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67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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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SX(〗X′1 C′1〖SX)〗……〖SX(〗X′93 C′93〖SX)〗的值小于1.200时,按1.200计算,应缴费未缴费年度不计算指数,也不按1.200取值。
六、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发给其他一次性待遇。
八、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在转制后过渡期内退休的,先按原规定计算转制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确定后,再与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进行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2006年1月1日以后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仍按冀劳社[2000]68号和冀劳社办[2001]275号文件规定,封定档案工资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待遇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对比,按规定确定最终待遇。
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十、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
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
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
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
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
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
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书面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性破产等提前退休的,由企业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退休待遇。
扩权县职工提前退休可由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职工或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企业申请借支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批准计发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附件:
1、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表样)(略)
2、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表样)(略)
3、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表样)(略)
4、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表样)(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个人社保编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社会保险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举证材料:
本人档案
类
页)
参加工作日期
参加工作时用工形式
□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
□原临时工
□个体自由职业
视同缴费中断记录
年
月至
月
举证材料
页
视同缴费截止日期
扣减视同缴费年限
个月
增加视同
缴费年限
确定视同
规定个人
缴费日期
退休类别
□正常退休
□工伤退休
□延期退休
□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
退休时
个人身份
□企业工人
□企业干部
□事转企工人
□事转企干部
□工伤1至4级人员
□军转干部
□农民合同制
退休时职务
退休时职称(技术等级)
退休时工种
参加工作至退休前简历(单位或岗位变动必须填写)
时间(从何年月到何年月)
单
位
工种/职务/职称
提高基本养老金条件及核准提高比例
条件
项目
计发基数
核准提高比例
月获省以上劳动模范或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
基
础
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
1994年10月底前军工企业进山满20年
1994年10月底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
年
1994年10月底前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
过渡性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单位或档案
管理单
位意见
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真实,基本情况已
日至
日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
现为其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本人签字:
经办人:
单位公章:
日期:
20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材料属实。
经办人:
公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同意该参保人员从
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
月计发。
核准人:
单位名称:
日
单位编号:
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
参加工作
至退休前简
历(单位或
岗位变动必
须填写)
位
工种/职务/职称
月至
月
按特殊工种
岗位退休
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年限
个月
增加比例:
0.3%/年
工种
举证材料:
类
页
特
殊
人
群
信
息
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日期
军转干部转业日期
军转干部转业时职级
工伤1—4级伤残职工伤残抚恤金标准
开始领取工伤待遇日期
参
保
员
退
休
管
理
退休管理形式
口社区管理
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口委托企业管理
口原企业管理
退管机构名称
退管机构编号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派出所
户口性质
口城市口农村
长期居住地
口本统筹地区
口省内跨统筹地区
口跨省(外省)
口境外
居住地通讯地址
邮
编
住宅电话
手机
E—MALL
家庭联系人
关系
住
址
联系电话
本人政治面貌
口共产党员
口民主党派人士
口无党派人士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月
日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高基础养老金条件及核准提高比例的审批意见
条
件
提高比例
核准人:
(公章)
201
月获省以上劳动模范或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
%
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
1994年lO月底前军工企业进山满20年
1994年l0月底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
年
个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
数
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
40岁
233
47岁
208
54岁
175
61岁
132
68岁
75
41岁
230
48岁
204
55岁
170
62岁
125
69岁
65
42岁
226
49岁
199
56岁
164
63岁
117
70岁
56
43岁
223
50岁
195
57岁
158
64岁
109
44岁
220
51岁
190
58岁
152
65岁
101
45岁
216
52岁
185
59岁
145
66岁
93
46岁
‘212
53岁
180
60岁
139
67岁
84
单位编号:
姓
名
口男
口女
民族
近
期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日
(举证材料:
页)
参加工作时间
全部缴费
(含视同)年限
确定视同缴费年限
增加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规定个人缴费日期
开始缴费日期
建立个人账户日期
实际缴费应截止日期
最后一次缴费日期
视同缴费
中断记录
原
因
实际缴费中断记录
原因:
中断缴费
扣减中断缴费
其中扣减视同
缴费中断年限
其中扣减实际
口原固定工
口劳动合同制
口原临时工
口灵活就业人员
口正常退休口工伤退休
[]延期退休
口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
退休时个人身份
口企业工人
口企业干部
口事转企工人
口事转企干部
口工伤1—4级人员
口军转干部
口农民合同制
口灵活就业人员
口缴费不满15年延期退休
口其他
退休时工作岗位
口管理
口工人
退休前5年工作单位及工种
参保单位或档
案管理单位意见
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真实,以上基础信息准确。
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已通知本人。
基本情况已于201
日至201
日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
其个人历年的对帐单已由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
属实,以上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复核人:
公章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核准意见
同意该参保人员201
退休,基本养老金从201
计发。
本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
此表作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通知
附:
《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除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其他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新建企业和筹建企业,必须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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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 办法 冀劳社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