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4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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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案,某护士受其所属医院的指派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
该护士在业余时间总结自己在应用这种管理方法的体会和经验,创作完成了论文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
其所属医院主张这篇论文属于职务作品,该护士辩称,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是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但撰写论文并非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因而自己的论文并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
(2),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3、汇编作品,演绎作品:
改编、汇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因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基于素材本身。
4、定作作品(委托作品),委托作品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东方商厦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原告王定芳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
经评审,原告王定芳应征广告语被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
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芳。
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1993年1月10日,原告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原告王定芳诉称:
自己应征获奖的广告语已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告交涉后方知被告已于1992年9月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辩称:
广告语是商务标语,不属于文字作品,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故原告不享有应征中奖广告语的著作权;
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启事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各自均不应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在以高于一般报酬的奖金形式奖励原告后采用原告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等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征求解释意见,国家版权局法律处于1993年11月20日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
广告语如果具备文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备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
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原、被告之间因此已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属受托人,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因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在于运用最佳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并为了被告的使用目的而进行创作,从双方之间已形成的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应视为被告以录用、付酬等方式,已合法地取得了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在本企业的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在使用这一广告语的过程中,并未造成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现以被告开业半年营业收入高达3亿元为由,主张被告应赔偿损失1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经法院调解,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享有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自1992年9月4日起至1997年9月3日止;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000元。
5、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8.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略),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邻接权,又称为“有关权”,即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的意思,在我国著作权法规中又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对其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主要有: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播放者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一些关于著作权的一般规定如合理使用、自动保护等也适用于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第二节表演者权,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被表演的作品可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可能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论对哪种作品的表演均可取得邻接权。
但没有作品被表演的演出,如篮球运动员对其比赛不能获得邻接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表演者表演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使用表演者的表演不仅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还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节录制者权,录制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播放者权,播放者是指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第五节出版者权,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如对封面、排式、用字、行距等版面布局因素的设计。
出版者的权利直接在出版合同中约定。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月日。
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质押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在利用中的分割,时间,地域,权利,C,A,B,D,第一节著作权许可使用,所谓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有着根本区别。
著作权转让导致权利人的变更,许可使用仅意味着被许可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行使一定著作权权利,权利人仍然未变。
被许可人只是作品的使用者,对作品的处分应经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P104),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专有使用权许可,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发生侵权时,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无权起诉,只有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才有权起诉,著作权法规定的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制合同、播放合同。
而实际上对每一种著作权权利类型都可以有特定的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依当事人的意志全部或部分地转移。
著作权中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利不可转让。
著作权可以按照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分割为不同部分,分别加以转让。
这意味着经过转让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数个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具备书面形式。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P108),第三节著作权的继承(简),著作财产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
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或松树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四节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简),著作财产权是一项财产权,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利用。
如担保等。
第五节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简),请参考合同法的知识。
第六节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简),请参考有关仲裁法和诉讼法的知识。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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