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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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
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
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3.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
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
4.农作物秸秆污染。
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
(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为600万吨左右,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
随着人口的增长,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的人居环境。
(三)农业生产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三废”超标排放,中国有相当一部分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低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
更令人担心的是,我国农药使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喷洒的农药大约只有1%左右接触到目标害虫,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
此外,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集约化畜禽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
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约27亿吨,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6900多万吨,已经成为农村首要污染源。
特别是80%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
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
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
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
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对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
“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
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
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
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
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环境立法不完善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表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
在实体法方面:
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且有些农业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部分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地区和部门间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需要。
在程序法方面:
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势必影响到环境执法的操作性、规范性。
2、农村环境法制体系不健全
现行的传统环境法很少顾及农村环境系统的安全性,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的成效是有限的。
对于农村规划,《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提及农村,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样一个下位法中有所阐述,显示了对农村规划的保护不力。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没有相应的政策。
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和良性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绝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乡镇绝大多数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少数乡镇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但他们多数是兼职,对于农村生活和农业环境涉及很少。
乡镇一级普遍没有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致使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使得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普遍不严的情况。
(二)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
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
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
同时,有的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
环境意识水平偏低。
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肯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
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
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
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
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
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
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必须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环保执法愈深入,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就愈发凸现,所以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各县、区农村环境状况;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
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
研究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不仅要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监督,还应当进行正确的政策领导,使农民自觉的进行正确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环境执法成本,还可以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
最后还要发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做到强化环境执法与群众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境意识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监控和立法思想的指导,而且需要广大农村群众的参与。
这也就要求国家加强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让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得到最大化的实施和执行。
另外还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
广泛听取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只有加强环保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逐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
(四)发展生态农业,强化乡镇企业污染治理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生态有机农业;
取消政府对农业的化肥和农药补贴,改变农业支持价格政策的具体形式;
实行生态平衡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
大力推广先进科学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利用率;
走生态农业的道路,退耕还林,实现水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征收面源污染税,从而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降低上述面源污染产品的供给。
对于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
加快企业改造升级,促进乡镇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对危害、威胁城乡水源地的乡镇企业,严格限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结合乡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区域布局,做好县级与乡镇级的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
(五)环境污染防治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
有些地区的环境恶化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引起的,当地居民为了生存而过度开发资源导致环境污染严重。
这就要求我们将扶贫工作和防治污染有机结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所以,政府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变单向性、防护性污染防治为开发性环境治理、变救济性扶贫为开发性扶贫。
如在农村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建设生态示范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双赢。
清水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严仍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生态管理创新》[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26
(1)。
2、方慧: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09.3,第28卷第3期
3、赵亮,谭培育:
《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和谐之路》[J]。
经济论坛,2006,12(14)
4、李春华:
《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5、叶文虎:
《可持续发展引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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