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二十六)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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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
因此,王超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第3题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
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
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第4题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够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权利人王超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第5题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
该饭馆取名"
顺通饭庄"
,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
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
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
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
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
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
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
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
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
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
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
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张某虽于2003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
"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2003年底退伙时,顺通饭庄尚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未还,故张某对饭庄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王某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6题被告方魏某、梁某认为,张某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通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某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没有理由。
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退伙是自愿的。
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张某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张某在2003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魏、梁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张某的退伙有效。
但是张某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
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第7题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
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没有道理。
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
【答案解析】不能就王某借款给魏、梁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王与魏、梁之间为合伙关系,王某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事利益、共担风险。
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
本案中,王某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魏、梁均要还本付息,王某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王某与魏、梁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
所以,对于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没有义务承担。
第8题本案的被告是谁?
被告是顺通饭庄。
【答案解析】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另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0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本案中张、魏、梁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依法核准登记了"
顺通饭庄"
的字号,故应以顺通饭庄为被告。
第9题设张某于2003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条件有二:
①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魏、梁二人同意;
②吴某愿意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可见,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成为合伙人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有事先约定;
二是吴某本人愿意成为合伙人。
第10题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赵某在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
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
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
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由李某下落不明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1题本案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12题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因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相关规定是,《民法通则解释》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第13题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是何时?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应当是2005年2月2日。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据以上规定及法理,李某死亡的时间应为自然死亡的时间。
第14题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么样处理?
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所以,李乙享有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第15题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依据是什么?
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16题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
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
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第17题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
第18题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第19题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20题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
第21题陈某为乡镇企业――振兴农业机械厂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经营不善,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2001年10月,陈某以振兴农业机械厂名义到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业务。
在此期间,他从该公司办公室中窃取了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2001年12月,陈某诈称他为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与南方某省一贸易货栈签订购买1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
贸易货栈恐货款落空,要求陈某找人作合同的保证人。
陈某将骗取钢材的计划告诉了某县百货大楼经理王某,并说如百货大楼在合同上签字,陈某给百货大楼4万元现金。
于是,王某作为某县百货大楼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定,同意为购销合同提供担保。
2002年2月,贸易货栈将货物运至农机公司所在地。
陈某提取了货物,并转运至振兴农业机械厂,折价作为承包期间的应交利润。
振兴农业机械厂将余款15万元退还陈某,陈某将4万元送于百货大楼。
然后携余款11万元潜逃。
2002年5月,南方某贸易货栈向某县百货大楼要求其承担责任。
贸易货栈得不到货款,又寻不到陈某,于是以陈某、农业机械公司、某县百货大楼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者给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陈某持农业机械公司空白合同书与南方某贸易货栈签订的钢材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的钢材买卖合同是陈某为了骗取钢材,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受损害方贸易货栈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第22题农业机械公司是否应对该合同负责?
农业机械公司不负责任。
因为尽管合同是以农业机械公司为一方签订的,但原因是陈某偷窃该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从事诈骗所致,农业机械公司对合同被撤销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第23题在本案中,某县百货大楼应负什么性质的责任,为什么?
百货大楼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百货大楼应承担赔偿贸易货栈损失的责任。
第24题振兴农业机械厂接受的陈某交给的100吨钢材应如何处理?
振兴农业机械厂取得的100吨钢材是善意取得的,并且是有偿的,所以,农业机械厂取得100吨钢材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25题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人民法院应判其诈骗罪。
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10.0分,共50.0分。
)第1题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
苗×
,男,34岁,汉族,×
×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
胡×
,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田×
,男,36岁,汉族,×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
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
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以上事实,有证人×
的证言,×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
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
2003年5月4日[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存在下列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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