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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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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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建筑与建筑热工 6
3.1一般规定 6
3.2建筑设计 9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1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7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9
4.1一般规定 19
4.2冷源与热源 20
4.3输配系统 24
4.4末端设备 32
4.5监测、控制与计量 33
5给水排水 36
5.1一般规定 36
5.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36
5.3生活热水 38
5.4非传统水源利用 39
6电气 40
6.1一般规定 40
6.2供配电系统 40
6.3照明 41
6.4电能监测、计量与智能化 43
7可再生能源应用 46
7.1一般规定 46
7.2太阳能利用 46
7.3地源热泵系统 47
附录A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48
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49
附录C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专业) 57
附录D屋面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 66
附录E外墙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 77
附录F外门、窗相关性能指标示例 107
附录G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参考值 114
附录H新疆各市县空调室外计算用气象参数 116
附录I制冷量离心式冷水机组的制冷性能 117
附录J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119
本细则用词说明 123
引用标准名录 124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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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义书签。
1总则
1.0.1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充分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环境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提高室内舒适度。
并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节能buildingenergy-saving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能耗的活动。
2.0.2建筑能耗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
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总量。
2.0.3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分区climaticzoningforbuildingthermaldesign
为使建筑热工设计与气候条件相适应而做出的气候区划。
2.0.4室内环境质量indoorenvironmentquality
建筑室内的热湿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室内空气品质的总体水平。
2.0.5透光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建筑体形系数shape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7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singlefaçadewindowtowall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8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9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10热桥thermalbridge
围护结构中局部结构的传热系数明显大于主体结构传热系数的部位。
2.0.11城市热岛效应urbanheatislandeffect
同一时期内,城市区域空气温度值大于郊区的现象。
2.0.12建筑热工设计buildingthermaldesign
从建筑物室内外热湿作用对围护结构和室内热环境的影响出发,通过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或降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负荷而进行的专项设计。
2.0.13天然采光daylighting
利用自然光进行建筑采光的方法。
2.0.14自然通风naturalventilation
依靠室外风力造成的风压和室内外空气温差造成的热压,促使室内外空气流动与交换的通风方式。
2.0.15外保温系统externalthermalinsulationsystem
由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位于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2.0.1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and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outer-wall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单位为W/(m2·K)。
2.0.1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8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9设计建筑designed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20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21非名义工况下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NPLV)Non-standard value partloadvalue
基于机组在非名义工况下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22非名义工况下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n)Non-standard coefficientofperformance-cooling
冷水机组在非名义工况条件下,冷水机组的制冷量与输入功率的比值。
2.0.23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HER-h)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24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25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frefrigeration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26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建筑与建筑热工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表3.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及气候子区
市县名称
严寒地区
严寒A区
青河县
严寒B区
和布克赛尔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富蕴县、吉木乃县、昭苏县、温泉县、巴里坤县、伊吾县、北屯市、塔什库尔干县
严寒C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奇台县、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哈巴河县、奎屯市、尼勒克县、特克斯县、博乐市、阿拉山口市、精河县、双河市、和硕县、拜城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五家渠市
寒冷地区
寒冷A区
伊宁市、霍尔果斯市、可克达拉市、察布查尔县、巩留县、霍城县、新源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且末县、尉犁县、阿克苏市、阿瓦提县、柯坪县、库车县、沙雅县、温宿县、乌什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喀什市、疏附县、
疏勒县、巴楚县、伽师县、麦盖提县、莎车县、叶城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泽普县、和田市、策勒县、洛浦县、民丰县、墨玉县、皮山县、于田县、
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昆玉市、
寒冷B区
哈密市、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库尔勒市、铁门关市、轮台县、若羌县、阿图什市、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改善室外热环境,减轻热岛效应。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详表3.1.3。
表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
序号
市县名称
冬季主导风向
序号
市县名称
冬季主导风向
直属市
阿勒泰地区
1
乌鲁木齐市
北、东北
23
富蕴县
西、西北西
2
克拉玛依市
东北东、西北、东
24
哈巴河县
东
3
石河子市
西、南、东北
25
吉木乃县
南、南南西
4
吐鲁番市
东、东南
26
青河县
东北、西、西北
5
哈密市
东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昌吉州
27
伊宁市
东北东
6
昌吉市
西南
28
奎屯市
南
7
阜康市
西
29
霍尔果斯市
北、东北
8
呼图壁县
西南
30
察布查尔县
东
9
吉木萨尔县
西北西、西北、西
31
巩留县
东
10
玛纳斯县
西南、南南西、西
32
霍城县
东北东
11
奇台县
南南东
33
尼勒克县
东北东
12
木垒县
南、南南西
34
特克斯县
东南
塔城地区
35
新源县
东南东
13
塔城市
北
36
昭苏县
东
14
乌苏市
南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5
额敏县
东北东
37
博乐市
西北西
16
和布克赛尔县
西
38
阿拉山口市
西北西
17
沙湾县
南南北
39
精河县
南
18
托里县
南
40
温泉县
东、西
19
裕民县
西
哈密市
阿勒泰地区
41
巴里坤县
西
20
阿勒泰市
东北、东东北
42
伊吾县
西、东北东
21
布尔津县
东南东、东南
吐鲁番市
22
福海县
东南
43
鄯善县
东、东北东
续表3.1.3
序号
市县名称
冬季主导风向
序号
市县名称
冬季主导风向
吐鲁番市
喀什地区
44
托克逊县
西
68
疏附县
西北、西北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69
疏勒县
西北、西北西
45
库尔勒市
东北东
70
巴楚县
东北
46
焉耆县
西南
71
伽师县
东
47
和静县
北、东南
72
麦盖提县
东北东
48
博湖县
西南
73
莎车县
西北
49
和硕县
东北东、东
74
塔什库尔干县
西北
50
轮台县
东北、西南
75
叶城县
南南西
51
且末县
东北、东北东
76
英吉沙县
北
52
若羌县
东北、西南、西
77
岳普湖县
东、东北
53
尉犁县
西南、东、西北
78
泽普县
西北
阿克苏地区
和田地区
54
阿克苏市
北、北西北
79
和田市
西南
55
库车县
北
80
策勒县
西南西
56
阿瓦提县
北、东北
81
洛浦县
西北、西北、西
57
拜城县
东南
82
民丰县
东北
58
柯坪县
东、东北、西南
83
墨玉县
西、西北
59
沙雅县
东北
84
皮山县
西北、西南、东
60
温宿县
西、西南、东
85
于田县
西北、东北
61
乌什县
东北、西
兵团所属市
62
新和县
东、东北东、西南
86
北屯市
西北
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
87
五家渠市
西南
63
阿图什市
西、东、东北
88
阿拉尔市
东北
64
阿克陶县
西、西南西
89
图木舒克市
北、东北
65
阿合奇县
西南西
90
铁门关市
东北东
66
乌恰县
西、东南
91
双河市
西北西
喀什地区
92
可克达拉市
南
67
喀什市
西北、西北西
93
昆玉市
西南
3.1.4建筑体形应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3.1.5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建筑设计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单栋建筑面积A(m2)
建筑体形系数
300<A≤800
≤0.50
A>800
≤0.40
3.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采取遮阳措施。
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
(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
(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注:
朝向范围如图1所示图1朝向范围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同时,外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3.2.11应保证(或满足)建筑的气密性,通往屋顶和外廊的楼梯间或电梯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室外,宜增设防寒门斗。
3.2.12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建筑中庭常设的透光屋顶天窗,应适当设置可开启窗扇,在夏季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屋顶天窗宜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3.2.13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技术和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4的规定。
表3.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3.2.15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3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K[W/(m2·K)]
屋面
≤0.28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38
≤0.3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8
≤0.35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50
≤0.5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1.2
≤1.2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7
≤2.5
0.20<窗墙面积比≤0.30
≤2.5
≤2.3
0.30<窗墙面积比≤0.40
≤2.2
≤2.0
0.40<窗墙面积比≤0.50
≤1.9
≤1.7
0.50<窗墙面积比≤0.60
≤1.6
≤1.4
0.60<窗墙面积比≤0.70
≤1.5
≤1.4
0.70<窗墙面积比≤0.80
≤1.4
≤1.3
窗墙面积比>0.80
≤1.3
≤1.2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2.2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1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
表3.3.1-2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K[W/(m2·K)]
屋面
≤0.35
≤0.28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43
≤0.3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43
≤0.38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0.7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1.5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9
≤2.7
0.20<窗墙面积比≤0.30
≤2.6
≤2.4
0.30<窗墙面积比≤0.40
≤2.3
≤2.1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1.7
0.50<窗墙面积比≤0.60
≤1.7
≤1.5
0.60<窗墙面积比≤0.70
≤1.7
≤1.5
续表3.3.1-2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0.70<窗墙面积比≤0.80
≤1.5
≤1.4
窗墙面积比>0.80
≤1.4
≤1.3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2.3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1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
表3.3.1-3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K[W/(m2·K)]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
传热系数K[W/(m2·K)]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
屋面
≤0.45
—
≤0.40
—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
≤0.4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
≤0.45
—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1.0
—
≤1.0
—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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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共建筑 节能 设计 标准 实施细则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