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非选择题复习过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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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5-129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昀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
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
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
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
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中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
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130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甲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为什么?
5-130、10-207
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负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因此乃非合理预见)。
因为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①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
②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
⑧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
④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本案中,以上四个条件均符合,所以甲父负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赔偿责任。
全国2013年10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历年真题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31.简述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1-65
利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其一,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
(2)其二,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约定人的辅助。
倘若受约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可以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其三,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3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6-144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
(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3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7-155、156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有: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3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5-302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某种新技术的研发任务并进行实际开发,他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接受研究成果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支付金钱(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提供资料(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及完成其他协作事项,以保证受托人按约定进行开发。
(2)保密。
当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若当事人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或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方时,在委托人接受开发成果之后、技术成果被正当公开之前(这一正当公开包括他人合法公开、专利申请被公开等情形),委托方负有保密义务,以防止开发成果不当公开而侵害到受托人的知识产权。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4)如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35.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
10-214-215
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高速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但法律规范在高速范围内又难免发生重合,针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可能作出调整,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又恰恰相反好都是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则同一法律实施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违约、损失、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
(2)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体现在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诉讼时效不同。
违约诉讼纠纷的诉讼时效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外,其余是2年;
侵权诉讼纠纷一般为2年。
我国合同法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4)责任方式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36.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
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
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
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该合同虽欠缺有效条件,但并不必然认定为无效,而是允许补正的合同。
经补正,合同满足了应当具备的条件,该合同有效;
若该合同仍未被补正的,则无效。
(2)甲母的电话是行使什么权利?
该权利的行使,会使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
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使本案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无效的合同。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
向谁主张?
行使催告权,由甲母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无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因其不是善意,只有善意第三人在合同未被追认前有撤销权。
全国2013年01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历年真题非选择题部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
7-152/153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3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10-197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34、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4-286
(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
(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5-128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
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
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
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
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
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
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
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
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
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
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
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79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6-147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10-200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14-271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历年真题
3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3-95、96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
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
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
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32、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
5-131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条件的内容违法的,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将使整个合同无效。
合同的生产以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既然条件无效,就不能使之成就,合同将永远不发生效力。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知该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应当将该附条件的合同作为附期限的合同处理。
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则订立该合同无意义。
条件限制合同效力之发生,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条件永远不能成就,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33、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
9-187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
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
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
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
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
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
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34、比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11-234、237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即告成立。
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其不以借款之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故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要式性
依《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故此类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未采书面形式的,推定合同不成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此外,贷款申请书、有关贷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有偿性
金融机构借款为商事交易之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有偿为原则。
若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息。
政策性贷款可以比照商业贷款降低甚至免除利息,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4、为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甲允诺借给乙10万元,后反悔,乙并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不要式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
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
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4、单务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
1-62、63、64
一、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
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
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二、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
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
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
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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