参加各类工程会议,整理各类会议记录。
4.4.6.9组织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及竣工报告。
4.4.7组织协调
4.4.7.1组织协调参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关系,协助处理有关施工中存在各施工单位间的问题。
4.4.7.2协助项目管理处或施工单位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存在的审批事宜。
4.4.7.3协助项目管理处或施工单位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事宜。
4.5监理单位责任
4.5.1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
4.5.2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违约,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4.5.3向项目管理处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及工程项目监理细则。
监理机构中的总监、副总监以及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监理机构中人员结构持证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60%。
4.5.4按监理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配套人员、设备进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服务。
4.5.5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监理服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做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项目管理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师代表因事离开现场较长时间,应事先向项目管理处安质部请假并获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服务如约进行。
4.5.6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合同服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项目管理处提供与其监理人员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帮助项目管理处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4.5.7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公正地维护项目管理处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5.8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项目管理处及第三方。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4.5.9监理单位不得参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
除项目管理处同意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服务有关的报酬。
4.5.10在监理合同服务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项目管理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泄漏与被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服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
4.5.11实行监理回避制,招投标制。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监理单位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建设单位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在政府机关或建设单位任职。
4.6监理资料提交
4.6.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项目管理处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4.6.1.1工程形象进度;
4.6.1.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4.6.1.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4.6.1.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4.6.1.5材料供应情况
4.6.1.6合同管理情况
4.6.1.7投资使用情况
4.6.1.8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4.6.1.9监理服务情况;
4.6.1.10工程建设大事记;
4.6.1.11其他。
4.6.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4.6.2.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4.6.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4.6.2.3项目管理处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4.6.2.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4.6.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4.6.3.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4.6.3.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4.6.3.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4.6.3.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4.6.3.5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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