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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紧联系人:
姓名与乙方关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收信地址:
乙方承诺并确认:
上述所填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若上述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乙方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视为不符合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受到用工处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任务完成时止。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并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二)乙方知悉甲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或其不能控制的因素,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需对乙方的具体工作地点做调整。
若出现工作地点调整事由,乙方同意并承诺服从甲方调整具体工作地点的安排。
乙方不服从安排的,视为乙方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乙方不服从安排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同意安排但又不实际到新工作地点上班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因如下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劳动报酬的,乙方同意接受,若乙方不服从安排而单方离职的,视为乙方主动离职,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
(二)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等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乙方同意,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乙方职业技能及能力,甲方安排乙方到其他公司接受培训,不视为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
(五)乙方同意,根据岗位及甲方的经营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甲方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外地工作。
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因甲方经营管理的需要,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如乙方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
乙方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超过五天以上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乙方执行
(A、标准工时制度;
B、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C、不定时工时制度)工时制度。
(二)乙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则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自动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审批的《加班申请单》由员工保存,日后出现加班异议时,作为核算加班的依据。
无履行加班手续或者擅自加班的,甲方不予认可,不计任何报酬。
(四)乙方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制定或变更。
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包括就餐及休息时间。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其他费用”构成,其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奖金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2.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本公司计件工资标准执行(该工资里包含保密费和加班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2)每月日前由甲方以货币形式直接或通过银行向乙方按月支付上月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和用工单位可根据经营状况、合法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岗位变换、奖惩记录等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乙方愿意服从调整。
(4)乙方在收到劳动报酬3日内对上月度劳动报酬予以确认,如乙方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认可工资计算方法、标准和工资金额,如存在异议,乙方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3日内予以答复,若未达成一致,视为争议自此发生,即争议发生之日。
(5)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在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再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如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报酬。
2.本合同约定的工资需乙方在正常的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出满勤,若乙方缺勤,则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工资。
3.乙方加班工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若乙方当月实际出勤的应得基本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当月应得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4.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经乙方提醒后,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执行以下项规定
1.甲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负责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所需个人资料文件。
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的,造成甲方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为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本人应承担的部份,但乙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乙方承诺自己已向社保局参加了社会保险,特申请甲方不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乙方承诺:
导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强行要求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的,乙方自愿放弃补缴,若被社保管理部门强制补缴,且甲方按月支付了社保补贴的,乙方应当全部退还甲方用于社保补缴。
同时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的权利,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年龄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乙方需办理退休手续的,甲方可配合乙方办理,但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补交的社保费,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
(二)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第八条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一定年限。
乙方若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过错迫使甲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服务期的计算单位为月,不满一月的不计入已履行的服务期内。
有关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予以约定。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三)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职(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单位的员工、实际投资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
若乙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违反上述履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已向乙方公示其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公司有权按公司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操作规范及劳动安全标准,在工作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他人身体伤害,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从工资中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
(四)乙方在工作时间及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意外均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根据甲方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带其非甲方员工之外的人(特别是小孩)到甲方生产经营场所玩耍,否则他人在甲方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和受伤人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六)根据甲方要求和规定,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入职手续的人员不属甲方员工,乙方不得擅自带非甲方员工之外的人员到甲方生产经营场所帮助其生产操作,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及实际操作人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七)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如确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下列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企业迁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企业资产转移等;
3.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府行为、企业被兼并、部门或岗位精简、业务重组、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
4.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5.特许经营性质的企业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6.甲方住所、经营场所、业务地点变更;
7.乙方岗位所属业务、项目终止;
8.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撤销乙方所在部门或者岗位的;
9.其他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二)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三)因甲方单位工作安排需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招聘中及试用期间向公司提供虚假身份、经历、资格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级证书、在校成绩、获奖证明、户籍证明、健康证明、工作简历、从业履历、各类资格证书等;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管理,对工作职责和任务出现推诿、懈怠现象的;
3.在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仍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
4.无故旷工的;
5.试用期内被甲方评定为不合格的;
6.隐瞒重大疾病或怀孕情况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请假条、医院证明、出差证明、外派办事证明等)的;
2.一个月内旷工*天;
一年内累计旷工*天以上的(均含本数);
3.替他人代打卡者;
4.一年内给予记大过处分2次者;
5.不按规定履行请假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6.无正当理由假期期满后逾期不归的;
7.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的;
8.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为自己牟取私利者;
9.偷窃同事或甲方财物或侵占甲方财产的;
10.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场所与他人吵架、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或在公司外有打架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受破坏者;
11.蓄意撕毁、损坏本公司张贴的各类公文、通告、告示的;
12.故意损毁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的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的;
13.不服从甲方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调动安排的;
14.向甲方虚报、伪报以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或协助他人进行此类行为;
15.未经甲方同意,接受甲方客户请客送礼;
16.上班时间打牌、赌博的;
17.隐瞒重大疾病或怀孕情况的;
18.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19.其他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3.造成公司受到人民币*元以上行政罚款处罚的;
4.造成公司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5.造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造成公司停产或停止经营*小时以上的;
7.造成工作进度延迟*天以上的;
8.造成公司声誉或信誉下降的;
9.造成公司负面信息广泛传播的;
10.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1.给公司造成其他严重程度相当的损害的。
(四)在与本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本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书面审批同意,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的。
(五)在订立、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时隐瞒过往不良记录、吸毒史或严重疾病病史(精神病、癫痫、恶性肿瘤、瘫痪、器官功能衰竭、视网膜脱落等)的。
(六)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的。
(七)被依法刑事拘留及逮捕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且用人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
(八)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视为乙方自动离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除以上情形外,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如确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终止或乙方自动离职的,从合同到期之日或乙方自动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无需甲方再向乙方发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三)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且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果乙方继续在甲方单位上班自动转为劳务用工关系。
第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产生的差旅费用、仲裁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律师代理、司法鉴定费等)、公关费用(登报声明、记者招待会等)、调查费用(商业调查、审计评估等)等直接费用;
(四)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
(五)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按前述约定如乙方应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乙方同意在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中扣除。
其损失的具体数据以甲方财务部门提报的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声明与确认
(一)双方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开发、总结的概念、创意、文件及所出版的书籍,工作日志、培训材料、操作手册、音像资料等)无论何种形态(文字、图案、音像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二)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用人要求、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已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乙方。
(三)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也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
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四)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甲方应承担责任的事宜,乙方同意从保险公司就事故的赔偿款中等额冲抵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本合同期满前,若乙方有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意愿的,应当自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送达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
甲方同意续签的,由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截止合同期满之日,甲方未收到《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二)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劳动合同自动延期1年,本合同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书面劳动合同。
依次类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确已不再上班时除外。
第十六条签约须知
以下规章制度甲方已告知乙方,并学习,乙方已作了充分了解。
《……制度》等。
(二)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
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均已经结清。
(三)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附则
(一)乙方确定本合同填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真实的(若未填写,以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为准),且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函件、通知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即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的所有函件、通知及诉讼文书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而不论其是否实际收到或退回。
向乙方送达的所有函件、通知及诉讼文书,只要向本合同确定的地址发出后七日,便视为乙方收到。
(二)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以前的劳动合同一律作废。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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