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防汛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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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订水库、堤防安全度汛方案;
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
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
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防汛工作的制度、规定及措施并贯彻实施;
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
组织制订水库、堤防安全度汛方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河港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县防指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
筹集洪毁工程修复、防汛抢险资金和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
县经发局、电力局:
负责调配防汛、排渍的供电负荷,负责本系统的防洪保安工作。
县经发局同时负责农村小水电的度汛安全。
县水利局:
负责防汛抗洪的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将汛期灾情、防汛抗洪调度指令及时上传下达,负责制定各种防汛度汛、除险及水毁工程的恢复方案,并积极参与各类抗洪抢险工作。
及时向县防指和市防指报告灾情,并转达领导成员和市防指的有关指示。
负责制定险情工程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参与抢险。
县农办、农业局:
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害区农业救灾,帮助组织群众开展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县移民局:
负责大源渡和株洲航电库区堤防工程及穿堤建筑物安全度汛及抢险工作。
县建设局、农机局:
负责城区防洪及抽水排渍机具的抢修、调用。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县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报,预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县安监局:
负责全县矿山及尾沙坝的安全度汛及责任落实。
县气象局、水文站: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水情变化,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及未来形势分析资料。
县供销社:
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物资申报、调度及防汛物资的储备,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县农机局:
组织柴油机、水泵、电机、水管等机具设备,组织专业安装维修队伍下乡进行防汛机具的维修安装服务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安全,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交通运输畅通。
县公路局:
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保障防汛运输畅通。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
负责所辖邮电、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及时传递防汛、水文气象信息。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
负责防汛抗洪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水情及天气情况等信息。
县卫生局:
负责防汛抢险的医疗保障工作及指导组织灾区群众防疫治病等卫生防疫工作。
县石油公司:
负责防汛抗灾油料的调运、储备,保障防汛救灾燃油物资及时充足供给。
人武部:
根据防汛需要,及时组织民兵应急抢险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洪救灾任务。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进行除险、抢险,组织群众撤离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防汛交通畅通。
县民政局:
设县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指导各乡镇制定救灾预案;
根据水利、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情汛情,分析研究灾情及可能发展趋势,制定救灾避灾应对方案,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
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
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落实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避灾意识。
县九观桥水库管理所、新桥水库管理所:
制定各自灌区防汛度汛方案并报县防指审批,根据审定的防汛度汛方案开展防汛工作。
县城防洪堤管理所:
负责县城段堤防安全度汛及清凉港排渍站机组设施的正常运转。
其他各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能,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我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县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
当湘江水位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加密测报时段,及时上报测报结果。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当湘江水位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县防办。
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村组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及时报告。
3.1.2.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各乡镇水管站应按照县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办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及乡镇水管站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县防指应组织各水工程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县防办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3县防办按照《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县防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
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2.1.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水库及堤防安全度汛方案、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
针对湘江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3.2.1.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安全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1.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水库、堤防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湘江洪水预警
3.2.2.1当湘江水位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县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湘江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山洪灾害预警
3.2.3.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3.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由县防指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各乡镇应在县防御山洪地质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急预案。
3.2.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
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安排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县防指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防御洪水预案
县防指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部,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县防办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县防指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指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办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县防办报告。
4.1.6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应急响应级别
4.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Ⅳ级响应:
4.2.1.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4.2.1.2湘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Ⅲ级响应:
4.2.2.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4.2.2.2湘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4.2.2.3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部分乡镇,并发出紧急警报。
4.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Ⅱ级响应:
4.2.3.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4.2.3.2湘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湘江干堤出现溃堤性严重险情;
4.2.3.3湘江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2.3.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乡镇安全。
4.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Ⅰ级响应:
4.2.4.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4.2.4.2湘江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4.2.4.3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乡镇安全;
4.2.4.4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响应: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
有关乡镇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巡查工作。
如有险情发生,水利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险情处理工作,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各工程管理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运用水库、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
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
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本责任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Ⅱ级响应:
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
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工程管理单位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
4.3.4Ⅰ级响应:
县防指可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工程管理单位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各责任区准备工作。
县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可以根据省防指的决定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县防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湘江洪水
4.4.1.1当湘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
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4.4.1.2紧急情况下,县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县防指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指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县人武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县防指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县防指负责,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县防指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同时,请求市防汛指挥部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县防办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
县防办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
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密切联系;
要逐日填报水库水位表。
4.5.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县防办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
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
若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需请求上级提供支持,应同时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办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堤防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万亩以上堤防和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县防指必须在失事后2小时内上报,万亩以下堤防和小型水库失事,必须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
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
及时填报堤防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县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6指挥和协调
4.6.1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县防指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应请上级防汛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应急处置
4.7.1水库、堤防、水闸、输水渠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县防指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县防指从县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水库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
同时组织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
对转移的群众,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
驻衡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经市防指同意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紧急防汛期间,县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防办会同新闻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湘江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有关部门和县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
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县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
5.3.2县防指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县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1.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6.2.1.2县防汛应急物资由县防办委托县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县防指统一调度。
6.2.1.3县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
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衡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县防汛民兵应急分队及各乡镇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经发局、交通局、公路局、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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