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期末复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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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329.间谍罪全看行为犯
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其中一种既可以构成间谍罪
一般主体16岁
(2)认定
罪与非罪是否故意
行为犯,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既遂
一罪属于牵连犯从重处罚
33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选择性罪名
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行为的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满足其一
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
一般主体16岁
危害公共安全罪
337.投放危险物质全看危险犯/行为犯
(1)概念与构成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危险物质能够发生毒害作用、数量比较大的财物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一般主体已满14不满16
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区分关键:
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A.主体范围不同自然人/单位和自然人B.客观方面不同只要足以构成既遂/没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C.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过失
340.破坏交通工具全看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发生加重处罚
(1)概念及构成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交通运输安全对象:
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
·
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正在使用;
破坏方法和破坏部位
一般主体
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
破坏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无限制
341.破坏交通设施全看危险犯
(1)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运输安全
对象: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及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
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般主体故意
354.丢失枪支不报罪
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的公共安全
配备的公务用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过失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未及时报告行为——疏忽或有意隐瞒
356.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严重后果的发生结果犯
(1)概念与构成要件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运输安全(除航空铁路以外)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可作为可不作为
*指使逃逸,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过失
A.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区别:
事故是否重大
B.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
在与查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3)刑事责任
A.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等难以发现的地方,使其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死亡,或者在家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压他人致死的,则应定故意杀人罪。
360.危险驾驶罪,客体、客观方面,道路、醉驾、罪数危险犯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
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
在道路上实施下列行为:
A.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B.醉酒驾驶机动车的C.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D。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一般主体16主观方面:
从重处罚
362.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A.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B.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C.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or过于自信
认定
A.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B.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C.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生产去、作业/日常
D.与危险品肇事罪的界限
a.主体范围不同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人员或一般主体
b.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刑事责任
134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结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注意一般与特殊
一般罪名,与后八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特殊优于一般,重罚优于轻罚
概念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伪劣产品
客观方面(数额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a.在产品中掺杂、掺假b.以假充真c.以次充好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达到五万仅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本罪与本节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a.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伪劣产品未作特别限定/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b.犯罪的客观要件有所不同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客观上具备行为要素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8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兜底罪,数额犯
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普通货物、物品进出扣的监管制度和征收关税制度。
对象:
普通的货物,物品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397-400前五个罪名都要看
1.伪造货币罪牵连犯吸收犯
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对象:
货币
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即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仿照真货币;
不求与真货币一致以假乱真即可
A.罪与非罪
总面额2000元以上或币量200张以上;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其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B.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行为人是否将伪造货币行为实施完毕即是否将货币伪造处来为标准。
C.一罪与数罪并罚的认定
伪造:
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既造又用:
数罪并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运输空间范围不超过国(边)境线为限,跨境运输属于走私假币不以本罪论处
主观上故意
a.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假币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论处
b.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假币的需要数罪并罚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牵连犯
无数额限制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大于等于4000元
5.变造货币罪
对真实货币进行改造,使真币改变形态或者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半真半假是假币
403妨碍行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有牵连从一重处
指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个有一个
主体16岁自然人
415.洗钱罪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额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七种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
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规定为如下五种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2)通过账户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转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一般主体16
直接故意
422.信用卡诈骗
(一)
(二),先盗窃后使用是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
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刑法中借记卡也是信用卡
A.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or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B.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1万元其余5000元
16岁自然人
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认定:
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况,可能同时出犯本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个罪名。
由于伪造和使用之间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下,按照牵连犯论处,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
若只有其中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行为未构成犯罪,则按构成的犯罪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可。
424.保险诈骗
(一)
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行为。
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A.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B.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个人1万单位5万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故意,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426.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额数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万以上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采取逃避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标准不属于5年内2次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A.与一般逃税行为的区别逃税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
B.逃税与漏税的区别:
漏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C.逃税与欠税欠税是客观上无能力缴纳
D.逃税与合理避税区别法律性质不同
E.本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牵连关系从重处罚
F.税务人员参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a受贿牵连重罪b未受贿勾结共犯
437.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A.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B.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16岁也可以是单位
447.合同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
复杂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多指经济合同):
A.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
B.行为人实行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C.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劳务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
457.故意杀人罪相当重要全部都看不用多说吧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他人的生命权利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VS不作为(对于不作为的杀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为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以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一般主体14岁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几种特殊情形罪与非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构成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自杀作为定罪与否的一个因素;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但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应按相应的犯罪从重处罚;
(5)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同时又采取了一定的方式致使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2.帮助或者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完成自杀,不包括为了帮助他人自杀而动手杀死他人的情况,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人产生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教唆的对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对自杀者提供精神帮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对于提供物质帮助和教唆自杀的,要不要定罪处罚有两派明显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只有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教唆或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但在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情况下,自杀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没有主行为可以依附,无法按照杀人罪的帮助或教唆行为处罚;
同时帮助教唆自杀也不能单独认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等同。
但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提供物质帮助的和教唆杀人的,符合我国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3、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按照具体情形认定
•4.受嘱托杀人行为的定性及“安乐死”问题
受嘱托杀人因为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成立杀人罪,但考虑到没有杀人动机,是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所以量刑时从轻处罚。
“安乐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受嘱托杀人的行为,只是安乐死针对的是特定的人
465.强奸罪也炒鸡重要好好看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不论是普通强奸还是奸淫幼女主体都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
2、普通强奸,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普通强奸必须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和手段的强迫性两个方面。
其犯罪对象包括14周岁以上的女性和14周岁以下的幼女。
3、以强奸论的奸淫幼女行为:
客体不同(法益不同),侵犯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也与普通强奸不同,不需要具备违背幼女意志的条件,也没有手段的限制。
其主观方面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不同:
1、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方式上,猥亵是指奸淫以外的其他性侵犯行为,伤害的是妇女的性心理和性健康。
而侮辱行为也应当是与性有关的侮辱行为,也是侵害妇女的性心理和性健康。
如果采用与性无关的其他方式侮辱妇女的,可能构成后面的侮辱罪,这也是区别本罪与侮辱罪的主要方面。
469.非法拘禁罪持续犯
•1、张某因叶某与其女儿解除婚约而气愤。
一次叶某从其家附近路过,张某趁机拦住他,并叫来儿子侄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后拿来绳子,将叶某捆绑并将其推倒在地,二十多分钟后叶某挣脱绳索,跑到一家院子找来砍刀,砍死张某儿子后自己喝下农药自杀。
•2、白某因怀疑张某向单位领导诬告自己,准备教训他一顿。
他与朋友于某一起将张某骗到出租车上,途中两人用酒瓶敲打张某头部,问是否诬告自己。
张某呼救,白某怕被人听见,拿出安眠药欲强迫张某服下,张某极力挣脱后打开车门跳出,由于惯性被摔倒在地,头部剧烈碰撞而死亡。
•另:
如果白某打开车门,将张某推下车,致张某头部剧烈碰撞而死亡,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两个案例中,行为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注意:
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持续犯,其不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属于一个行为的继续,而不是数个行为,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案例1中,虽然时间较短,但有殴打捆绑等行为,情节比较恶劣,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叶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死亡并非是非法拘禁所导致的,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2中,白某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其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该以加重构成10年以上判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造成他人重伤的的故意。
•但如果是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是一种故意,属于转化犯,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71.绑架罪
绑架罪注意的主要问题: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民的自由、安全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
(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提出其他要求(3)为勒索财物而偷盗婴幼儿。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如果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满14周岁即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犯罪目的有二:
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是以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首先在于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强制性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绑架罪除了剥夺他人自由以外,一般还会进一步实施其他的行为,行为人会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其次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
客体不完全相同。
本罪是复杂客体;
非法拘禁罪是简单客体
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不是复行为犯,也就是其实行行为只有一个绑架行为,而且是行为犯,只要完成了该行为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取得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7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客观方面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以是否出卖作为既遂的标准。
(但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贩卖行为,应当以卖出为既遂)
•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以及偷盗婴幼儿等行为。
•(注意拐骗、收买、偷盗行为与其他罪中的行为不同,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的)
拐卖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
(1)在拐卖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的,属于牵连犯,应以重罪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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