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Word文件下载.doc
- 文档编号:8269991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69.50KB
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Word文件下载.doc
《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Word文件下载.doc(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商品房不招标,不影响合同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3条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3条规定: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第10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4条仅规定“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不包括商品房。
4、工程性质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7条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8条仅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5、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无效。
(2)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应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综合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判断。
(3)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6、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如何认定?
根据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认定。
7、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协议及其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故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条款不应继续适用。
对于工程造价、工期和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约定,因与工程结算直接关联,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三无工程”导致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对于“三无工程”应当区分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方投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
11、关于收缴管理费问题。
(1)对于已经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予以保护,应当予以收缴。
(2)对于约定的管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对此不属于收缴的对象。
(3)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管理情况而作不同对待:
出借资质的一方对于借用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对于分包人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缔约过错、工程质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原则上管理费比例在工程价款的5%-10%之间。
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应慎重运用收缴措施和民事制裁措施。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依法对相关事实、法律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作出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移送相关证据或违法线索。
1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问题
(1)借用房地产开发资质,被借用企业对借用人欠付的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基于违法行为,被借用企业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应予支持。
1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赔偿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损失的,予以支持。
1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
1、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限度?
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如何界定?
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考察三个方面:
一是应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是否有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
二是应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是应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3、对于施工队、班组能否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属于施工企业内部职工或者不具有合同主体身份的施工队、班组成员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
4、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能否及于配套施工的人?
基础工程的配套工程,如架子工程(脚手架),其合同内容与普通的建设工程存在较大差异,其性质应认定为租赁或承揽合同,不应将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能及于配套施工的人。
5、对于层层转包情形是否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
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的最后手的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对于中间环节的违法转包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6、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源于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7、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追加发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不追加实际施工人,如何处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上下手之间结算结果的矛盾,无论在哪一手结算时,宜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人,以完整地查清事实。
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
8、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时,如何判令发包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时,原则上仍应首先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者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9、在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均承担责任,对此应否支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有转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效力如何认定?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法定抵押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证的关系问题。
承包人对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保证人为发包人的工程欠款向承包人提供保证的,此时承包人是否应当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应当优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只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合同无效后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合同解除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5、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6、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1)同时或单独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
(2)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调解书确认?
不能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9、承包人能否预先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预先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认定无效。
1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11、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2、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13、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勘察人、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予以支持;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14、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建设工程属于军事建筑。
(4)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5)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
(四)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1、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构成职务行为,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一般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项目经理将借款实际用于工程的,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2、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的效力如何认定?
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订立合同的,构成职务行为,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订立合同的,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其对表见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3、善意无过失如何判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可以否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
(2)权利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明显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或材料供应量明显超出该工程建设需要量的。
(3)缔约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后的。
(4)项目经理所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不具有牵连性。
(5)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事实,仍同意行为人以建筑企业名义与之发生交易的。
4、如何认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
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的,项目部印章的效力按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处理。
建筑企业对项目部印章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由该单位持有并在其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使用过,该枚印章具有缔约或结算效力。
5、技术章、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的效力?
加盖技术章、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施工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相对人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关联的事实和理由。
6、私刻、盗用的印章。
行为人私刻印章的,如果未认定构成犯罪,可继续按照民事程序处理。
企业不能证明确有伪造、变造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使用盗用的印章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
企业不能证明确有盗用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
(五)关于黑白合同问题。
1、强制招投标的合同。
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2、自主招投标的合同。
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自主备案的合同。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
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
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4、未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先签订合同被事后的招投标合同所取代,在先签订的合同发生了变更。
5、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判断?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2)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6、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项目性质不一致,且无证据表明签订备案合同时,招投标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变更内容未达到实质性变更程度,当事人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予支持。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多份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六)工程款结算
1、开工日期如何认定?
(1)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成就时作为开工日期。
但当事人同意起算工期的,依照双方约定确定开工日期。
(4)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施工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扥关于开工日期记载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5)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依次考虑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合同约定、开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事实,确定工期起算时间。
2、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3、审计结论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认定依据的其他情形。
上述意见,可以通过补充签订、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不予重新鉴定。
4、固定价合同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材差如何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结算,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其间建筑材料大幅波动,承包人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调整材差的,应予支持。
6、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
7、“半拉子”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下浮?
按照同样定额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款、根据施工图算出未完工程款,计算两者比例,再在固定价中按比例计算。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但缺乏计算基础的,可按定额结算。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如何处理?
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9、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只承包单位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整个建设项目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如何认定工程签证?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签证人员和签证时间及形式有明确约定的,应根据约定确定签证的有效性。
合同约定以外人员的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视为有效签证。
虽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形式签证,但有证据表明对方事后认可的,也视为有效签证。
11、以房抵工程款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到期后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对该抵债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
但对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行使,即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消灭的情形。
二是所抵房屋应包括在所建工程范围之内。
12、基于工程款转化的欠款处理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出具书面借据确认欠付债务,借据确认的债务与实际的债务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甚至包括高额利息,事后债权人依据欠条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基础关系提出抗辩,对此是否应按工程款法律关系审理?
双方达成的欠条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一般应认可其效力。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足以对欠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则应由被告进一步举证欠款形成的合意及合理性,被告无法举证的,应按基础的工程款法律关系审理。
13、施工资料有瑕疵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14、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如何认定?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七)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
1、诉讼中解除合同的后续处理。
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证据保全,明确拖延办理工程移交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发包人主张重新发包的差价损失的,是否支持?
由发包人举证,对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八)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
1、质量异议属于抗辩还是反诉?
(1)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不成就,或者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处理。
(2)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反诉处理。
(3)质量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抗辩工程价款给付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亦不予支持。
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3、工程质量鉴定的提起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理。
(1)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标准,发包人最终验收或鉴定后,建设工程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但已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的,经承包人返工修复仍无法达标或者无法修复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经验收或鉴定后,工程缺陷经修缮后即可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返工修缮,承包人拒绝返工修缮的,发包人可以减价增收工程,并可主张损害赔偿。
(3)建设工程经验收或鉴定后,工程缺陷经修缮后仍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标准,或者无法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5、因工程质量问题购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疑难问题 讲课 11 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