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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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
出卖人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支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的义务
(一)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1.依约检验义务。
2.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之间对接受标的物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
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买受人都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特别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或按合同约定或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四、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1、约定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交付转移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外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五、特殊的买卖合同
特殊买卖合同:
指于交易方式上有某种特殊性的合同。
由于这些特殊性,生出交易双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有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制的必要。
1、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样品而订立的由出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招投标买卖合同以及拍卖合同
招投标合同是以招标、投标、开标与决标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4、易货合同
易货合同又称以货换货合同、以物换物合同、物物交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移货币以外的财物所有权于他方的合同。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二章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财产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
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2、特征:
(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3、赠与合同的种类
(1)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2)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4)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公证赠与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与人的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
3.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二)受赠人的权利
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物并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1、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
条件:
(1)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
(2)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
(3)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以及不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在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与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有抚养义务无抚养能力的除外)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丧失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含义:
指约定赠与后履行完毕前,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
(1)行使穷困抗辩权的时限应为赠与约定后履行完毕前。
(2)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3)对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人不能预见。
(4)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可归责于赠与人。
第三章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合同是转移借贷款项处分权(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4)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
(5)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不要式合同
3、种类
(1)按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1.金融借贷合同。
金融借贷合同也叫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即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相同货币,并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合同。
(2)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1.长期借款合同。
长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合同。
2.中期借款合同。
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贷款合同。
3.短期借款合同。
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基本建设贷款合同
(4)按照是否提供担保来划分,可分为:
担保借款合同和信用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
(2)接受借款人的用途监管,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偿还借款
(5)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
第四章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合同为转让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和继续性
(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3、分类:
(1)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2)以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3)以合同当事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订立
1、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
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
(3)
租赁物的用途。
(4)
租赁期限。
(5)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
租赁物的维修。
2、租赁合同的期限:
不得超过20年
3、租期的更新:
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单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否则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包括保管(保存)也包括正常维护和维修
3.不作为义务:
禁止添附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不经同意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2.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承租人的租赁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2、条件:
A、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B、须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房屋于第三人。
C、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驶。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B、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相结合。
C、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D、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E、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决定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要求不同
(二)租赁物的来源不同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四)租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五)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不完全相同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A、一定条件下的瑕疵担保免责权;
B、风险负担免责权;
C、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
(2)出租人的义务A、购买租赁物并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内容的义务
B、交付义务
C、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D、向出卖人付款的义务
E、协助索赔的义务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A、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B、对出卖人的直接索赔权;
C、价值返还请求权
(2)承租人的义务A、支付租金的义务;
B、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C、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六章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承揽的标的
(2)数量、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材料的提供
(5)承揽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验收标准和方法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4)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6)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
2、定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3)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等费用
四、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
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以外,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
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3)因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第七章保管合同
一、保管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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