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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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
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第八条命题的依据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命题的要求
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2.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
3.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
4.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5.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
同时附A、B卷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期末考试使用的试卷,由教务处从A、B卷中随机抽取,另一份为补考试卷。
6.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试题的审批
教师命题之后,由课程负责人对试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系(部)负责人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并依次填写《XXX学院试卷审核表》。
第十一条试题库
我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
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
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
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出题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将试卷(期末考试为A、B两份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卷审核表一并交课程负责人、系(部)主任审核签字,装入试卷袋后密封交所在系(部)教学秘书代为送印,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试卷不予印刷。
2.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
教务处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
3.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
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4.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
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5.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
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开卷考试应在试卷上标明允许学生带进考场的资料。
第十三条试卷的复制与分发
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我系指定专人负责。
课程负责人审查合格的试卷,经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教学秘书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与印刷。
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试卷的存档
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教研室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
阅毕的期中、期末、补考、重修考试试卷交我系教学秘书处按学院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其他考试的试卷
缓考、补考、重修考试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
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1.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
2.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
3.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4.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5.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6.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
第十九条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
课程主讲教师提出,交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系查明情况下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组织考试的权限
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选修课技术课程的考察由任课教师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
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系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校的课程进行抽考。
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部门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部门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集中考试
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系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
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
集中考试由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试室、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试安排表,并按照考试安排表组织考试。
监考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系,我系要提前通知到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主考教师
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至少安排1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主讲教师中产生,或由系(部)领导指定教师担任。
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相关考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考员
系应当派任课教师担任其所任课程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担任多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且该课程多于1个考场时,由教务处指定该教师的监考考点。
除任课教师担任监考员外,学生所在系负责派出考试所需的其他监考员。
每个考试教室都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
以参加考试的学生为基准,原则上一个普通考场需配备2名监考员。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
考毕,监考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主考教师或开课专业教学秘书,经开课专业负责人审查后,《考场情况登记表》应当存档。
第二十四条考试的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二个小时,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
各单位和每个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
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开课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的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考试期间,系应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考场纪律的执行
考试之前,监考人员应当宣读学校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条规,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并让学生明了违纪处分。
考试过程中,系领导应当及时派人协助主考教师、监考员、巡考员,调查和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考试情况、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阅卷教师
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批改后,系必须组织抽查;
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评阅小组,集体阅卷,流水批改。
第二十七条试卷的评阅
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
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
1.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
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
2.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
3.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
),否则打半勾。
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
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
4.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5.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或得分情况,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或该小题题号的左边,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
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课程负责人汇报。
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试卷阅卷的复查与抽查
批改小组的阅卷教师必须进行交叉复查,对复查出的阅卷错误,应当予以改正并由改正者签字。
试卷批改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
我系负责本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阅卷质量的抽查。
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有权对全系各专业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
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第二十九条阅卷后的试卷存档
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存档。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的登记
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经开课系(部)认可后作为档案材料备查。
缓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
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或的,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
课程成绩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据此填写绩点等栏目。
第三十二条成绩的报告
成绩评定完成之后,任课教师应将完整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各栏目,并一式三份交到系。
经课程负责人、系主任审核并签字后,一份向学生所在系通报成绩,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开课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考试质量分析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填写《XXX学院考试质量分析表》等表格,完成书面总结。
各教研室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教研室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
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
我系在课程考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课程成绩与教学质量分析
系应当充分利用教学教务管理系统的功能,以课程为单位,及时进行课程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荐的做法,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今后的课程建设与改革。
总结材料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之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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