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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外延主要包括评估工具、被评估对象和评估过程三个方面。
其中,评估工具主要指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过程又主要包括评估主体选择、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程序设计等,被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客体,即解决的是评估什么的问题。
评估指标是评估内容的载体,也是评估内容的外在表现。
在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中,科学的指标体系是保证评估实效的首要条件。
[龚立琼:
《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初探》,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9年。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此后,北京、上海、湖南、内蒙古等省市区相继开展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工作,但截止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统一实施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三)评估方法
当前各地法院的评估计算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加权法
该模式以建立数学模型来计算各指标权重,通过各项指标加权加减,获得最后的数值并进行排名。
四川高院目前采用的即为加权计算方法。
2.无量纲化
无量纲化(即把多指标不同计量单位也就是量纲的指标值,通过数学模型改造成可以直接汇总的同度量化值的方法)更为复杂,是管理学当前较为常用的计算方法,其设计目的在于减少极大值或极小值对科学排名的影响。
当前北京法院系统“信息球”系统自动计算即是通过无量纲化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条线/两条线加减法
即不进行加权,仅对各项指标设定加减分阀值和加减分幅度,根据实际指标数据进行加减分计算。
该计算方法操作简便,结果直观,为江苏省和上海市法院所采用。
4.以加权计算为主,主观评价为辅
即事先确定各指标权重,事后就综合评估成绩再从主观上进行补充评估,如湖南省法院。
该方法可以避免指标量化的机械化弊端,但有过于主观的嫌疑
(四)差异化概念定位
1.案件的差异化
如诉讼案件与执行案件间的显著区别;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性质差异;
在同一类案件如民商案件中,有适用特别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有合同(担保)、侵权等纠纷案件。
因此,案件差异化是审判工作内蕴的基本前提。
2.地区的差异化
中国地域广袤,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差异较大,若不加区别地以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考核,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将总是被落在后面,长此以往就会丧失竞争及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应注重对法院的差异化考核,以区别对待、科学管理。
3.法院的差异化
一二审法院审级的差异、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承担的职责的差异、特殊的法院如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与一般法院的差异等,所造成的审理内容的不同,都是不容忽视的情况,也都应纳入考核时考量的范畴
4.人员的差异化
区别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等,特别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是进行科学考核、择优提拔的重要前提。
5.时代的差异化
审执工作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空间上的不同,还体现在时间上的不同。
不同时代的法律理论、规定和现实情况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审执工作管理的规则和理念的差异,因此,不因循守旧、不完全依据过时数据作为考核标准也是体现差异化概念的重要因素。
有关差异化的具体外观,可以通过图一、表一和表二观察,分别体现出在全国和北京范围内,时空差异给案件数量带来的直接影响。
本课题通过对区域总体状况、法院层级、法院受理案件情况、人员情况、审级差异等方面进行指标差异化研究,并对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庭室审判质效评估、合议庭审判质效评估、个人审判质效评估过程中的体系确定、指标选择、权重配置、指标参考值、解决奇异值方式及评估模型建立等进行统计分析研究。
同时课题也关注到,差异化越细密,规范就会越复杂,运作也会越麻烦。
因此,既要权衡利弊、科学把握取舍类型化的度,也提高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加强考核的科学性。
二、我国各地法院评估体系差异化实践
正是由于各地各级法院情况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仅是从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的角度,为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提供了一套指标参考体系。
各地各级法院可以从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选取适合自身审判工作的评估指标,并可调节各个指标的权重指数[孙增芹、徐月峰:
《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8月。
(一)江苏体系
2003年底,江苏省高院出台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共有基础指标与分析指标共计25项组成。
即(I)结收案比,
(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依法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未结案率,(5)超审限未结案率,(6)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数,(7)民事案件调解率,(8)上诉率,(9)被改判发回率,(10)执结率,(11)执行标的额到位率,(12)各中院一审、二审、再审收、结、未结案件数,基层法院一审、再审收、结、未结案件数,(13)各中院执行收、结、未结案件数,基层法院执行收、结、未结案件数,(14)向上级法院投诉率,(15)申诉率,(16)执行案件投诉率,(17)当庭结案率,(18)民事案件撤诉率,(19)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率,(20)申诉复查案件撤诉、和解率,(21)申诉复查案件再复查率,(22)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3)院人均结案数,(24)院审判人员平均结案数,(25)减刑、假释案件数。
公布指标的同时,江苏高院还公布实施了全省法院审判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和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实施办法。
在评估实践中,江苏法院又将以上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两部分。
其中,基础指标是体现审判质量效率的关键性指标,包括11项;
分析指标是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参考性指标,包括14项。
(二)上海体系
上海高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I月发布了全市法院2002年审判质量效率19项评估指标和8项调研指标数据,并开始每季度排序发布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各项指标数据,同时以着力开发、应用相关审判实务和流程管理新版软件为科技支撑,使之形成制度。
其现行评估体系主要由同期结案率、月均未
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人均结案数、均衡结案度、民事调解率、二审改判发回率等19项主评估指标,结案率、月均存案工作量、当前存案工作量、平均审限天数等12项副评估指标,以及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等项调研指标构成。
上海的主要特色有:
第一,专门设立了“月均存案工作量”和
“月均未结案率”两项评估指标。
第二,除设立“平均审理天数”评估指标外,还专门设立了“平均审限天数”评估指标。
第三,不仅仅将案件的审判质量停留在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上,而是将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归纳为四种情形,即程序瑕疵、实体瑕疵、新证据、二审法院因社会稳定而平衡处理的情况,并将前两种确定为案件瑕疵原因。
二审法院在上诉案件审结时,对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按指标设定顺序确定一个原因,通过既定的“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评估指标进行排序公布,从而改变各级法院和法官仅重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忽视对该类案件产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的弊端。
(三)四川体系
自2002年下半年始,四川高院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基本理论、指标
设置、指标权数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可行性、测试结论、实施方案等全面系统
的研究,并试点实施评估体系。
四川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即审判质
效综合评价指数)由审判质量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审判综合指标3个二级指标
构成。
其中,审判质量指标对综合评价指数具有绝对影响,其权重设为60%;
审
判效率指标对综合评价指数具有较大影响,其权重设为30%;
审判综合指标对综
合评价指数影响较小,其权重设为10%。
审判质量指标由数个三级指标构成,分别是立案正确率、一审和再审案件上诉率、一审案件正确率、申诉率、再审率、生效案件正确率、民事案件调解率、自动履行率、执行回转率、司法赔偿率、法律文书合格率。
审判效率指标由10个三级指标构成,分别是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执结率、法定期限内执结率、当庭裁判率、强制执行率、二审和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率、法官人均结案数、法院人均结案数。
审判综合指标由6个三级指标构成,分别是法官文化素质、法官经验素质、理论调研能力、违法违纪比例、案件管理、院长和庭长办案比例。
(四)湖南体系
湖南省法院早在2004年下半年即建立并实施了司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
2009年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内其他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
体系的成功做法,构建了个案评查、司法统计评估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位一体”
的司法绩效综合评价体系,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主题指标体系、效果指标体系、形象指标体系、安保指标体系、进步指标体系、影响指标体系六项指标体系。
其中,主题指标体系又包含裁判公正指标(下设8个实体评价指标和12个程序
评价指标共20个指标)、诉讼效率指标(下设13个指标)和裁判实现指标(下设9个指标)三项指标,效果指标体系又包含公信度指标(下设7个指标)、调解力指标(下设3个指标)和诉讼成本指标三项指标;
发展速度指标是进步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法官素质指标、廉洁状况指标、司法保障指标是影响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
在此基础上,对各单项指标进行权数确定与指数合成,加权合成的方法与四川法院基本相同。
《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初探》,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9年。
(五)广东体系
广东省法院系统对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开展调研与上述论及的省市相比较而言要晚一些。
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关于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确定为全省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并指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课题组承担这一调研任务。
该课题组在考察江苏、上海、四川、湖南、西安等地法院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情况后,形成了书面的调研报告。
在该书面报告中提出了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设想:
第一层级指标包括审判质量与效率;
第二层级指标按指标的性质和功能,包括质量指标和效率指标;
第三层级指标是第二层级指标的构成要素,其中审判质量指标(权重
60%)包括立案正确率(权重13%)、生效案正确率(权重25%)、案件调撤率(权重16.5%)、上诉率(权重7%)、再审率(权重8.5%)、审限合法率(权重15%)、改判率(权重11%)和裁判文书合格率(权重4%)共9个,审判效率指标(权重40%)包括法定审限内立案率(权重13.6%)、结案率(权重18%)、审限内结案率(权重23.4%)、当庭裁判率(权重9%)、平均审理周期(权重24%)、人均结案数(权重12%)共6个。
但该项调研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执行。
2008年,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2008]88号文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确定的指标,做好对案件质量的整体评判与分析工作。
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为两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以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为二级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
该评估体系共由12个指标构成,其中审判公正指标包括上诉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
审判效率指标包括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已结案件的归档率;
审判效果指标包括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信访投诉率、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一审行政案件和解调撤率、非监禁刑适用率、实际执行率。
[孙增芹、徐月峰:
《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8月。
三、各国法院差异化实践
(一)德国机制
德国联邦法官的考核依照联邦公务员法有关考核的规定办理。
法官考核由法院院长及其所授权的庭长进行。
近年来,德国理论和实务界也有意见认为,为客观考核法官业绩,应由独立的委员会进行考核。
德国法官考核要求考核内容从个案脱离,主要考核法官的一般能力。
以德国萨克森邦的法官考核办法为例,将考核之项目分为九项:
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言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处理能
力、待人接物、沟通技巧、贯彻能力及吃苦耐劳;
分别依“一二远高于平均,2=远高于平均,3=高于平均,4二平均有余,5=平均,6=低于平均且远低于平均”
六种等第来给分,加总得到总成绩;
再评定为:
极为适任、非常适任、相当适任、适任、不太适任、不适任等六种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资料选编》,“司法改革研究项目”课题组,2004年。
]。
(二)奥地利机制
根据奥地利法官职务法的规定,对法官的业绩考评按照其职级分别作出了规
定,一般在任职第二年的前三个月对其前一年度工作予以考评。
考评内容涉及:
(1)专业知识,特别是对为执行职务所需的法规了解程度;
(2)能力及见解;
(3)工作勤勉度;
(4)人际交流能力及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
(5)职务所必须的外语能力;
(6)职务上的行为,特别是对上司、同事及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对职务发生影响的职务外的行为;
(7)对于被任命为主管职位或可能被任命为该类职位的法官,其是否适任该种职位;
(8)工作成果。
考绩总评分等级为:
特优、优良、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同上]
(三)美国机制
美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展对法官的业绩评估。
其背景是六十年代美国
法院的案件激增,最高法院倡导专业化的法院管理,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业绩评估,包括法院整体绩效的评估与个别法官的评估。
根据这一评估方案,首席大法官对于任何疏忽职守、积案太多的法官可采取督导措施,再由该州法官适格委员会发挥监督考核功能,督促法官烙尽职守。
某些州甚至由法官自己对于其审判行为、行政管理、法学研究、沟通技巧及社群关系等进行自我评价,与同事沟通和比较、检讨后,将该评价结果作为提升工作质量的参考。
[同上]上述评估仅供法院管理
者参考,评估与惩戒程序完全分开,评估资料不得供惩戒程序使用。
透过绩效评比,可以间接影响法官的行为,防止其懈怠、草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美国的法官之绩效评估采取类似服务业评估的方法,不以法院内部为限,所据资料也不以法院的统计、裁判文书为范围,同时参考对律师、陪审员、当事人等所作的问卷调查,增强外部考核与内部考核的互补作用。
《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初探》,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9年。
(四)日本机制
日本法院具有对法官进行职务评定的制度,包括审判处理能力、法律知识、
解释和理解能力、对法院其他职员的指导能力等项目,均记载在考核调查书上并直接影响法官升迁。
[赵小锁:
《中国法官制度架构》。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1页。
]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意见书,其中涉及到法官考评制度的改革,计划改变仅仅由最高裁判所来决定下级审判机构的法官任命名单的做法,设立对法官人事进行外部监督的组织(反映国民意志的任命咨询委员会),同时明确人事鉴定的主体资格和判断标准,定立申请再议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2-100页。
为确保法官人事透明性和客观性,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建议:
在最高裁判所法官会议作出最终判断前,赋予相关人员初步鉴定权;
明确规定案件处理能力、法律知识、领导能力、道德水准、灵活性等具体、客观的评比项目并予以公布;
可通过被鉴定者填写自我鉴定书等方法,既能反映法院内部意见又能反映法院外部意见;
公布鉴定结论及对不服鉴定结论者,设立适当的申诉程序。
[以上各国法院实践部分均转引自龚
立琼:
《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初探》,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9年。
部分
内容有改动。
四、本院现行审判质效考核存在的优点与不足
(一)优点
1.考核项目全面,分类科学,涵盖了市高院对先进法院考评、市高院审判
管理的各项指标。
2.注重实绩,量化考核,单项指标能够反映出各庭室在该项工作中的实际
情况,利于各庭室查找不足、优化管理。
(二)不足
1.上级考核指标的调整,促使我院继续优化与完善考核项目与项目权重。
2012年初,市咼院在最咼法院31项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试行用31项指标的综合指数替代此前的7项指标进行考核。
2013年12月,市高院下发《第八届先进法院考核细则》,在31项指标中选择15项对中级法院进行考核,并将审执工作与队建综合管理工作的权重比例设定为60%:
40%
2.审判执行工作考核数目不均衡,导致各审执庭室在考核得分上存在不可比性。
由于不同审执业务庭室从事的审执业务不同,其考核项目存在较大差异。
如民事庭室考核项目达16项,申诉庭考核项目仅9项,考核数目多的庭室在总分累加时很可能获得更多的得分。
3.部分审判执行指标的设定不尽合理,不符合考核的公平性、科学性原则。
如一审调撤率的考核中,2013年全年劳争庭的一审结案件数为14,调撤案件数为2,调撤率14.3%,此项得分-30,此项考核中民二、民四、民五、民六庭的得分为+30,劳争庭的一审调撤率低主要缘于案由类型,但仅此一项劳争庭即与其他庭室相差60分。
再如督查案件限期办理率,2013年各业务庭室的督查案件限期办结率均为100%,但所得分值最高为民一庭17.5,最低为刑一庭、少年庭、赔偿办0,因根据现行考核办法,基本任务内每办结1个交办件加0.5分,超额
完成1件加1分,民一庭督查案件共25件,刑一庭等无督查案件;
但督查案件的数量不均是客观存在,宜将督查案件的办结量纳入工作量考核体系,不宜在此项中设置基于案件办结量的加分项。
再如均衡结案完成率一项中,2013年执行-庭结案率96.1%,得分-67,与审判庭不同,执行庭的案件能否结案取决于是否有可执行财产及财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不宜对审判执行采取结案率一刀切的考核办法。
4.“一刀切”的指标设定方法无法挖掘并发挥庭室的个性化优势,调动不起各庭室的能动性。
现阶段,各庭室对于考核的态度普遍为被动接受、疲于应付,同一化的指标设定并不能使庭室明确其开展工作的方向、标准与重心,也无法对庭室扬长补短产生有效的激励。
(基于以上问题,2014年4-9月,审管办与干部处相关同志就本院考核体系的优化方案展开讨论,并产生下述成果)
五、拟定新评估体系的特点与计算公式
(一)特点概述
本次考核体系修改主要作用于审执部门的考核。
新体系关于职能部门的考核变化较小,待职能部门机构调整、工作量核算、督办工作系统开发运行等事宜落实后,再行优化。
本次考核体系修改拟对两个存疑问题采取保持现状、暂不调整的方案。
主要考虑到这两个问题不影响相对的公平性,即对各个庭室产生的影响是一致的;
且现阶段没有可行的修改办法。
一是审执工作考核中第一季度的数据会在后续的三次考核中被多次计算(如第二季度的数据是1-6月,第三季度算1-9月,以此类推),客观上加大了第一季度指标完成度的权重;
二是审执工作的分数与队建综合管理工作的分数如何换算的问题,如审执工作中得60分与队建综合管理工作中得60分,这两个60分的“含金量”或者说得分的难易程度存在差异,但无法以某种换算公式来消除两个分数性质的差异,只能通过具体考核项加减分的科学设定来弱化影响。
新体系沿用原体系中合理化部分:
一是沿用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原贝打可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的权重设定为15%:
85%(与原体系中100分:
500分基础分的比例相近);
二是沿用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基本保留队建综合管理部分的考核项目,可适当增加新项目,如审务督察等。
新体系将呈现如下新的特点:
一是与市高院考核精神接轨,将审执工作与队建综合管理工作的权重比设定为60%:
40%;
二是依托已试运行的工作量核定系统,将工作量纳入审执工作考核体系;
三是规定指标与自选指标相结合,设定指标的“合格线”,对低于“合格线”的大额减分,同时鼓励各庭室立足业务实际,发挥优势,申报并经考核委员会核准后设定部分指标的“优秀线”,对达到或超过“优秀线”的适度加分;
四是考核项目的设定更为合理,不同考核项目得分的计算和累加计算方法更为科学,更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各庭室的工作实绩。
(二)计算公式
[(整体质效评估*0.6+个案质效评估*0.2+工作量评估*0.2)*0.6+队建综合管
理分*0.4]*0.85+(党组评分*0.4+单位间互评*0.3+单位内干警评分*0.3)*0.15上述权重比均为暂定数值。
在基础分设定上,审执工作分二队建综合管理分二主观评价分;
整体质效评估分二个案质效评估分二工作量评估分
六、拟定三种审执工作整体质效评估体系描述与比较分析
关于审执工作整体质效评估,设定基础考核分和加权指标完成分两部分。
加权分指的是引入加权指标后获得的加分。
加权指标是根据院当年重点工作
或上一年短板工作而挑选出的部分指标,加权指标设定“优秀线”,由各庭室自主选取其中1-3项指标进行加权。
加权分计算的前提是该庭室在考核期内所有指标均达到“合格线”,对庭室的“短板”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度,即若该庭室有任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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