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强化讲义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完整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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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代理人”、“受让方”、“购买方”、“发包方”和“劳务受让方”都是将相关的营业款项支付给纳税人的一方(拧紧“水龙头”,税款自然有保障)。
【例题·
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一律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B.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C.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D.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2)选项D: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境内”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案例】境外保险公司为境内居民的小汽车提供保险,由于保险属于一种劳务,而该劳务的接受方(投保人)在境内,应当征收营业税。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而非“转让”)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案例】境内甲公司将其享有的A技术专利权转让给境外乙公司,由于受让方不在境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案例】某境内公司由于从美国撤资,出售了位于纽约的该公司分支机构的办公大楼;
由于所销售的不动产并未在境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征税范围。
2.“提供应税劳务”
(1)营业税应税劳务主要涉及7个行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劳务
营业税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0年)
A.建筑安装业
B.交通运输业
C.邮电通信业
D.加工、修理修配业
【答案】D
【解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资产
营业税
增值税
4.“有偿”
(1)“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者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释】如果是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则要注意相应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A.离婚财产分割;
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解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自用的,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有()。
A.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单位
B.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个人
C.单位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
D.单位自建房屋销售的自建行为
【答案】ABD
(1)选项AB: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选项C: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3)选项D:
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1.区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
(2)兼营行为
①兼营非应税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简单说,就是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业务)
②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③兼营减免税项目。
【案例1】生产厂家针对同一客户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卡拉OK厅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鲜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2】宾馆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又在门口开设了对外营业、独立核算的小超市,属于兼营非应税行为。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一般处理:
从主业,交一个税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即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1】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解释2】如果按“主业”应一并交增值税,则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按主业应一并交营业税,则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特殊规定:
分别核算,分别交;
未分别核算,核定分别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核定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部分缴纳增值税)。
3.兼营的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核定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部分缴纳增值税)。
(2)兼营不同税目:
未分别核算,从高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减免税项目:
未分别核算,不得减免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行为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
一般税务处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的是()。
A.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同时负责安装
B.百货商店销售商品同时负责运输
C.建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实行分别核算
D.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
【答案】D
贸易公司和百货商店均为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2)选项C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税法对其税务处理有特殊规定,即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餐饮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特殊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点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
(1)包括
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解释】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不包括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例题•多选题】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9月销售5套商品房,取得售房款750万元、手续费1万元、违约金2万元、赔偿金5万元、延期付款利息3万元。
该公司当月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确认为价外费用的有()。
(2011年)
A.手续费1万元
B.违约金2万元
C.赔偿金5万元
D.延期付款利息3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选项A)、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选项B)、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选项D)、赔偿金(选项C)、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额的核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3.折扣的特殊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考点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全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税率=(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税率
2.余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
【解释】营业额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税的,“余额”计税仅限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并且其允许扣除的项目也是特定的。
3.核定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营业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4.税额抵免
(1)税控收款机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判断题】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011年)
【答案】√
【考点五】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算(适用税率:
3%)(★★★)
(一)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陆路运输中包括缆车运输、索道运输。
【相关链接】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解释】允许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余额计税,扣除项目特定)
单选题】甲运输公司9月份取得运费收入15万元,支付车辆修理费2万元、路桥费2万元,借用乙运输公司司机一人,向该司机支付劳务费1万元。
已知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运输公司9月份应纳营业税为()。
A.0.3万元
B.0.33万元
C.0.39万元
D.0.45万元
【解析】运输业余额计税情形下,能够扣除的只有“运输费用”;
在本题中,修理费、路桥费、支付乙运输公司司机的劳务费均不属于运输费用,因此,甲运输公司9月份应纳营业税﹦15×
3%﹦0.45(万元)。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考点六】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适用税率:
(一)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2.单独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的营业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解释】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单选题】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当月取得工程结算款120万元、工程抢工费8万元、提前竣工奖5万元;
当月购买水泥、钢材等工程材料支出46万元、支付员工工资28万元。
已知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120×
3%=3.6
B.(120+8)×
3%=3.84
C.(120+8+5)×
3%=3.99
D.(120+8+5-46-28)×
3%=1.77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额计税);
在本题中,工程抢工费、提前竣工奖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购买水泥、钢材等工程材料支出、员工工资不得扣除,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20+8+5)×
3%=3.99(万元)。
2.特殊业务
(1)分包(余额计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甲建筑公司(简称“甲公司”)承包了A公司的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500万元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营业额应为2500万元(3000-500),乙公司的营业额应为500万元。
(2)自建及相关行为营业税的缴纳
①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②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③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对外销售行为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两道营业税)
按“建筑业”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营业税税率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3%)×
3%
按“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售价×
5%
【案例】甲公司自建3栋规格相同的住宅楼,建筑总成本为1500万元,其中,一栋自用为职工宿舍楼,一栋出租给乙公司,另外一栋出售给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
假定成本利润率为10%。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甲公司自用为职工宿舍楼的一栋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自建出租建筑物的自建行为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租金收入依法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3)自建销售应当交两道营业税:
①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按“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500÷
3×
(1+10%)÷
3%=17.01(万元);
②其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即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000×
5%=50(万元),甲公司自建销售行为共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7.01+50=67.01(万元)。
(3)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非装饰工程),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500万元,施工过程中耗用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动力合计100万元,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备价值200万元。
甲建筑安装公司就该承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税额=(500+100)×
3%=18(万元)。
【说明】教材91页
(二)第4点: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的规定已经取消,大家适当了解即可。
(4)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混合销售行为按兼营非应税行为处理)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承包额为2000万元,承包合同中注明建筑劳务费1500万元,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建筑材料费500万元。
该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
3%=45(万元)。
(三)其他重要的相关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考点七】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计算(适用税率:
3%)(★)
(一)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围
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解释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解释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解释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解释4】经营游览场所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
但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相关链接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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