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主创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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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奖励;
(2)政策第25条第2款:
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
3、其他条款可在当年7月1日至10日或11月10日至20日申报。
4、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时限
政策兑现由市科技局受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政策审核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及科技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
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
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申报方式
申报受理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科技局窗口,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装订成册。
联系电话:
63537787;
监督电话:
63537769。
各受理单位在受理时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政策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政策要求,建立合肥市科技创新项目库,凡需兑现自主创新政策项目,先入库后兑现。
登记入库的项目,将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维护。
申报基本条件: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于专利资助条款)。
申报基本材料: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业和单位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提出书面申请,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
二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
1、政策第6条第1款:
研发及消化吸收再创新单个项目300万以上研发费用资助
相关说明:
符合条件的单位限申报1个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享受配套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条款政策,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
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证;
立项批文(企业或政府立项文件)、项目开发任务书;
主要成果(如:
专利等)材料复印件;
项目研发费用财务审计报告(内容按照《研发项目费用归集表》准备)。
2、政策第6条第2款:
项目无偿拨款配套
兑现的配套项目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立项,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备案。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兑现;
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指农业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须有重大专项办批文。
高校承担的项目须与本地企业联合申报,并在本地产业化。
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
兑现金额按到帐资金计算,实行合同管理,兑现期限为到帐后一年内。
相关材料:
立项合同和资金计划、政府下达拨款资金批文、资金到账凭证。
3、政策第6条第3款: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审核报表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研发费用财务审计报告(内容按照《研发项目费用归集表》准备);
统计部门提供的研发投入审核报表。
4、政策第8条第1款:
市外高企、创新型企业来肥落户投资资助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的(不含分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证书(批文);
固定资产投资购货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购货发票。
5、政策第8条第2款:
研发总部迁入我市资助
研发总部指该企业的核心研发力量和机构。
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研发总部迁入我市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6、政策第9条:
各类研发机构奖励
对经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的认定机构新认定及考核优秀的各类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或考核优秀批文。
7、政策第10条:
创新型及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新认定创新型及试点(示范)企业批文。
8、政策第11条:
税收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201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不包括创新型试点企业。
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等;
《自主创新增量税收奖励申请表》、税务登记证、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证书(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容);
201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票、201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政策第12条第1款:
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
企业被授予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文件)、税务登记证;
《自主创新增量税收奖励申请表》、《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表》;
2011、2012年度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重。
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2011、2012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号码;
2011、2012年度企业增值税税票、2011、201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0、政策第12条第2款:
各类新产品研发团队奖励
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
同一系列产品,按照单个产品给予奖励。
提供重点新产品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产品专利证书。
11、政策第13条:
中央在肥科研院所。
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
税务登记证、转企改制批准文件;
《自主创新存量税收奖励申请表》;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容);
2011、2012年度税收发票及纳税申报登记表。
12、政策第14条:
标准制定奖励
根据标准前言,列主持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主持起草单位兑现,列参与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参与起草单位兑现。
标准实施后开始兑现。
标准制定立项批文(包括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表)、已实施的标准文件。
13、政策第15条:
科技进步奖团队奖励
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省科技奖励须排名前三位)。
14、政策第16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
15、政策第17条:
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
销售收入指税后销售收入。
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批文、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统计局报表。
16、政策第18条:
各类产业基地、国际创业园奖励
产业基地或国际创业园认定批文。
17、政策第19条第1款:
创新平台资助
符合《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合科[2012]117号)规定,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且当年有营业收入的予以资助。
平台批准文件;
服务证明材料(服务合同);
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对进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和云计算、物联网公共应用平台另请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研发服务设备相关发票。
18、政策第19条第2款:
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考核优秀资助
根据《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合科〔2011〕67号)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组建期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批准组建和考核优秀文件。
19、政策第20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
对新认定组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
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批文。
20、政策第21条第1款: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相关说明:
产品销售收入指税后销售收入。
兑现期限为签订合同时间起算一年内。
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企业购买成果技术交易合同及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含付款发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专项审计报告(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销售产品与成果项目内容一致)。
首次产业化高校及科研院所证明。
21、政策第21条第2款:
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
《自主创新增量税收奖励申请表》;
购买科技成果(专利)的合同、发票;
2011、2012年度企业增值税税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2、政策第21条第3款:
技术交易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奖励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上一年度已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和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3、政策第22条:
研发机构研发设备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对上一年度新购置的单个仪器设备投资额达10万以上的,给予10%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研发机构认定文件、仪器购置合同书、购置费发票。
24、政策第23条:
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费用补助
在研发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须进入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
同一项目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最高比例资助;
跨年度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不在合肥市产生的科学仪器使用费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供需双方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检测单位和机构提供的专业检测费发票(发票项目须是检测、试验、测试费),享受30%补贴的须提交政府部门项目立项批文。
25、政策第24条第1款:
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认定批文。
26、政策第24条第2款: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优秀奖励
考核优秀批文。
27、政策第24条第3款:
孵化器税收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
孵化器内企业。
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文件(证书);
由孵化器提出的拟兑现税收金额;
《自主创新存量税收奖励申请表》。
在孵企业的认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由各孵化器提出初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在孵企业标准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第10条进行界定。
孵化器的初审意见将与本条第二款孵化器奖励进行挂钩,初审不严格的将取消孵化器奖励资格。
28、政策第24条第4款: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认定批文、孵化器面积证明材料。
29、政策第25条第1款:
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专项资助
申报单位须成立两年以上,知识产权多、符合产业政策的择优资助;
承担同类研发项目未结题及在研同类项目、未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知识产权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暂不受理。
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
农业科技类申报范围:
种植养殖技术、生物技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农业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
社会发展类申报范围:
生物环保(水污染防治、巢湖流域生态修复集成示范、巢湖蓝藻综合治理与技术集成应用、秸秆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新药研创,临床新技术应用(重大疾病和感染疾病预防与治疗),医疗器械研制,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科技强警等专项。
国际合作类申报范围:
由我市企业与国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的合作研发应用项目。
立项批文(企业或政府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利等)相关附件材料;
本项目研发费用财务审计报告(内容按照《研发项目费用归集表》准备);
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国际合作项目须附国际合作协议。
30、政策第25条第2款:
软科学研究专项奖励
立项批文。
31、政策第26条第1款:
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
当年注册(从注册之日起算一年内)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企业。
根据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皖工商企注字[2012]202号),科技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历证明;
创办企业科技人员须是前三位股东。
创业科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高校科研院所任职证明);
发明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申报企业注册一年内销售收入凭证;
工商注册验资报告,附出资证明材料;
提供工商局盖章的股东花名册。
32、政策第26条第2款: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申报人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后两年内(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读及毕业两年内)创办企业;
其所占股份不低于30%;
政策兑现前一年内新建企业;
所建企业拥有自主或合作研发的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
并在合肥科技创业苗圃备案。
验资报告;
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
创新类产品证明
材料(可以为商业计划书、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证书、用户报告、技术合同等形式之一)。
33、政策第27条:
专利申请定额资助及代理机构奖励
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单个发明实审资助、单个专利授权资助以及发明授权5件以上奖励的,其经费应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
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为本市区域内;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书为准;
获得专利(含PCT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
发明专利申请及进入实审必须交纳相关费用。
(1)专利申请定额资助: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2)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申请达到30件、50件,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含5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专利受理通知书》。
34、政策第28条第1款:
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企业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时间2012年1月1号以后),并以该项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的销售收入(指税后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申请本发明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销售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
35、政策第28条第2款: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申请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经市科技局批准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批准文件。
36、政策第29条第3款:
对企业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给予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当年投保以下五种科技研发类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批文)、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协议书、保险经纪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书,投保单、保险费发票、保单副本。
37、政策第31条第1款: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
当年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满1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复文件,工作站设施证明材料;
博士后简介、合作协议和工作成效。
38、政策第31条第2款:
新建院士工作站资助
当年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及在站工作院士(满1年)。
院士工作站批复文件,省院士站备案文件,工作站设施证明材料;
院士简介、合作协议和工作绩效报告。
39、政策第32条:
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高层管理人员。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证书(文件);
《自主创新个人税收奖励申请表》;
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名单及聘书;
最近两年实缴税票;
2011、2012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
2011、2012年度企业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0、政策第33条:
聘请外国专家资助
企业聘请外国专家申报限额5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所聘外国专家本人的《外国专家证》、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合同或项目合同;
所聘外国专家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本年度企业支付所聘外国专家工薪的证明。
41、政策第35条:
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奖励
已纳入合肥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各类企业。
向市财政局股权办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
企业被认定为试点企业的相关文件;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激励方案申报表》及激励方案备案文件;
企业实施完成激励方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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