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五章市政工程22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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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p-重现期(年)
t-降雨历时(分钟)
雨水口的数量要与管道设计流量相匹配,雨水口收水能力计算时应考虑一定的堵塞系数,可采用0.6—0.7。
第十六条【雨水重现期标准】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城市一般地区选用p=1~2年;
城市重要地区选用p=3~5年;
道路立交、涵洞地区选用p=10~20年;
地下隧道选用p≥30年
第十七条【再生水综合利用】城市杂用水、绿地、林地浇洒用水、电厂及热源厂冷却水、城市景观用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线。
第十八条【雨水综合利用】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应按透水性结构设计。
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宜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三节电力电信
第十九条【变电站布置型式】城市规划区内变电站布置型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布置,原有户外式布置的变电站应逐步改造。
在繁华地区及受场地限制时,可以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
(二)中心城区范围外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有条件宜采用户内式布置或半户外式布置。
第二十条【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二)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千米,城市建成区外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千米;
(三)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
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四)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五)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架空电力线及电力电缆敷设原则】电力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塔多回架设;
(二)架空电力线路宜沿道路、河道绿化带架设;
(三)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避开空气严重污染区或者存有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四)四环路以内范围的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
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管或隧道方式敷设;
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为10—15米;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一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单位:
m)表一
电压等级
边导线外防护距离
500kV
20
220kV
15
35—110kV
10
注: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电信管道】
电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终期需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第二十三条【管孔容量】各级电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二的规定。
各级电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表二
电信管道类型
管孔容量(ф110)
主干管道
24~32ф110
次干管道
16~24ф110
一般管道
10~16ф110
配线管道
6~10ф110
第四节供热工程
第二十四条【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第二十五条【锅炉房用地规模】城市热源厂参考用地规模按表三、表四控制。
热水供热锅炉房用地面积表三
热水供热锅炉房总规模(MW)
用地面积(公顷)
58-116
1.6-2.6
116-232
2.6-4
232-464
4-5.5
蒸汽锅炉房用地面积表四
锅炉房额定蒸汽出力(吨/小时)
锅炉房是否有汽水换热站
20-60
无
0.6-1.2
有
0.9-1.5
60-100
1.2-1.8
1.5-2.1
注: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2-2008)
第二十六条【热水热力站设置】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居住区热力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二)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三)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节燃气工程
第二十七条【气源及供气方式】
燃气气源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第二十八条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进行分级,具体分级见表五: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表五
名
称
压力(MPa)
超高压燃气管道
P>
4.0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P≤4.0
B
1.6<
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0.8<
P≤1.6
0.4<
P≤0.8
中压燃气管道
0.2<
P≤0.4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
0.0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6.1.6
第二十九条【燃气场站的控制】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利用管道供气的场站宜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六的规定。
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燃气场站的用地指标表六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公顷)
分输站
0.2~0.5
门站
0.3~1.0
储配站
1.0~5.0
加气(母)站
0.3~0.8
调压站
第三十条【长输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规划控制原则】长输燃气管道、城镇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
确需穿越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的建设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或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协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三)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四)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五)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输气管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第三十二条【长输管道保护】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节管线综合
第三十三条【总体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第三十四条【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沟】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燃气管道应单独敷设,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它管线检查井。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第三十六条【架空管线管理】在四环路以内范围,不应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
电信与电力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第三十七条【管线敷设原则】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市政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因特殊情况不能地下敷设时,应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注:
*按照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标准执行)表七
序
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1
12
建
筑
物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乔
木
灌
地上杆柱
道路
侧石
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d≤200mm
d>
200mm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直埋
地沟
直埋
缆沟
导管
管道
通信照明
及<
10kv
高压铁塔
基础边
≤35kv
>
35kv
建筑物
1.0
3.0
2.5
0.7
1.5
6.0
0.5
*
给水管
5.0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2.0
燃气管
P<0.01MPa
DN≤300mm0.4
DN>300mm0.5
0.75
中压
0.01MPa≤P≤0.2MPa
0.2MPa<P≤0.4MPa
0.4MPa<P≤0.8MPa
0.8MPa<P≤1.6MPa
地沟
电力电缆
0.6
缆沟
导管
电信电缆
管道
乔木(中心)
灌木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及<10kv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道路侧石边缘
(二)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
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市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八
下面管
净线名称
距(m)
上面的
给水
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
燃气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管块
管沟
给水管线
0.15
0.40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0.50
0.25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0.20
电车(轨底)
1.00
铁路(轨底)
1.20
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一般布置给水、燃气、电力管线;
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一般布置污水、电信、热力管线;
雨水管线一般布置在道路中心线上。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四)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还应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污水管线。
(五)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给水等工程管线应尽可能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建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避免影响交通。
(六)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埋设。
(七)路灯高压电缆应敷设在电力排管内,路灯低压电缆应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八)市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叉等因素确定。
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十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市政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九
序号
雨水排水管线
污水排水管线
最小覆土深度(m)
人行道下
0.70
0.60
车行道下
0.80
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九)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十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十
名称
建筑物
(凸出部分)
(路缘石)
铁路
(轨道中心)
热力
管线
电
力
10KV边导线
杆高加3.0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220KV边导线
--
500KV边导线
8.5
电信杆线
4/3杆高
—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十一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十一
(顶端)
(地面)
(轻轨)
电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力管线
10KV及以下
7.0
7.5
35KV
110KV
220KV
8.0
500KV
9.0
14.0
13.0
电信线
4.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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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 第五 市政工程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