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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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D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故C选项正确。
第3题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
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
这一损失应由: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B
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盼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
第4题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有:
A甲的锁和乙的门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墙
本题涉及主物和从物问题。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互相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和从物。
从物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需具有永久性;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3)从物需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4)需交易上被认为是从物。
本题中,甲的锁和乙的门、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因不属于同一人,因此,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房屋和墙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只有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为主从物关系。
第5题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
后甲伺意了乙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D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
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
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故本题答案为B。
第6题下列为民法上占有的是:
A甲对自己所享有专利的持有B乙对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C丙因主人请客而对餐具的控制D丁对偷盗他人物品的占有
D
本题涉及对占有概念的理解问题。
D选项正确,A、B选项是对财产权的控制,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C选项仅为暂时的接触,只能是持有,而非占有。
第7题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
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
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
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
因甲到期尤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
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Q9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A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手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
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
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
C、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
第8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3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A北京B广州C上海D南京
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
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9题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
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司负连带责任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
本题涉及撕开法人面纱的问题。
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
故本题选项为C。
第10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1题下列人员中,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的有:
A出租人B出质人C寄存人D留置权人
本题涉及自力防御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出租人、出质人、寄存人均为间接占有人,故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只有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可行使自力防御权。
第12题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
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为中农。
这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依先占原则取得银元所有权B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C应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D应归王大水所有
本题涉及埋藏物的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
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本题中,该银元为王天民所埋,王天民已死亡,其继承人王大水自然取得该埋藏银元的所有权。
第13题甲(女)向乙(男)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
2,年后,甲与乙离婚。
乙向甲主张1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A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B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C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D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
在法律上,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三个法定理由,即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
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以外,还包括客观障碍。
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故本题选项应为B。
第14题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A本票、支票和股票B汇票、支票和提单C债券、股票和汇票D债券、支票和汇票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的区分问题。
股票属于股权证券,提单、仓单属于物权证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债权证券。
第15题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
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成三人领导小组。
同年6月15日,经群众举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为由逮捕。
1992年10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欠款及其利息。
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该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还过一部分钱,至于已还多少,已记不清,可查该企业的账。
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
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的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
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该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A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B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C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因为该国有企业未在调解书上签字D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但该国有企业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析]本案中,李某为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第16题甲乙两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
表厂长变更,该合同即解除。
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A附条件法律行为B附期限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问题。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件:
将来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瑕疵而由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本题中,甲乙双方所作约定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
故本题选项为A。
第17题甲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上级主管乙工业局决定撤销,遂成立丙清算小组。
清算中,发现丁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若干拒不偿还。
如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中为原告的是:
()A甲企业和丙清算小组B乙工业局C甲企业、乙业局和丙清算小组D丙清算小组
[解析]本题涉及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企业法人的清算阶段,法人机关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因此,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当然,在清算阶段,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企业法人仍具有起诉和应诉的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和清算组的关系不是双重主体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清算组代表法人实现法人的相关职能。
同时,对于国有企业法人而言,其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法
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决定企业法人是否撤销进行清算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但一旦进入清算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就与企业法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私法上的联系。
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清算阶段的诉讼主体。
第18题甲(女)向乙(男)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
()A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B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C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D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
第19题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贷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笔贷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
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A3月1日B3月5日C3月10日D3月15日
[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
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双方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未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贷款时转移,乙公司于3月15日付清贷款,该时间应为钢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20题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解除条件B肯定延缓条件C否定解除条件D否定延缓条件
[解析]本题涉及肯定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
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用肯定性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
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二、多选题(本大题30小题.每题2.0分,共6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
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C,D
2.0分
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本题中,丙已取得厂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当然,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扣违约责仟?
本题选项为CD。
第2题甲在乙处修理电视机,因为钱不够,就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乙处,说第二天拿钱来,就把电视机取走。
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依据:
A留置权B抵押权C质权D债权
本题涉及对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债权的理解问题。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基于同一合同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抵押权以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为特征,质权以转移财产的占有为特征,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请求权。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手表置于乙处,以担保修理费的支付,应为质权,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基于质权。
第3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企业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企业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企业、乙银行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选项为B。
第4题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
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
该项钱款依法: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C属于婚的取得,但归二人共有D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
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
第5题张某和李某受甲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皮鞋,其时,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李某并不知情;
张某得了好处后,送了一条高档香烟给李某;
李某甲为张某是其师傅,也未过多问。
此案中,应负连带责任的有:
A张某、李某和乡办鞋厂B张某与乡办鞋厂C张某与李某D李某与乡协鞋厂
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存在共同损害被代理人甲鞋店的故意,他们对甲鞋店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无疑。
本题的难点在于,李某并不存在损害甲鞋店的故意,但李某对于该合同标的物的瑕庇存在过失,依《民怯通则》的规定,李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应对鞋店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第6题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屑。
强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做担保。
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
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
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
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
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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