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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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处罚。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指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5.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案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警告;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
★7.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
(二)项之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9.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10.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11.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罚。
★12.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指未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
★13.违章指挥案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罚。
★14.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中违反各项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异常的损害,如短时间内群体发病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等。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7.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8.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案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未建立和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之规定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违反职业卫生培训和个人防护管理规定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21.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三条第
(一)、(五)项之规定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违反职业病防护规定案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项之规定处罚。
24.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规定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2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罚。
2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
27.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罚。
28.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处罚。
29.未按规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资料案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
●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处罚。
30.违反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案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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