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 应对互联经济时代的到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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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应对互联经济时代的到来
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应对互联经济时代的到来
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经济共享。
“互联网+传统行业”,无疑是当今时代最具魅力的“新经济”模式。
它运用现代信息科技的强大力量,搭建起互联经济发展的广阔平台,深度融合传统行业,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必将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可以预见,未来社会将是互联经济的天下。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国际劳动与雇佣关系协会第9届亚洲会议11月1日至3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将探讨新经济形势对劳动和雇佣关系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等内容。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推进、新技术革命对工业转型升级的推动,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云计算、物联网、机器人制造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必然替代大量低技能劳动力,造成产业工人跨行业、跨职业的重新分配。
新技术革命将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就业催生了大量自雇群体,以生产线生产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劳动关系必将受到冲击,劳动关系将出现碎片化、个体化、多样化和模糊化趋势。
互联经济形势下如何平衡企业对劳动用工的灵活性需求和从业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已然成为当下世界性的热门课题。
新经济时代呼唤中国劳动关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特征的O2O用工平台企业纷纷涌现,以滴滴打车、轻管家、58同城为代表的一批互联网企业不断成长,涉及交通、物流、家政、保洁、餐饮等等行业。
它们高效地整合连接起服务资源与消费需求,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满足了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便利了老百姓的生活,并因此获得可观的经济利润不断壮大。
与此同时,O2O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难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国家信息安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业者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等问题突显,给社会治理、法律规制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管制过紧则扼杀企业活力,放任自流则危及社会稳定。
政府监管一时陷入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亟待创造、创新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以更好地应对互联经济时代的到来。
一方面要促进互联经济快速发展为经济建设和就业创业提供更大动能,另一方面则要限制其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网络有关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到1.95万亿,为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约为5000万,其中全职从业人员达1000多万。
以专车共享领域为例,今年上半年的用工需求同比增长了36.4%。
据有关统计,通过滴滴平台获取收入的从业人数已达1300多万,占到2014年全国第三产业从业总数的4.2%左右。
随着平台型经济的快速发展,预计将有更多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加入互联经济新业态。
大规模的合作用工、灵活用工趋势必将对传统标准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认定造成冲击,给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带来新的困境。
与此同时,O2O平台用工劳动争议纠纷亦不断涌现,从业者主张劳动关系身份并进而要求平台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休息休假等劳动权利的呼声不断增加。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经济建设与政府相应监管必须同时设计、同时开展,同步运行。
如果单方面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同步监管,就如独腿快走,偏轨行车,势必造成各种产能过剩、两极分化等不良现象。
劳动保障是劳务行业必须重点监管的内容。
劳务用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就是保护劳动者。
鼓励经济创新与加强劳工保护并不矛盾。
劳动者辛苦劳作成就“共享经济”的盛宴,劳动者的“共享权”应当获得与之劳动付出相对等的席位。
政府对各类“分享型”经济平台的运作监管在加强制度设计的同时,应当提前倾注“劳动”关切,维护收入分配公平,在促进互联企业发展活力的同时要划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实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新经济时代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本文选取O2O用工模式为切入角度,探讨互联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为建立健全新经济时代的劳动者福利保障体系、完善劳动法治体系提供应对策略---笔者建议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为大量分散就业的劳动者提供新型的“劳动合作关系”组织保护,丰富和拓展中国劳动关系的内涵,以劳动者的“新互联”应对互联下的“新经济”,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更好驾驭“资本”为全体劳动者服务打下坚实的“人本”基础。
一、互联经济灵活用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以我国互联经济下平台型企业用工为例,其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劳动者从业呈现一定的自雇性。
企业招聘录用、用工管理等流程对劳动者都较为松散,往往不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而劳动者的各类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又是以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判例来看,互联经济下平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平台企业承担相应社会保障等法律义务很难得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支持。
据微信《劳动报》10月20日文中对网友是否愿意从事网约工工作的调查显示,网友“最担心的就是网约工身份不明”,多达65%的网友认为“社保缴纳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下,企业社保缴纳须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面对数以千万计的网约工社会保障需求,既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发展新要求。
又据网络媒体报道,大洋彼岸的美国优步公司与司机之间也发生了劳动关系热点争议案件,仲裁初审判决支持司机和优步公司成立“雇员”劳动关系而“非独立合约人”。
虽然法院终审以优步公司拿出巨额调解赔偿款与数十万驾驶员达成调解的形式结案,但该案也启示我们不管经济形式如何创新变化,以人为本的劳动关系所蕴含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理念的内核本质是联通世界、永恒不变的主题。
无独有偶,最近网络上也传来了英国那边对优步从业者有利的司法裁判最新消息。
英国法院认定司机与优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明确优步公司必须承担员工的基本工资、带薪假期和其他劳工权益。
虽然美英两国优步公司对判决未必心悦诚服,但裁判确实起到了促进互联经济型企业对从业者基本劳工权益保护的重视,体现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倾向依然是强化普通劳动者阶层的权益保护,促进体面劳动、分配公正和民生福祉。
优步公司同时也提到了除自营用工外,他们将考虑引入第三方社会中介来管理司机,以保持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以此来应对各地劳工政策加强劳工权益保护管制的趋势。
二、互联经济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工权益保护路径探索
笔者认为,破解互联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难题的关键在于,当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组织基础不复存在的同时,我们是否能迅速找到一个可以替代的以供劳动者重新团结、弥补分散缺陷的新型组织基础,这个组织基础既能将劳动者重新纳入新的集体加以保护,又能为各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灵活用工的劳动力蓄水池。
从我国当前平台型企业用工模式来看,除一部分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关系来管理的劳动者外,也有劳务派遣用工类型和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民事关系类型。
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看,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合作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都不甚理想。
前者因劳务派遣企业多年来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以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劳动争议和违法事件频发,广受社会各界批评,国家从而开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比例;后者由于将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关系重又推向了自由经济形式下的“零工”模式,劳动者个体缺少与资方抗衡的集体能力必将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巩固劳工权益保护历经几代的工人运动奋斗成果。
因此,必须引入与新经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劳工权益保护新型组织方式,以达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和劳工福利保障需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检索我国现有的劳动组织法律制度和运行实践资源,笔者认为可以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两个制度主体运行的实践经验上找寻新的灵感,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现有劳务合作社政策扶持体系的优点,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的模式来应对互联经济时代对劳工权益保障提出的新挑战,给千万网约工一个新的“娘家”。
第一,互联经济的本质是共享经济,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缺席。
互联网企业不能只享受技术革命催生的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而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把各种可能的风险推给劳动者个人和社会。
企业在与劳动者合作进而谋取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劳动者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基本的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并不断增进从业者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福利保障。
第二,制定互联网企业监管新政,在突出信息安全和行业监管的同时,不能让劳动者权益保护“落单”。
以各地网约车新政监管细则为例,其大都明确企业平台数据要对接公安和交通部门网络,并规定了企业可与劳动者形成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内的多种用工形式。
笔者认为除信息安全和行业管理外,还应要求平台企业将从业者数据接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所有从业者的在册登记和统一监管,便于政府部门掌握从业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障、技能水平、年龄结构等劳动权益落实情况和劳动力素质情况,进而可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执法检查、就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保补贴等措施促进民生发展。
第三,在典型行业内进行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先行试点。
可选取驾驶员、家政工等网约工群体先行,再推及其他互联网行业,新型业态先行,再连接传统行业,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联盟。
广泛宣传参加劳动合作社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优势,发动从业者积极入社,将互联经济平台内分散的劳动者重新组织起来,形成新的集体组织形式,并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推选劳动者代表和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共同管理合作社相关事宜。
第四,劳动合作社组织主要由劳动者社员组成,享受国家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权利和政策利益,社员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合作社也接受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入社,可对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和经费等支持,并优先享受合作社人力资源派遣、取得社内相关经营性业务合作等社员权益。
劳动合作社与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具有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双重职能,监督企业用工落实社员劳动保障法定待遇等情况。
第五,劳动合作社内的劳动者实现全员参保。
社员与企业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由企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
社员与劳动合作社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劳动合作社办理参保登记。
个体灵活就业的社员由个人参保缴费,劳动合作社可视具体情况按相应政策标准适时提供补贴或扶持。
与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形成劳务合作等灵活用工关系的,由平台企业、劳动者个人、劳动合作社三方分担相应的缴费数额,具体比例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其中平台专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配参照标准劳动关系执行。
鉴于平台型企业发展对国家就业促进的贡献,国家可通过劳动合作社提供企业适当的社保补贴。
劳动合作社经费来源为财政就业扶持资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企业社员赞助经费、社员缴纳的会费、以及自营相关业务取得的收入等基金组成。
第六,劳动合作社可发挥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求。
各个劳动合作社之间形成合作联盟,有序调配社员参加各类劳动,实现劳动者稳定、充分就业。
劳动合作社接入国家人社、民政等现行政策体系,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负责社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困难扶持,最低生活保障等安排,向社外或社内企业派遣劳动者,并接受被退回的劳动者,安排其重新就业等民生保障事宜。
第七,劳动合作社制度应由一定层级的立法机关立法保障,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予以实施。
一是可在总结各地现行劳务合作社实践经验上,直接为劳动合作社制度单项立法,及时把各地各级劳务合作社相关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办法,纳入劳动合作社制度,并拓宽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农村农民,而可扩展到城市工人。
三是可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时,在该法组织架构内嵌入劳动合作社法律制度,新创“劳动合作法律关系”,丰富和拓展劳动关系内涵,创新劳动关系管理。
将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组织形式,简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作关系和标准劳动关系两大类。
届时,企业、劳动者和劳动合作社三方在劳动合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定,特别是互联经济平台中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保护制度将成为重要的立法创新亮点。
第八,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组织体现“劳动合作、经济共享”的社会主义特征。
可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新型群众性基层组织平台,令其承载一定的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主义教育功能。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社会主义劳动合作社将分地域、行业和不同规模,在国家扶持和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利用自有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科技生产力量,自行开展各类生产服务经营活动,实现劳动合作社内社员“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结社目的,为科学社会主义直至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积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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