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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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3.2.3、4.3.3.2.4
4.3.3.2.3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
物。
4.3.3.2.4排水管网畅通。
4.
未根据工艺要求操作口前安全门有行程开关等设施实现电气连锁。
5.
注塑机械工作台后保护
罩松动。
6.
注塑机械传动外露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
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6.4.1条
6.4.1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
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
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见图1)或活动式联锁
防护装置。
a光电防护帘;
b联锁防护装置;
c电气柜;
d
仅允许部分进入的内部栅栏;
e压敏垫;
f双手操
纵装置;
g复位致动器;
h距离防护装置。
7.
注塑机械油箱及管路漏油。
8.
压力加工机械自动取料装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无护栏。
9.
压力加工机械模具各紧固件不齐全。
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第7.2、7.3条
7.2保留紧固件防护装置紧固件应尽可能保留在与之连接的防护装置上,以减少丢失的可能及保证其不被代替。
7.3抗振防护装置的紧固件尽可能采用锁紧螺母、螺簧垫圈等,以保持其与防护装置的可靠连接。
10.
压力加工机械未配置安全模具、安全保护栅栏、双手或多人控制以及光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11.
压力加工机械急停按钮失灵。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T16754-2008第
4.1.1、4.4.5条
4.1.1急停功能在任何时间都应是可用和可操作的,在机械的各种运行模式中,该功能应优先于所有其
他功能并且不应削弱为解脱陷入危险人员而设计的
任何便利性。
直到急停功能手动复位以前,任何启
动指令(预定的、非预定的或意外的)对由于急停
作用而停止的那些操作应是无效的。
当急停装置可能被分置时(例如,便携式悬挂
操纵板)或机械可能部分被分离时,应注意避免运
行的和不运行的控制装置之间的混淆
4.4.5急停装置的操纵机构应为红色,如果在操纵机构的后面有背景,则背景的颜色应为黄色
12.
脚踏开关无防护罩。
2013)第3.2.2.5条
3.2.2.5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13.
压力加工机械制动器失灵。
2013)第4.4.2.2.2条
4.4.2.2.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
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
确
14.
压力加工机械检修或更换部件未停电并挂牌锁机。
15.
机床转动部位和部件保护设施缺失。
16.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脱落的装置缺失。
2013)第2.4.2.1.2条
2.4.2.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17.
金属切削机床限位器、连锁保护缺失。
2013)第3.4.2.1.3条
3.4.2.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
与机械联锁装置、
紧急制动装置、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
置应完好、可靠;
操作手柄、显示屏和
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
附属装置应齐全。
18.
金属切削机床检修时未停机断电,挂牌锁机。
19.
焊机外壳未连接接地线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3.0.4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第11.3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
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
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
架。
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2.3接地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
接地(或接
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
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
装置。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
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
管道、房屋的金属
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
地。
20.
焊机利用建筑物和金属构件、轨道或气体管道做焊接回路。
(GB9448-1999)第11.4条
11.4焊接回路
11.4.1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
的实际操作条件,
11.4.2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
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MΩ)。
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
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11.4.3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
接接头。
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
缘良好。
11.4.4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
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
在经过通道、
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
使用保护套)。
11.4.5能导电的物体(如:
管道、轨道、金属支
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
但
在建造、延长或维修时可以考虑作为临时使用,其
前提是必须经检查确认所有接头处的电气连接良
好,任何部位不会出现火花或过热。
此外,必须采
取特殊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锁链、钢丝绳、起重
机、卷扬机或升降机不得用来传输焊接电流。
21.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
超过3米。
二次线长度
大于30米。
2013)第4.2.41.4条
4.2.41.4当采用焊接电缆供电时,一次线的接线
长度应不超过3m,电源线不应在地面拖拽使用,且
不允许跨越通道。
22.
砂轮机的开口方向未朝墙,或正对着人行通道。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4674-2009第5.11条
5.11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
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
方。
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
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23.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和遮盖面不足。
2013)第
4.2.11.2、4.2.11.3条
4.2.11.2
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
隙应符合GB4674的相关规定。
4.2.11.3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
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
24.
砂轮机托架安装不牢固,挡屑板不可调。
2013)第4.2.11.5
条
4.2.11.5
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
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
等于3mm。
25.
模切压痕机缺失四套安全装置:
托手式保护装置、压杆式保护装置、手柄制动紧急停车开关、脚踏式紧急自停保护装置。
《模切压痕机规范操作规
程》(QB3694-1999)
第3.4.6、3.5.2条
3.4.6模切压痕机除有触动式紧急停车装置外,还应设有操作方便的脚踏或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3.5.2所有模切压痕机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保护装置或压杆式保护装置
26.
模切压痕机未设置灯光指示或报警装置,监护合模检修人员。
27.
模切压痕机调整模具时未断电和挂牌锁机。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8176-2012)第8.11条
冲模安装调整、设备检修,以及需要停机排除各种
故障时,应使用安全栓,并在设备启动开关旁挂示
警告牌,警告牌的色调、字体应醒目易见,必要时
应有人监护开关。
9.2.3在对机器进行擦洗、注油、
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
时,工厂应迫令停机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若检修
应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应对危险场所采取有效的保
护措施。
停止运转的机器,应锁闭启动装置,并挂
上“禁止启动”字样的标牌。
28.
木工机械限位及联锁装置不可靠。
29.
木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平刨床无护罩式或护板式安全装置。
带锯的固定式防护罩、活动式防护罩、可调式防护罩。
跑车带锯机的有效护栏等。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12557-2010)第5.3.7.2
5.3.7.2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安全措施
道具和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具台等进给机构必
须被安全保护。
安全防护装置可以是下列的一种或
几种组合:
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防护装置、可
调式防护装置或自调试防护装置、其他安全装置
(电子图像系统、触发装置、压敏系统等)、全封闭
的防护或栅栏式防护装置。
在使用全封闭的或栅栏式的防护装置时,如操
作者必须进入封闭罩或栅栏中去,必须规定附加的
安全措施,例如带连锁装置的封闭罩或上述的适合
的封闭装置。
30.
木工机械旋转部分包括操作人员可接触到的非工作齿、刃部位,均未设防护装置。
31.
木工机械无吸尘和防噪音设施。
(GB12557-2010)第5.4.2、
5.4.3条
5.4.3木屑、酚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5.4.3.1一般要求
机床的结构应能避免机床上的木屑、粉尘和有害气体等生产性废料所产生的危险。
如果存在这样的危险,则机床上应设置能将上述列举的材料采集或吸收的装置.
23
GB12557—2010
如果在正常工作中,机床不能封闭,则上述列举的吸收和采集装置应设在与排放源尽量接近之处。
粉尘(和其他危险物质)产生的危险,可通过采用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和控制。
机床的粉尘浓度不应超过GB/T14384-2010中表4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在机床上作检验。
5.4.3.2控制措施
应采取措施有效地从机床上收取粉尘和木屑.或是装入一个吸尘系统和收集系统;
或是通过充分考虑和适当安排排放口,使机床能与用户的吸尘系统连接,
吸尘罩、导风板、愉送管和机床吸尘系统中的其他零件应处于安全的位置,使粉尘和木屑能输送到吸收连接管中去(见图16)。
吸尘口的设计原则参见附录B.
皮带输送机机械传动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32
.位防护装置缺失。
(GB14784-2013)第4.5条
皮带机人员操作岗位和
33.每隔20m左右未设置相
应的红色急停开关。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2013)第4.1.11
35.
输送带金属架未接地
(零)保护。
36.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无明显标志,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37.
防护栏及钢平台未采用焊接连接。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第4.5.1条
4.5.1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
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
当不便焊接时,可用螺栓
连接,但应保证设计的结构强度。
安装后的防护栏
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38.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求》第4.1.2条
4.1.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39.
防护栏杆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存在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求》第4.4.2条
4.4.2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梯子及其所有构件的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40.
平台钢梁存在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求》第4.5.4条
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
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求》第5.2、5.3、5.4、
5.5、5.6条
5.2栏杆高度
5.2.1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5.2.2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
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mm。
5.2.3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
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5.3扶手
5.3.1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
扶手末端应
以曲折端结束,可转向支撑墙,或转向中间栏杆,
或转向立柱,或布置成避免扶手末端突出结构。
5.3.2扶手宜采用钢管,外径应不小于30mm,不大
于50mm。
采用非圆形截面扶手,截面外接圆直径应
不大于
57mm,圆角半径不小于3mm。
5.3.3扶手后应有不小于75mm的净空间,以便于手
握。
5.4中间栏杆
5.4.1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
杆。
5.4.2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25mm×
4mm扁钢或直径16mm的圆
钢。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大于
500mm。
5.6.6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
梯子
封闭边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上表面扶手的上表面
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于960mm
5.6.7斜梯敞开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GB4053.3中
规定的栏杆高度。
5.5立柱
5.5.1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
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5.5.2立柱不应在踢脚板上安装,
除非踢脚板为承载的构件。
5.5.3立柱因采用不小于50mm×
50mm×
4mm角钢或外
径30mm~50mm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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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 安全隐患 排查 整改 对应 依据 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