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司考培训讲义民事诉讼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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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当调解协议和调解书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补正调解书,而绝对不能收回原调解书重新制作。
应当注意,不管调解书还是判决书,如果发现有技术上的错误,都只能以裁定的方式补正,而不能采取别的任何方法。
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一概签字生效,如果当事人在送达时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这个司法解释事实上就已经修改了民诉法第九十条关于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的规定。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一定要加以注意。
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说法正确的有:
A、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外,人民调解中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要大于仲裁的主管范围。
C、仲裁协议可以排除司法主管。
D、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C
关于民事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诉讼外的调解既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也不影响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这是一个绝对的关系,不存在例外情形,所以A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外”是一个不正确的前提,是不存在这样的例外的。
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协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不包括身份关系的纠纷;
而民事诉讼的范围基本上是没有限制的,凡是仲裁机构能够主管的案件,原则上都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之内。
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
仲裁与主管的关系:
仲裁协议优先原则。
也就是仲裁协议排除司法主管。
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有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错误。
4、请判断下列关于管辖的规定,正确的有:
A、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张老汉住所地为甲地,三个儿子住所地分别是乙地、丙地、丁地,则张老汉仅可以在乙、丙、丁三地相关人民法院选择起诉。
B、赵大与陈花是夫妻,夫妻双方皆于一年前离开住所地甲地外出打工,赵大常年在各地奔波经商,陈花则一直在乙地一家工厂做工。
如果此时陈花起诉赵大要求解除婚姻,她可以向乙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甲乙是夫妻,甲是部队非文职军人,部队所在地在A地,乙是B地某工厂员工并居住在B地,现乙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A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夫妻甲乙都是军人,甲住所地为某市A区,其所在的团部驻地为该市B区,乙住所地为该市C区,其所在的师部驻地为该市D区,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C区人民法院和D区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BD
在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是一般规则。
但我们要特别注意“被告就原告”的几种情形。
其中民诉第23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又相应扩大了此类规定。
常见的情况有: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如果几个子女不在一个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B的说法具有法律依据。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文职军人住所一般是固定的,不过单位是部队罢了,非文职军人则经常流动,准备作战);
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正确。
5、请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要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该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ABC
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可以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如某基层法院仅有的几个法官都跟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则需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若几个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就要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所以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D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有在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适用先受理先管辖的规则。
6、下列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诉乙请求离婚并由某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当事人甲的父亲丙觉得该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则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B、甲委托乙保管某珍贵字画,在甲出国期间,乙擅自将该字画出售于丙,但在交付之前乙又把字画高价出售于丁并交付。
现乙、丙、丁就该字画发生纠纷并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值甲回国探亲,当即参与诉讼,并提出此案件应当由另一人民法院管辖。
甲的做法是正确的。
C、在某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认为某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D、对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某人民法院认为该当事人纯粹是无理取闹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ABCD
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所有案外人都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在执行异议中,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而绝对不能是当事人,这两个关于异议的规定要加以特别注意。
在B的诉讼中,甲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第三人是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因为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都属于“参加之诉”,其管辖属于“牵连管辖”。
所以B的说法不正确。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间是答辩期间,答辩期满后,就失去管辖权异议权。
C的说法不准确。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议,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没有道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所以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只有两种:
移送管辖或者裁定驳回。
此外,要注意是“裁定”,而不是判定、通知等。
D的说法错误。
7、下列哪些属于给付之诉:
A、娃哈哈公司与浙江电视台因广告播出的合同发生纠纷,娃哈哈公司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该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出公司广告。
B、天南公司因地北公司专利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地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C、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赔礼道歉。
D、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认为他与被告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因而被告应当向其支付货款,而被告则认为双方根本没有合法的买卖关系从而不存在给付货款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首先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既包括金钱的给付,也包括行为的给付,行为给付之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AC属于作为的给付之诉,B属于不作为的给付之诉。
在D中,从形式上看,该案确实有确认之诉存在,但就实质而言,这样的诉仍然是给付之诉,因为该诉的目的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不仅仅是确认法律关系状态如何。
我们要记住,给付之诉也是以确认作为基础的,但这个确认并不构成确认之诉,因为确认只是附属性的。
8、属于反诉构成要件的有:
A、在反诉中,原告只可能是原诉中的被告。
B、提起反诉的时间是受理之后,举证时效届满之前。
C、一般而言,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D、本诉与反诉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本题考察的是反诉的条件,这是反诉这个知识点的重点所在。
反诉的主体条件是被告对原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颠倒了过来,这就排除了除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提起的诉。
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时间是受理之后,在举证时效届满之前,这是反诉的时间条件。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修改。
所以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反诉在管辖上构成一个牵连管辖,一般情形下反诉只能向受理本速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反诉的管辖条件,特别的情形是,如果反诉构成专属管辖,则不能构成反诉,要另行起诉。
所以C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而反诉之所以称为反诉,是与本诉相对而言的,本诉与反诉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才构成。
D的说法是正确的。
9、夫甲妻乙都是是聋哑人,有小孩丙一直跟奶奶丁生活,后因为婆媳关系不好,儿媳妇乙要求亲自抚养孩子,从而发生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关于此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丈夫甲是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丈夫甲是此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丈夫甲是此诉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D、小孩丙是此诉当事人。
C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有三:
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中则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即争议的法律义务关系);
共同诉讼人之间(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分,如果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则肯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反之则反之;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在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抚养权的争议,勿庸置疑的是,抚养权是单一的,是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夫妻甲乙共同享有对小孩丙的抚养权,在诉讼中,丈夫甲应追加为共同诉讼原告。
当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乙已经离婚的话,则甲在此诉中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的诉讼请求既可能对抗此诉原告,也对抗此诉被告。
而关于小孩丙,在此诉中显然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一定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本诉中关于抚养权的争议是在孩子的父母亲和奶奶之间展开,小孩不是这个诉讼关系的任何一方。
虽然在诉讼中可能要征询小孩的意见,但这并不能由此确定小孩也是本诉的当事人。
1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的权利有:
A、撤诉的权利
B、反诉的权利
C、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D、与对方单独达成和解的权利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
凡是涉及到实体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人都是不能完整享有的,必须附属于相应当事人。
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被牵扯进来的,必须依赖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四项权利,都是关系到实体的权利,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不能单独行使的。
此外,我们在复习第三人制度时,要重点注意掌握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所形成的诉讼格局,这是我们掌握第三人制度的中心所在。
第三人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一个对抗的法律关系,但第三人的参加使得二者之外出现了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提出的要求,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形成既跟原告对抗、又与被告对抗的格局,可以说,第三人是把原告和被告作为了共同的对抗方,其地位相当于原告。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已存在一个争议的法律关系,只是由于这个法律关系的裁判一定会影响到另一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肯定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而不会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的。
11、某部委在北京有若干平房,分别租给东城张某和西城王某。
在房改中,该部委决定把这两处房子分别卖给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已签订合同。
在办理过户登记中,承租人张某和王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关于这个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中,张某王某是原告,某部委是被告。
B、甲公司乙公司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C、甲公司乙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甲公司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D
这是一个普通共同诉讼。
是两个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种类相同,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正是由于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关系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提起诉讼的。
根据第三人制度的相关知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中应该是把原告、被告都作为自己的被告,在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显然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错误。
此外,由于本诉是房屋租赁关系,而与房屋租赁关系相关联的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租赁关系一旦被确认,必然对买卖关系产生影响,这就是甲公司乙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的依据所在。
所以,甲公司乙公司正好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12、在诉讼中,张三委托李四作为诉讼为代理人,在委托书中,写明李四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那么下列哪些事项是李四可以行使的:
A、代为举证
B、代为调解
C、代为撤诉
D、代为上诉
A
解析:
委托代理,可分为特别代理(全权代理)和部分代理(普通代理)。
“特别代理”与“全权代理”中当事人把全部诉讼权利都交给代理人代理,而“普通代理”与“部分代理”则只是将一部分诉讼权利交给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只写“全权代理”而未具体列明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代为进行须经特别授权的诉讼行为,因此,本题中李四可以行使的权利只有A代为举证,而BCD这些涉及实体的权利都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我们一定要注意:
法律上不承认概括授权,必须要具体授权,换言之,概括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仍然是一种普通代理(部分代理)的权限,其权限仅限于程序上的权限,凡是与实体权利相关的,代理人都不能行使。
13、限制行为能力人张三与李四发生争议,在一审诉讼中张三由其法定代理人王五进行诉讼。
经过积极治疗,张三于上诉期限届满前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认为一审中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符合其意志,从而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变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对待一审判决:
A、因一审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所以二审应该依法改判。
B、因一审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C、因被代理人已经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认可一审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D、法定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二审法院应当据此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在代理权存续期间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法律上应当承认其效力。
本案中,由于张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而一审期间正是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权存续的期间,法定代理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即使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诉请否定该代理行为。
14、请判断以下案件中的证据,哪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但在法庭上没有经过质证。
B、在庭前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发表过意见,法院核实后已经做了笔录的,但在法庭上没有质证。
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
D、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但没有经过质证。
本题考察的是证据中的质证。
A项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这就表明,如果是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就跟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的规定可知,这些证据也是必须经过质证的,只是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大家要注意其中的细微区别。
所以C项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至于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的规定,可知司法解释已经把其本身作为了一种质证的方式。
而D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这就表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是不需要经过质证的,这是因为,如果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则事实上把法院当成了诉讼的一方,这是与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完全违背的。
此外要注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仅限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的范围。
1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B、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在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如果担保人对申请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某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的,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时当事人拒绝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唯一新增的内容,必然要考试)第九条的规定: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我们一定要注意,在诉讼中,法院判决是既不能漏判也不能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裁判的范围必须和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致,因此这第九条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
所以A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在调解中担保人的责任比一般担保人的责任要重得多: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而且担保人不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其担保责任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在调解书去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人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诉讼。
原因在于:
这种担保是在诉讼中形成的,视为已经经过了司法确认,因此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B的说法是错误的。
C项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这是一个很特殊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修改了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如果调解书没有执行内容的,就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生效;
如果有执行内容,就需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在实践中,这种做法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不签收调解书,从而导致调解没有效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变通:
不再区分有无执行内容,在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一概签字生效;
如果在诉讼时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D项的说法看似有理,其实错误。
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仲裁法中,这是可以制作判决书的。
两者之所以有此区别,原因在于:
按照国际惯例,仲裁中自由裁量的范围非常大,各国法律一般不强调仲裁完全依法作出裁决,只要仲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而在诉讼中,必须强调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要裁判,就必须有法律依据。
作为法院裁判形式之一的调解书,必须依据法律才可以作出。
16、张三李四诉讼,法院裁定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采取以下哪些途径进行法律救济
A、上诉B、申诉C、提出异议D、申请复议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只有一种:
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其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99条。
17、请判断以下案件哪些符合起诉条件:
A、村委会与村民甲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甲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若干,但甲多年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全村村民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因此,村民乙带头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承包费。
B、张某起诉王刚偿还借款,但无法提供王刚的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
C、王小妹起诉李大哥离婚,但李大哥早于两年前外出打工,音信全无。
D、张三于1995年打伤李四,李四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对方赔偿。
C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A中,争议的是承包合同关系,其主体只有甲和村委会,村民乙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不适格的原告。
在B中,被告因不明确的而不适格。
所谓被告明确,实质就是指控的对象必须特定化,在没有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是无法特定化被告的:
天下叫王刚的人何其多,法院怎么进行诉讼?
而在C这个离婚案件中,由于原告已经特定化了,由此原告的配偶是可以特定化的。
关于D项,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举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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