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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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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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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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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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关于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委直属各管理局: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水利部批准实施,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批准实施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2: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海委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我委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1.2.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海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3.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海委、海委及委直属各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3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
海委予以协调和技术指导支持。
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3.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海委及直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协调机制
海委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海委、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
海委及委直属工程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海委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海委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
主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副主任;
副指挥长:
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站长,人事处副处长(分管安全工作);
成员:
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建设与管理处、监察处、防汛抗旱办公室的相关负责同志。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海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直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水利部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及时完成水利部交办的任务。
2.2.2海委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负责其日常事务。
2.3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海委直管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4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4.2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5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海委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海委防汛抗旱办公室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3项目法人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
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II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III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IV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响应程序
海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报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启动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海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海委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海委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海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在法定工作日向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海委值班室报告,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归口向水利部报告。
(2)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下,报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5.2.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5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5.3.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海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讯方式报海委备案。
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
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1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2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
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管理队伍,由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地方人民政府和海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2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直属各单位、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培训
(1)海委负责对直属各单位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演练
(1)海委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6.5.1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直属各单位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
6.5.2海委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3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4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本预案报水利部核准后抄送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海委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海委各有关部门、直属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本预案更新后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1.3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海委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
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
联系人:
邓海生
电话:
022-24102405
传真:
022-24102403
7.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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