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记录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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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记录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3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修正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企业应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复训。
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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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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