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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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个2/3;
(4)三个3/4
(2)(3)中不足1/10的不认定为;
被推定有的,但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认定为
2、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
高卖低买;
低于成本;
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人;
搭售;
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1、形式:
合并;
股权取得控制权;
合同取得控制权
2、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集中
3、豁免申报:
(1)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50%(母兼并子)
(2)每个经营者50%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拥有(子之间兼并)
4、程序:
30日内初步审查(决定前不得集中)→不进一步审查或未决定,可集中
→90日内进一步审查→未决定,可集中
5、经营者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
但能证明有利明显大于不利、符合社会公益,可不禁止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
1、强制交易
2、地区封锁:
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行政许可,设置关卡
3、排斥外地招投标
4、排斥外地投资
5、强制垄断
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
五、对垄断行为的调查
1、措施:
检查;
询问;
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
查询(采取前应向负责人书面报告,批准)
2、可以中止调查:
被调查者承诺措施消除后果
3、应当恢复调查:
未履行承诺;
重大变化;
基于不真实信息
六、法律责任
1、垄断协议:
停止+没收+罚款(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可酌情减轻、免除)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停止+没收+罚款
3、实施集中:
停止+限期+罚款
(复议前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
假冒(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
2、商业贿赂:
(1)主体:
经营者和受指使的;
(2)为争取交易机会;
(3)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
(4)受贿+行贿(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
3、虚假广告:
引人误解的程度
(1)广告主(生产商):
不论主观,承担责任
(2)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
明知、应知时,连带责任;
不能提供广告主时,全部责任
(3)社会团体、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
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
无过错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5、倾销:
低于成本,为排挤竞争对手
例外:
鲜活;
到期;
季节性降价;
清偿债务
6、不正当有奖销售:
谎称、内定;
推销质次价高;
抽奖式超5000元(来自一张奖券)
7、损害商誉: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1)新闻单位被利用的,仅构成一般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
二、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调查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不得强制交易)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真实标识义务;
2、出具单据义务(包括小额商品、赠品);
3、质量保证义务(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
4、售后服务义务;
5、禁止以告示免责(内容无效)
三、消费者协会
(1)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起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
(2)不得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
四、争议的解决(六连带)
1、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
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连带)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3、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期后连带)
展销期间,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
4、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明知者连带)
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
(1)故意:
伪造检验结果、虚假证明。
改正,罚款,没收;
情节严重,撤销资格;
(2)过失:
检验结果、证明不实。
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撤销资格;
(3)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因产品不符标准,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消协、行业协会)
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
1、“三包”责任:
包修、包换、包退
(1)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
更换、退货;
(2)应当更换、退货:
两次修理仍不能;
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2、欺诈行为:
赔偿费用的10倍
产品质量法
瑕疵
缺陷
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
有结果
违约
违约、侵权(竞合)
买方告销售商,单告单
受害人告六连带,多告多
1年时效
2年时效,最长10年
可附精神损害赔偿
一、生产者免责情形(免责仍然要作连带被告,只是可以内部追偿)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3、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1、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
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
2、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食品安全法
生产、加工、流通、添加剂、材料、保健品
食用农产品、治疗性药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协调、指导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具体执行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负责相应的部门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风险监测制度
(1)对象: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
(2)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的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主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
(2)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3)必须有委员会专家参加评估的:
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兽药
二、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1)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
(2)取得生产许可后,在生产场所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不另需流通许可;
但其它地方仍需(面包店)
(3)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不另需生产、流通许可;
但其它地方仍需
(4)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均不需许可
2、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
停止,召回,通知
(2)食品经营者发现问题食品:
停止,通知(经营者认为应召回的,立即召回)
三、食品检验:
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应当抽样检查,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食品进出口: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有但不符合规定,不允许进口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再接着报
2、调查权:
归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1、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再次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提:
刑事处罚完毕10年内、开除处分作出之日10年内
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1个月内:
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劳动者1个月内不愿订:
终止+报酬(无经济补偿)
B、单位1个月—1年不愿订:
每月两倍(首月不算)+订立
C、单位满1年不愿订:
每月两倍(首月不算)+满1年自动无固定+补订
※仅在1年内罚,1年后就自动无固定,不再双罚
(2)单位告知义务:
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报酬等
(3)禁止用工担保:
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担保、收取财物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协商订立
B、法定强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
a、连续工作满10年
b、初次或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
c、连续2次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单位单方解除情形、非工伤、不胜任
d、单位用工之日满1年不订立书面,视为自动无固定
※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自应当订立之日每月2倍工资,罚到签
(5)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
3个月—1年
1个月(不得超)
1年—3年
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无固定
6个月
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约定试用期也合法;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的理由:
单位单方解除情形+非工伤;
不能胜任
(6)违约金条款(仅此2项能约定)
A、专项培训的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为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约定了服务期,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
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的,支付违约金
B、保密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于高级管理、高级技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期不得超过2年,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
(7)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也要支付报酬
2、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单位提出,有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
A、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
(无经济补偿)
B、即时解除:
规章违法;
合同无效;
暴力强迫劳动;
未劳动保护;
未报酬;
为社会保险。
(有经济补偿)
(3)单位单方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
情形:
非工伤;
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违反规章;
试用期不合格;
兼职;
严重失职;
刑责(无经济补偿)
C、裁员:
下列情形之一,需裁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占10%,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重整;
困难;
调整后仍需裁;
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
应优先留用:
较长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家庭无其他就业,有老人、未成年
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4)不得解除情形(但可以即时解除)
职业病未检查;
职业病丧劳;
非工伤医疗期内;
孕产哺期;
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5)劳动合同终止:
期满;
养老保险;
死亡;
破产;
吊销
(6)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
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15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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