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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以教育、主题地产及股权投资为主业,他本人也因教育成名,曾获“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称号。
据华美方面表述,华美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主要由华美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新牵线搭桥。
宋世新是期货圈内有名的投资高手。
据传,宋早在1999年就认识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及其母公司青海盐湖集团的高层,曾花大量时间研究钾肥市场。
2006年,盐湖集团建设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出现10亿元资金缺口,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对外增资扩股。
其中8亿元由中化集团入股,剩下2亿元待接洽。
后来检方认为,当年盐湖集团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
投资者只能是国有企业。
但是,在宋世新的运作下,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与深圳民企“禾之禾”、自然人“王一虹”一起入股了,而且投资额高达3.69亿元,共购买1.7亿股盐湖集团的股权,这些股权全部挂在一家名为“兴云信”的国有企业名下。
l事件2华美与“兴云信”的联盟
“兴云信”公司原是“兴云投资”驻深圳办事处,而兴云投资又是云南中烟下属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子孙三代均属国企。
兴云信与华美集团的连接点,便是投资高手宋世新。
1998年,宋担任华美集团投资部经理,后来又成为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6年末,实际与青海盐湖集团签订入股协议的,便是兴云信公司。
当中的主要推手便是宋世新与“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他们均看好此项投资。
然而,入股协议约定投资额为2亿元;
后来的补充协议中,盐湖股价还有所提高,注册资本仅有6000多万元的兴云信拿不出这个钱,云南中烟也无意入股。
宋世新开始游说自己的老板张克强,还与深圳“禾之禾公司”的彭胜文、唐冬元等人商量合作。
最终,宋世新以妻子王一虹的名义出资2000万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加上华美集团(含内部集资)、华美丰收与禾之禾的资金共3.69亿元,用于收购盐湖集团近1.7亿股股权,价格约为每股2.8元。
这些股权全部挂在兴云信名下,属“委托代持”;
其中只有兴云投资的4000万元来自国有阵营,剩下为民营资本。
l事件3惊人的财富裂变
张克强、宋世新刚刚入股,盐湖集团的股权突然就变成“香饽饽”。
当年12月4日晚上,青海国资委名下上市公司S*ST数码(000578)发布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股票自12月5日起停牌。
坊间猜测多时的“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看来有眉目了,这意味着张、宋等人手里的股权将可在二级市场变现,价格很可能暴涨。
当时盐湖集团旗下已有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按一般惯例,集团整体上市多将资产注入旗下上市平台。
然而盐湖集团却取道S*ST数码,有人认为是青海国资委想保住“000578”的壳资源。
(起诉书称张克强等人诈骗取得“盐湖钾肥”股份,实应为“盐湖集团股份”。
)
2008年3月11日,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S*ST数码恢复交易并更名为ST盐湖(000578)。
有人根据2009年各方确定的股份和市价,估算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持有的股权总值约为44亿元———“数十亿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可能就来源于此。
由于ST盐湖与盐湖钾肥两家上市公司实为“父子”,存在大量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2008年又启动重组;
2011年上半年两湖合并,以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股票更名为盐湖股份(000792),张克强等人手中股权也相应转换。
据羊城晚报记者测算,当年3.69亿元的投资额历经市况起伏,至今仍能获净利18亿元,多赚近5倍。
而据华美方面透露,除兴云投资所持市值外,其余股票市值已于去年4月被法院冻结。
l事件4兴云信股权变更疑云
股份挂在兴云信名下,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并不放心,很想把兴云信“收编”。
恰好,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也有意剥离这个子公司,他在庭审上表示:
“账上挂着几亿股权,产生的税收虽然由各出资方承担,但记账是记在兴云信名下。
对一家国有企业来说,要费多少唇舌才能向上级解释清楚?
”
2007年12月12日,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与董晓云等人签订了《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分别购买兴云信30%和70%的股权。
当时兴云信经评估的资产价格为7934.13万元,主要为两处深圳房产,华美方面支付了8050万元对价。
至于兴云信名下价值数十亿(借壳上市后的市值)的盐湖股份,因为是“信托资产”而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未计入对价。
协议签得顺利,但蹊跷的是,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在办理股权过户时,用的全是假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割单以及云南中烟的批复文件及公章全是假的。
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华美系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表示,控辩双方对于此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因立足点不同,对于案件的逻辑推演和案情重组也完全不同,庭审上控辩双方讲述的案情经过也呈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犹如日本电影《罗生门》的情节。
由此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
l公诉人指控:
蓄意诈骗
l公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缘起于盐湖集团2006年的增资扩股。
是时正值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开工,需投资约50亿元。
因一、二期工程几乎同时开工,盐湖集团资金缺口严重,选择了增资扩股10亿元。
检方指控,张克强等人长期觊觎盐湖集团国有股背后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购买;
而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公司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
只能是国有企业。
为此,张克强等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公司”)子公司深圳兴云信公司的国企身份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
公诉人认为,张克强等人先是“狸猫换太子”,通过兴云信收购盐湖集团的股份,然后又“乾坤大挪移”,将兴云信的股权通过虚假文件进行收购,欺骗性实现盐湖集团的股权过户。
以诈骗的方式实现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
涉案市值达人民币44.659亿元
2006年,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持兴云信公司法人委托书等文件,以其授权代表身份,多次与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等部门商谈,并以兴云信公司名义分别签订增资盐湖集团2亿股、受让青海国投公司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万元国有法人股权的协议。
检方对此过程认定为:
宋世新等人系假冒国企兴云信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当时保利地产(微博)(11.50,-0.04,-0.35%)刚刚上市,分列第二、三大股东的张克强和华美集团尚未能变现巨额市值。
于是华美系主要高管和内部股东30余人共同筹集了资金,以华美丰收、宋妻王一虹的名义投入兴云信公司,宋世新又拉来深圳禾之禾公司入伙,加上兴云公司投入资金4000万元,前后共计3.6875亿元。
在2006年到2007年间由兴云信分批支付给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
2006年底,盐湖集团突然宣布收购青海省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数码,要借壳上市。
兴云信名下盐湖集团股权巨大升值空间可期。
起诉书指控,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非法占有兴云信名下盐湖集团股权,在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兴云信总经理崔伟的配合下,由华美集团及华美丰收以人民币8050万元溢价收购兴云信公司;
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还承诺事成后,董晓云和崔伟将分别获得一定比例盐湖股份收益权。
其后,崔伟在董晓云的授意下,通过中介人员伪造了兴云信公司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并于2008年2月底从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3月,盐湖集团变身“ST盐湖”正式复牌。
同一时间,兴云信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也开始流向媒体和云南中烟。
5月间,有媒体报道称兴云信坐拥70亿市值的“ST盐湖”股票,却被以7000万元贱卖。
张克强及华美系由此陷入舆论漩涡。
同年底,深圳禾之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兴云信名下的“ST盐湖”分割确权到真实出资人名下。
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其中,华美丰收为8922.04万股,王一虹为8525.92万股,禾之禾为2614.29万股,而兴云投资委托于兴云信部分为2441.02万股。
●辩护人:
借腹生子
●宋世新、张克强、董晓云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却是一个“借腹生子”合作投资的故事。
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此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早在1999年,宋世新便已经开始关注盐湖集团,看好该公司资源前景。
随后认识了其部分高层。
双方很快“迎来送往”。
宋说当时盐湖集团业绩很差,“每年亏损一个亿”。
2001年,宋世新曾尝试购买盐湖集团股权未成功。
此后,宋世新认识了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
兴云投资当时投资股市亏了3000万,宋世新受托为其投资理财,不仅扭亏,还赚了1个亿,双方关系由此密切。
2004年后,盐湖集团经营状况好转,股权价格也一路飙升。
宋世新认为自己无法筹集巨额资金,便与董晓云商谈合作投资。
宋和兴云信时任总经理杨承佳到盐湖集团实地考察,并商定由兴云信公司出面投资。
据华美公司人士透露,宋世新原来的想法是这个项目不让华美丰收和张克强介入,由自己独立完成。
为此,宋设立了广州振元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兴云信投资盐湖的顾问,以顾问费方式分取收益。
但兴云公司母公司云南烟草的人考察过盐湖集团之后,并不认可其投资前景,决定不投资。
兴云投资和兴云信因此无法筹集到足够的收购资金。
2006年9月,骑虎难下的宋世新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华美集团和张克强。
张克强对于宋世新打算背着自己在外面“吃独食”非常恼火。
宋世新于是写信给张克强解释并求助。
宋与张随后达成协议:
由华美系出钱通过兴云信收购盐湖集团的股权,然后再收购兴云信。
由于收购兴云信遇到阻碍,2007年2月、3月间,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给兴云信持有。
但不久,宋世新和杨承佳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个人冲突,杨数次威胁:
华美系放在兴云信的资产,只能保证本金和利息,投资增值部分不能保证。
宋世新转而求助杨承佳的上司董晓云,在董的协助下,华美系完成对兴云信的收购。
庭审中,由14位辩护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跟昆明市的检察官们围绕诈骗罪是否成立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投资门槛是否存在?
”“谁是被诈骗的受害人?
”等关键问题,以及“华美的系列投资和收购是否有效”进行了激辩。
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审判长宣布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做出判决。
三、本案争议点:
争议点一:
“国企”准入门槛是否确有其事?
当年盐湖集团到底有没有设立国企门槛?
如果有,张克强自然脱不了“欺诈”嫌疑;
可问题是,公诉人也拿不出书面证据。
2011年12月23日,盐湖股份应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调取证据的要求,出具了《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
根据函件,与当年增资扩股相关的档案文件共有15份。
阅过文件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祥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文件中并无条款要求投资方为国企。
函件中说,当年可能有关增资扩股条件说明的非正式宣传资料,但该资料依照规定不属于归档保存文件,因此“没有找到”。
不过函件也提出,当年另有两家民营公司想入股盐湖,但因其民企性质、资金实力和所从事的行业均达不到盐湖集团对战略投资者的要求,被挡在门外;
而深圳兴云信为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且能将钾肥产品带入云南烟草领域,才被选为战略合作对象———但这段2011年提出的证词,能作为五年前入股门槛的“铁证”吗?
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
起诉书提出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限定了股东资格:
只能是国有企业,这个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
公诉方:
庭审前,盐湖股份向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这份函件一方面说:
“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另一方面又说,没有找到当时增资扩股条件的文字材料。
宋世新:
公诉方虽然提供了来自盐湖集团证人的证言,但也没能找到任何书面材料;
对于上述证词中提到“不跟民营企业打交道是盐湖集团的一种企业文化”,宋世新在庭上供述,“盐湖集团前后有二三十人到过广州华美,但从未对我的民营企业身份提出过异议”,即使跟盐湖集团正式签约时,对方也知道“我是广州华美的老宋”,“兴云信是我的合作方”。
朱征夫: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
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曾受盐湖集团委托出具过一份函件,其中明确表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没有对投资人主体的资格限制。
但这份函件也没有对当时盐湖集团是否限制了投资者的身份作出正面回答。
华美内部人士:
盐湖集团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模棱两可,是因为可能面临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谁也不愿意冒风险。
争议点二:
谁是诈骗案受害人?
昆明公诉机关认为:
张克强等人应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1月4日的第二轮辩论中,提出受害人主体为国家。
虽然看起来青海国资委、盐湖集团、云南烟草等各方面利益都没有受损,但本案中利益受损的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
国家和全体人民。
辩护律师马军认为:
盐湖集团通过拿到华美系的钱增资扩股获得发展资金,青海国投将股权溢价转让收回国有投资,兴云公司4000万的投入变成5个亿的市值,都不存在利益受损。
盐湖集团上市,股权出现暴涨收益时,公诉人认为存在诈骗和国有资产流失;
但如果盐湖没有上市,股权投资甚至出现亏损,又该如何认定?
上市跟华美无关,是盐湖集团自己做出的决定,不能据此判断华美收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因为这中间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根据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的出资或投资,没有出资就没有国有资产,也就没有国有资产的损失,也就没有抽象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而华美系名下的44亿元股票市值,是由华美系自己员工出钱投资形成的。
他举例说,高盛参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赚大了,那是不是就一定是国家受到了损失,是不是也要追究责任?
如果大股东青海国投能够预知盐湖集团要重组上市,也就没有必要将3818.78万股股权以2.2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兴云信公司了。
争议点三:
曲线入股是否合法?
华美的股权收购是否有效?
华美系各公司与兴云信之间的信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华美系收购新云信的行为又是否合法有效?
公诉人:
作为信托主体的兴云信并不具备信托企业资格,本案信托目的也不合法,因此信托协议无效。
张克强等人先以非法手段骗取盐湖集团国有股,后又通过伪造文件获取兴云信股权,并骗取法院对盐湖集团股份的确权,因此从投资盐湖集团到收购新云信,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在我国对信托的诸多分类中,只对营业性的信托有资格的要求,本案中的信托关系满足各法律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法律保护。
华美丰收等委托兴云信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基于合作投资关系产生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华美系的投资行为并未触犯盐湖集团投资主体的限制,属于隐名投资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
对于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存在的过户手续造假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是中介造假,与张克强等人无关,而且不能以因为过户过程中手续存在造假来否定股权收购本身的有效性。
争议点四:
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有无关系?
这两步是精心设计的“局”,是“乾坤大挪移”,“把好端端的兴云信用造假的手段卖掉”。
“有些文件不需要造假,都造假了,不是说明没有造假的必要,而是说明造假已经到了肆无忌惮、不加掩盖的地步。
”公诉人在庭上说。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祥:
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无关,华美也不知情,之前的收购仍是有效的。
“我们到现在还要求,兴云信必须把股权转过来。
华美方面:
入股盐湖与收购兴云信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后者的瑕疵不能影响前者;
而且,收购兴云信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过户时根本不必使用假文件,因此华美不存在造假动机。
三、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条:
刑法第226条规定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
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规定: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1838.157,29.48,1.63%)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
“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
2012年5月底,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重组转让中不得歧视民间投资。
判决结果:
盐湖44亿元股权案,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开庭,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审判长宣布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做出判决。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
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
”“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
”
公众反响与社会效应: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其实并不看好盐湖集团的投资项目,当时也根本没有想到盐湖集团能够很快上市,股价飙涨。
董晓云的辩护人马军当年曾经为云南红塔集团前董事长褚时健担任过辩护律师,提出了著名的“富庙穷方丈”论述。
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无论最后张克强被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都会成为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性案件。
马军说,本案虽然审的是张克强、董晓云等人,但其实审理的是像华美这样的民营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本来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但现在却出现了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别:
把国有性质的经济主体当作了贵族,把非公有制经济当成市场中的庶民,对于民营经济赚大钱眼红;
在市场经济中,只要是和国有利益冲突就只保护国资利益。
马军认为如果公诉人“国家是受害人”的逻辑成立,那将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只要是非公有经济跟国有企业打交道,赚了钱的都可以说是在诈骗国家,一棍子打死。
而且会产生一个严重的悖论:
如果44亿被认定为诈骗所得要上缴国库。
但这实际上是华美集团员工集资投入产生的,那不就相当于“国家”抢夺了华美员工的资产?
张克强辩护律师刘丽娟表示,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产,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1701.740,-30.18,-1.74%)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高度垄断行业;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
包钢稀土(44.22,0.24,0.55%)、厦门钨业(46.46,0.08,0.17%)这些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和公司,都存在外资股东,加拿大钾肥公司也通过盐湖钾肥第二大股东中化化肥间接持有盐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
大部分公众及其华美集团人士均同意,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成就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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