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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货人作为收货凭证。
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8、甲方货物需在两地域拼箱,由第一装箱地装完后打临时铅封,至第二装箱地后由发货人验证铅封后方能开箱装货。
依此类推,直至货全部装完后确认无异议,由装箱发货人将箱门铅封完好。
9、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淋雨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
相关材料。
1
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
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3、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写在送货单上,并注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
4、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运费总额之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八条:
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
公路汽运货物运输合同附运单
附件2:
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运输保险费凭证和与车辆运输有关的安全行驶资格凭据、司机身份证明、其它甲方要求的证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章:
甲方:
青岛凤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201X年X月X日在青岛市签署。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文二
为确保甲方所承揽的运输业务保质保量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以其运力参与甲方所承揽的运输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一般规定
1、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或委托单位的证明文书或双方确认的有效证明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采取电话、传真、签单或办理运单手续等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明确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及装、卸地点、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联系方法和注意事项,为乙方顺利完成运输任务提供便利。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必须的相关凭证和文件,倡导文明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乙方做好服务和解答工作。
3、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事故,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接到乙方正确、有效的送货回执后,应及时收回运输费用,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拨付运输费用。
5、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或被甲方客户追偿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单位的服务范围、要求、考核规定等制订或转发相关规定,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执行。
1、乙方承运甲方所承揽的运输货物时,所调派车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负责,其行为代表乙方行为。
2、乙方接受承运业务后,应保证人员、车辆迅速、及时到达指定装货地点。
所调派的人员、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车辆性能完好,车型满足货物装载要求;
消防安全器材和辅助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3、乙方在装卸货物时,应尽监装、监卸的责任,应做好验货手续。
应准确无误与发货
人、收货人点件交接,并在收、发货单上签字认可。
装载货物时,应严格遵照货物所标识的装、放要求,不得违规装载和违章指挥,因装载不妥造成货物损害,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4、乙方所调派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系,24小时畅通,必须按照客户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如实反映运输中的情况。
未经许可,驾驶员、押运员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和装卸货地点。
5、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做好车辆和货物的安全检查,中途停车、就餐、住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具备安全设施的停车场。
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
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情况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和通知甲方,并做好现场清点、处理记录,未经许可乙方无权处理货物。
6、乙方对承运的货物应保证安全、及时、准确送到指定的收货地点及单位。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货物灭失或货物逾期到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把正确、有效的收货凭证交付甲方,以便及时结算、划拨运输费用。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结算或不能结算运输费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由于甲方过错造成运输费用的损失,乙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四、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若因业务运作模式发生变化,双方积极协商另按新模式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如协商不成,则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或约定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运输费中扣除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相等金额的运费,用以抵消甲方的损失。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论何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如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以月为单位自动延续至双方签订新的合同,但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时,甲方无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201X年X月X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文三
托运方:
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
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
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
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
按保价额的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
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
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托运方的义务: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201X年X月X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附属:
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
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约201X201X年X月X日签约201X201X年X月X日
附送: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
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
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
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
身份证号码:
511027************。
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张志杰,经理。
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
1,身份证号码:
510212************。
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
王国忠,经理。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
201X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
201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
8.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开祥辩称:
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
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有部分运费没有支付。
该合同的主体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祥只是经办人。
损失应该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答辩称:
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陈开祥,渝B87910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陈开祥挂靠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车转让给了陈开祥。
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不是适格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该运输合同上无公司的盖章,只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
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要赔偿,也应由被告陈开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12日,被告陈开祥作为乙方以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即本案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该合同约定,货物从成都运到柳州市交付甲方指定单位查收,乙方负责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如发生行车事故,丢失、货损、货差等情况,乙方必须按保值价的100%价赔付甲方。
201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着承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货物的渝B87910货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清点,被告陈开祥签字确认货物损失有离合器壳体损坏178件、丢失2件,轴承箱损坏35件,后壳体损坏2件,变速箱体损坏137件,包装纸箱损坏600个,共计人民币62894元,另有西门子124箱发回厂家检测后定损。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
车运输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对货物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1X年1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
8.78元。
另查明,渝B87910汽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道路运输证上业户主名称是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该车原系李仕蓉挂靠该公司,201X年12月14日李仕蓉转让给陈开祥,后陈开祥向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201X年5月18日,陈开祥将车转让给陈天明,陈天明与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货物运输合同、渝B87910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查询记录、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货损统计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管理局桂河路简罚A2578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4502001055935596号处罚决定书、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事故现场车辆照片、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李仕蓉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上书写的的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陈开祥持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渝B879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与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渝B87910车辆的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运输合同的承运方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且重庆飞云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交给陈开祥及准许渝B87910车辆登记在其分公司名下的行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实际车主陈开祥以其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行为的授权。
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陈开祥驾驶印有飞云公司标志的车辆,持有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证件以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和托运方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应视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
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往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因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故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承运人为陈开祥,公司不是承运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陈开祥作为实际承运人对涉案运输合同享有重要的运营利益,也应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开祥辩称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时明知车辆超载,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但被告陈开祥作为车辆驾驶专业人员和实际承运人,明知车辆超载却违章装载导致事故发生,对货物损失负有重要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提交证据中损失为离合器壳体、轴承箱、后壳体、变速箱体、包装纸箱共计为62894元部分,虽然被告陈开祥只认可数量,不认可赔偿单价,但在该货损统计单上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且
被告陈开祥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受胁迫或者不是自愿的,故本院对上述共计62894元的损失予以确认;
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西门子124箱的损失情况,对该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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