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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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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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五章 训练塔
第六章 训练塔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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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
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车辆数
2棗3辆
4棗5辆
6棗7辆
面积(平方米)
1500
2000
2500
注:
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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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第3.0.2条、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
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3.0.3条、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
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3.0.4条、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3.0.5条、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
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
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3.0.6条、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3.0.7条、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廊。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0.9-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3.0.8条、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3.0.9条、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3.0.10条、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3.0.11条、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3.0.12条、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
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3.0.13条、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
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3.0.14条、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
序号
面积(平方米)
房间名称
车辆数
备注
2--3辆
4--5辆
6--7辆
1
车库
按车型确定
2
通讯室
15--20
3
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舍
每人10
4
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
10
5
战斗员值勤宿舍
每人6
包括每人物品贮藏面积0.3
6
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
40
55
70
7
警卫、传达室
10
8
卫生室
12--15
9
图书室
10--15
10
厨房
50人以下按50,每增加1人增加0.55
包括贮藏面积
11
餐室
每人0.9
12
烧水房
5
13
家属探亲用房
40
50
60
14
蓄电池室
10
15
修理间
12
15
20
包括零件贮藏面积
16
清洗室
8
10
12
17
烘干室
10
15
20
18
器材库
25
30
35
19
被服库
12
15
20
20
枪支贮存室
10--15
21
杂具间
12
15
20
22
油库
12--15
3
浴室、更衣室
40
50
60
24
盥洗室、厕所
每人0.6
不小于40
注:
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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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4.0.1条、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第4.0.2条、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4.0.3条、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
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4.0.4条、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
第4.0.5条、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
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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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5.0.1条、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
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0.2条、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5.0.4条、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5.0.5条、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5.0.6条、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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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训练塔
第6.0.1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
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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