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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1
二我国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
(一)我国法律监督的现状1
(二)原因分析2
三法律监督概述及内涵3
(一)法律监督概述3
(二)法律监督的内涵3
四法律监督的特征4
(一)专门性——法律监督的主体特征4
(二)制衡性——法律监督的地位特征5
五法律监督能力建设5
(一)影响法律监督能力的因素6
(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方法及途径6
六结论7
7、七致谢7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法律监督在狭义上指的是国家及政府机关根据相关的职能和法律程序,对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在广义上指的是国家全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监察和督促。
由法律监督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监督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法律概念,所以法律监督要想得到充分的实现就需要多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通力合作,在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生活中形成合力。
当下法律的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积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监督的重大意义,让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内涵、特征、原则和监督体系等都有清晰的了解。
二、我国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法律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的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使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地参政议政,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得到很大的提升,进行法律监督的愿望也越发强烈,这都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贪污腐败现象越发严重,加之在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激发了民众对于部分官员生活腐化的愤慨,这种不满情绪不断的积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着制度以及监督执行过程中的漏洞,这就使得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严重的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其次就是在立法环节上,我国的法律监督虽然在宪法及法律中均有多规定,但是这些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规定过于简陋,很难涵盖全部与法律监督相关的各个方面。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与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中,缺少相应的具体程序规定。
这就造成了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适用,使得我国的法律监督“先天贫弱”。
(二)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监督不断得到改善,人民群众法律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不断深化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党和政府非常注重对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培养,同时党和政府对法律监督的大力宣传在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要注意其中一些不好的方面。
1、立法缺陷
我国法律监督先天性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相关法律制定初期,出现了对未来发展趋势估计不足,对相关条款规定过于模糊,造成了相关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
同时当时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和现在相比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以前制定的法律已经不能够和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化快速发展的形式相适应。
2、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律监督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某一个方面得到改善就能够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缺少任何一环或者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缺陷都会影响其有效性。
最近几年我国不断完善与法律监督相关法律,充分保护法律监督的有效实现,但是在法律监督的实践环节还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原因还是集中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时间较短缺少经验的积累,很多方面没有现成的司法经验可以借鉴,只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摸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时效性。
3、思想观念落后
法律监督制度要想得以实现,仅仅依靠群众一方面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构。
但是现阶段我国某些政府部门和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十分落后,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极不配合,故意隐瞒一些事件真相,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公然和法律监督对抗。
另外,我国检察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监督定位不清,对人民检察院的定位不清,认为自己属于政府机构而不是独立的执法部门,使得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法律监督概述及内涵
(一)法律监督概述
法律监督是一种能够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得以实施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其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方式: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特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监督,从而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的活动;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不仅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还包括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组织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刑事法律监督,也包括对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监督,是一种内容广泛的综合性法律监督,即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内涵
法律监督的内涵是对法律监督的一种高度的总结和概括,本文根据相关文献论述总结出法律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在我国建国之后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第三条中就指出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这也就表明了我国的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同时也说明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经历了五十多年的考验,其以深深的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中。
2、法律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在政府机构中处于监督机构重要一个环节的就是人民检察院,这也就注定检察院的主要使命就在于对权力的监督。
同时在法律监督的环节中,人民群众也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和政府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人民群众对于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所以要充分发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积极的参与到对权利的监督和约束中来。
四、法律监督的特征
法律监督与法律的实现以及法治的形成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同时其作为法律实现中的重要一环也具有专门性、制衡性以及程序性的特点。
(一)专门性——法律监督的主体特征
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水平,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这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一大特色。
我国监督主体的专门性即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我国在政治体制建立初期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又充分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
我国的《宪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七节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构,是我国法律监督方式与其他法律监督方式的根本区别。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的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我国的《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需要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接受权力机构的监督之外,不在受其他部门的干涉。
充分了解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性,就必须了解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党的监督、群众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审判监督都与法律监督既相互联系又存在本质区别的,在《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这其中最容易被混淆的就是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一部分观点认为法律监督之中包括群众监督,所以就有人认为人民群众也应该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其实这是混淆了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区别。
人民群众具有检举、揭发、反映以及抗议等权利,这些权利也是受到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保护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些权利就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利与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这一公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私权利是不能够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甚至与公权力相对抗的。
(二)制衡性——法律监督的地位特征
权力制衡作为三权分立的核心主张,也是法律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要求,其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制约和约束。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监督体制本身有着自己的特点,那就是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检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向人大负责,这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律监督被削弱,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对象发生了改变,我国检察机关主要是用来制衡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所以我国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独立性。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是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的,这就表明我国的法律监督能够保持公正和中立,这些在《宪法》第七节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一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外部性。
法律监督是一种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设立的一种制度,与内部监督不同的是,其实作为一种监督力量从外部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监督不透明、不公开的缺陷,使得整个法律监督变的公开透明,这些规定在《宪法》的第七节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中有着明确的体现和说明。
3、平等性。
法律监督的平等性不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表现特性,更是保证法律监督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人大的地位高于行政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组织的地位无法与行政机关进行比较,也就决定了民众无法进行真正获得法律监督的地位及作用,所以只有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检察机关能够有效的执行法律监督。
4、公权性。
法律监督是存在于公权力之间的一种权利,这其中就体现出制衡的基本原理,只有法律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另一种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公民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其地位是难以与公权相独立的,私权的范围也仅仅限于申诉、检举、揭发以及披露一些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所以法律监督被纳入公权力的范围才能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一特性同样在《宪法》第七节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一条以及第二章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五、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在对法律监督的概念、内涵及特征和我国法律监督现状之后,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我国法律监督的完善和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一)影响法律监督能力的因素
法律监督能力的大小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是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有着密切联系的,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下三个因素:
1、人力资源。
法律监督的最终实现归根到底还是依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完成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了法律监督的最终效果。
我国近些年来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蓬勃发展,法律监督所涉及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这就需要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当前的形式特点,采取正常措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实现。
2、权力资源。
没有监督的公权力必然导致行政部门和审判部门的腐败,所以要想防止腐败,必须从束缚公权力入手,法律监督作为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检察机关又是法律监督的实现部门,所以检察院的权力资源必须得到保障。
3、环境资源。
长期以来,我国的检察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极为缓慢,检察机关在某些地区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限制,甚至有横向从属关系的出现,这说明检察机关独立、公平的行使法律监督还存在一定的环境缺陷以及制度上的保障。
(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方法及途径
法律监督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1、坚强理论创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精神指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要尤为注意理论创新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监督能力提升的过程中要以理论创新为先导,通过理论创新不断丰富法律监督的内容,为法律监督的实践工作提升更加多样的选择,同时根据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在不断完善相关的理论,最终找到一条能够真正提升我国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
2、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监督其他部门的法律部门更需要能够端正自身的行为。
我国的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
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到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把”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作为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其次要做好领导班子的建设,领导班子的建设应该作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关键环节,培养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和清廉意识,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真正承担起完善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
另外还要重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一整套符合检察工作的人事管理及培训考核机制。
3、加快检察机关改革步伐。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实现部门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支撑,所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在提升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加强其基层的制度改革和规范性建设,从而保证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六、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保证法律监督的最终实现需要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共同配合。
当前我国法律监督虽然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是依旧存在着诸多不足,所以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坚强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成为我国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七、致谢
此篇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完成的。
在定稿之际,我仅以文字来表达我对老师的感激之情和尊敬之意。
我的指导教师在实习时他关心同学,对我们严格要求,圆满地带领我们完成了实习任务。
在与老师相处的三个月当中,我发现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是一个学识渊博,平易近人,为人正直,和蔼可亲的人,他严于律己,宽厚待人。
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我,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写作,精心点拨、热忱鼓励。
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
在即将离开母校之际,我遇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指导老师,有幸能够得到他的指点,我深感荣幸,我感谢我的指导老师!
在这次论文的准备工作中,不仅改善和提高了我的知识结构,而且培养了我查阅资料能力和扎实的文字功底,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题目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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