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主承销商律师的一点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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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在融资项目中的角色类似于总承包商,不少券商做一个项目都是几个人盯在现场,既要总观大局,又要兼顾行业、财务、法律和政府关系等各方面,还需要制作各种琐碎的书面文件。
特别是招股说明书的工作比较繁琐和细致,占据了券商工作的大部分内容。
但是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以及向监管机构申报的主要文件,其用语、表达需要精确,需要花大气力,仔仔细细的去做。
近几年特别是从去年开始,国内一些大型的券商突然想明白了,充分认识到自己总承包商的角色,也充分认识到律师在言词精准性方面的特长,开始把写招股说明书的任务分包给各家律师事务所制作,把自己从文件制作中充分解放出来,又称为证券律师业务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
二、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招股说明书某种意义上像“八股文”,其编报主要根据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以及第11号。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需要执行证监会的其他编报要求,如商业银行发行上市需要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需要执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发行上市需要执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发行上市需要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这些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格式有明确的约定,当然每个项目的招股书不需要完全按照上述编报规则的内容进行撰写,可以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调整。
无论是作公司律师,还是作起草招股说明书的券商律师,证券发行项目的基本功是尽职调查,并且作为券商律师,站的高度应该比公司律师更高一些。
因为不仅要对传统公司律师需要尽职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查,还需要以券商的视角进行尽职调查,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参照证监发行字[2006]15号文《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尽职调查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法律,还要包括行业和法律。
三、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分析
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尽职调查,大家都非常熟悉,并且昨天几位合伙人律师已经深入讲解过了,在此我不作赘述。
作为新型的券商律师业务,我列举了以下几个比较特别的方面和大家讨论。
1、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大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也会对发行人改制重组进行描述和分析,招股说明书中也需要对改制的设立方式、发起人、发行人成立时的资产和业务、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等进行披露。
除此外,招股说明书还需要对主发起人在设立发行人前后的主要资产、主要业务范围,发行人改制前后的业务流程以及关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等进行披露和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主要要判断发行人改制前后是否发生业务转型,是否属于整体改制,和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等五个方面是否具有独立性。
2、披露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企业、发起人、主要股东等关联方
首先,一般需要采取方框图的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即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地理解发行人的“全家福”。
其中,如果发行人的资产规模较大,一般也会在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部分,采取表格的方式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如果发起人的资产规模特别大,对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这种重要性的把握可以参考:
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等和关联方本身相关的财务判断标准,是否和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其次,一般也是采取图表的方式,披露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即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从组织机构图对于我们判断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业务模式等均会有所帮助。
比如,我们经办的信托公司首发项目,由于信托行业的一些特殊规定,它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都是放在总经理和管理层下面的,这样结构显然不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因而我们要求公司做了调整,将法定的四个委员会放置在董事会层面上,将原来具有日常业务管理性质的风控、关联交易委员会改变名称,放置在董事会层面上。
3、业务和技术
该部分是传统的发行人律师与新型的券商律师业务最大的不同。
目前券商对这一块的撰写要求不一致,有的券商自己写这一部分,有的券商要求律师负责。
从目前境外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情形看,律师也要负责招股书业务和技术一块的起草,预计这也是境内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业务的发展趋势。
就像昨天吕老师说的那样,证券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律师,其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商业判断和行业理解能力,而撰写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正是这种能力的体现方式之一,当然这一部分的撰写还是需要向发行人确认,并咨询券商的专业意见。
l首先,搜集并分析行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券商一起判断行业发展的大环境。
比如我现在负责一个项目的信托公司的IPO,信托行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发展受到法律监管的影响较大。
因而我们进场初期的主要工作就是搜集所有与信托行业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据此分析信托行业的发展趋势。
l我们根据披露要求准备相关的调查文件清单,交由公司回复。
在公司回复的基础上,查询行业协会网站、专业网站、收集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等方式,了解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草拟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形成第一稿。
l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和券商进行深入讨论,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分析公司的哪些行业和技术信息是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证明公司存在这些竞争优势的依据和支撑是什么?
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是什么?
公司如何采取各种方式来避免该等不利因素?
l对公司进行第二轮有针对性的访谈,深入分析上述需要进一步阐述、论证的文字。
l在撰写行业和技术分析部分的时候,还有两个可以参考的重要信息,即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管理层分析,这两个部分一般由审计师和券商负责。
尤其在管理层分析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可以支撑业务和技术部分论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分析。
因为在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过程中,财务报表、管理层分析的制作和业务技术分析是同步进行的,而且有时候管理层分析中未必能够找到支撑业务分析的财务比较,这就需要证券律师有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也可以将这一部分和券商单独讨论,最好争取以量化的数字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l招股书起草过程中,引用的统计数据等需要注明出处,最好来自于专业机构公开的统计数据,比如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协会白皮书、非政府组织编写的分析报告等。
这些文件的来源可以自己搜集,也可以从券商行业研究部门、公司处获得。
l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很大不同的是,招股说明书的受众主要是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非都是法律专家或者精通法律。
因而,其很多信息的传达都是通过量化的数据以及形象的图表进行表示。
应当注意的是,招股说明书的图表必须是手动制图,不能简单用CTRL+C和CTRL+V来解决,尤其不能出现彩色图片插件。
4、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该部分的内容和分析实际上也是发行人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
如关联交易,和担任发行人律师的工作范围基本一致,如需要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行人三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发行人的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向发行人发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的核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担任发行人律师,更多的法律论证在于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法。
但担任券商律师,还需要对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如当期经营成果、主营业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关联交易增减变化趋势,与经常性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计增减变化的原因等。
当然这些专业的分析需要依赖券商和审计师的意见。
如同业竞争,根据传统的中介机构分工,一般都是券商对同业竞争做初步以及基本的定调,发行人律师的分析力度较弱或可以参考券商的专业判断。
但是作为券商律师,对于这一块应当充分论证,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范围进行逐个排除,对业务范围存在和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企业,更应当逐个从行业细分、市场区分、技术构成等各个方面深入分析,以确认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判断。
5、风险因素的披露
比起境外上市项目招股说明书的风格,目前境内上市项目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的披露线条较粗,当然这也是由于国内的证券发行还是采取的是核准制,和境外的充分披露以及备案制有所不同。
但是,作为券商律师在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时候,应当将风险因素细化,力求充分性。
编报规则中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如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市场分割、行业周期、经营模式、经营业绩、原料供应、内部控制、财务结构方面、行业技术、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业务转型、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其他因素等。
应该说,我们从这些风险因素的点逐个分析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排除,如果认为风险因素点适用发行人,应当深入分析,最好能够做定量分析。
并且对于重大风险因素,以及发行人特有的风险因素(如除不可抗力等),应当披露发行人面对这些风险因素的具体解决措施。
风险因素的披露实际上是对一个发行项目的整体认知,券商律师在起草初稿的基础上,一定要和发行人、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一起讨论,对风险披露的用语用词逐字斟酌,进而完善和修改。
四、新角色的定位
1、在目前的撰写招股说明书这一业务中,我们和券商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
l作为“分包商”,券商是我们的客户,我们需要保证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即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写好招股说明书的非财务部分,并负责招股说明书的统稿工作,将券商从文本工作中解放出来。
l当然我们不仅要把自己定位为券商的分包商,更要把自己定位为券商的智囊团。
即对于项目的整体把握要和券商保持步骤一致,对于行业、审计方面业务的一些分析也要参加和讨论。
担任公司律师的时候,对于不涉及法律的事宜,难免有一种“自扫门前雪”的心态,觉得那是券商和审计师的事情,但是作为券商律师却不能这样,因为这个上市中介团队里面还有公司律师,如果仅仅是法律问题,发挥公司律师的作用完全足够了。
l我们目前在这种项目中为主承销商提供的服务,除了撰写招股说明书外,一般还包括:
撰写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非财务部分);
参与项目中介会议讨论,为项目制作备忘录;
对发行人律师制作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修改;
在首发项目中协助券商进行发行人上市辅导,在增发项目中协助券商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2、和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是上市项目的最终服务对象,券商和券商律师都是为了发行人发行证券事项服务。
并且在招股说明书撰写过程中,券商律师需要协助保荐人做独立尽职调查,这个过程都需要获得发行人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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