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内容及改革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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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源税;
②土地增值税;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
(1)非税财政收入:
教育费附加、矿区使用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2)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增值税将立法】
B.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三大类:
(1)中央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
①关税②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③消费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⑥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①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②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③契税④房产税⑤车船使用税⑥印花税(不含股票交易印花税)⑦土地增值税⑧土地使用税⑨耕地占用税⑩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②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作为地方收入;
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③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④股票交易印花税(中央94%,地方6%)
C.税收管辖(征收机关)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企业所得税(2002年后成立的,2009年1月1日调整)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⑥车辆购置税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
①个人所得税②营业税③资源税④房产税⑤车船使用税⑥印花税⑦土地增值税⑧土地使用税⑨城市建设维护税⑩教育费附加
(3)部分省市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①耕地占用税②契税【注:
正在划转地税负责】
(4)由海关负责的:
①关税②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注意:
并不是每个企业、单位、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
二、基本内容:
(一)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货物:
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
(1)小规模纳税人:
①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原100万元以下)。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如从事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原180万元以下)
②管理: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2、税率
A.一般纳税人:
(1)基本税率:
17%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的销售、进口和应税劳务。
(2)低税率:
13%:
①农业产品②食用植物油;
③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④图书、报纸、杂志;
⑤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⑥二甲醚;
⑦食用盐
(3)零税率:
出口货物
(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B.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3.减免税
A.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
对外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3)农业生产资料
①农膜
②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如磷酸二铵)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④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
(4)饲料产品
注:
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范围
(5)避孕药品和用具;
(6)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8)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B.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③翻新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C.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青岛市为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D.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可以合理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导消费需求,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投资流向。
属于中央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2)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09.5.1起】
2.税目(14个):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其中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工业酒精、食用酒精、医用酒精。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如宝石坯)
(5)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又称重油、渣油)。
(7)汽车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
①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②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9)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球杆(杆头、杆把、握把)及高尔夫球包(袋)。
(11)高档手表:
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3.税率
A.形式:
①比例税率——从价定率
②定额税率——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卷烟、白酒
B.具体税率
(1)比例税率:
1%—56%
Ⅰ.乘用车:
*①汽缸容量在1.0L(含)下1%
②汽缸容量在1.0L—1.5L(含)3%
③汽缸容量在1.5L—2.0L(含)5%
④汽缸容量在2.0L—2.5L(含)9%
⑤汽缸容量在2.5L—3.0L(含)12%
*⑥汽缸容量在3.0L—4.0L(含)25%
*⑦汽缸容量在4.0L以上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Ⅱ.适用3%税率:
1汽车轮胎;
②汽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Ⅲ.适用5%税率:
1酒精;
②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③木制一次性筷子④实木地板
Ⅳ.适用10%税率:
①其他酒;
②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③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④高尔夫球及球具;
⑤游艇
Ⅴ.适用15%税率:
鞭炮、焰火
Ⅵ.适用20%税率:
①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②高档手表
Ⅶ.适用30%税率:
①烟丝;
②化妆品
Ⅷ.适用36%税率:
①乙类香烟②雪茄烟
Ⅸ.适用56%税率:
甲类香烟
(2)定额税率:
8档税额。
每征税单位0.8元—250元。
Ⅰ.税额0.8元的:
①柴油;
②燃料油;
③航空煤油。
Ⅱ.税额1.0元的:
①无铅汽油;
②石脑油;
③溶剂油;
④润滑油。
Ⅲ.税额1.40元的:
含铅汽油
Ⅳ.税额220元的: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
Ⅴ.税额240元的:
黄酒
Ⅵ.税额250元的:
①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②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啤酒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1卷烟每标准箱150元;
②白酒每500毫升0.50元。
4.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按销售额的5%。
(三)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1.税目、税率
(1)税目(9个):
①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如搬家业务)
②建筑业: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装修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如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绿化工程、搭脚手架、爆破、道路修建、钻井等)。
金融保险业:
④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
⑤文化体育业:
⑥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⑦服务业:
代理业(如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
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⑨销售不动产(所有权):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2)税率:
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设三档:
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3娱乐业20%,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台球、保龄球减按5%征收。
4.减税、免税
(1)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免税规定:
A.按照《条例》及细则: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包括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及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注意: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B、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A)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予以定额(4000元/人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B)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C、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离婚财产分割;
——无偿赠与个人;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D、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原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比例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F、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商业零售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G、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月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不征税规定:
①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②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③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④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⑤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减税规定
①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征收。
②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征收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
2.纳税人:
在征收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10.12份开始征收。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具体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1%(其他地区)三个档次。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六)资源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
1.征税范围:
目前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具体包括:
(1)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如矿泉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
(6)有色金属矿原矿。
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7)盐。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
2.税额:
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定额税率:
①原油8——30元/吨
②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③煤炭0.3——5元/吨山东3.6元/吨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⑥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⑦盐:
固体盐/液体盐10—60元/吨(暂按15元/吨)2—10元/吨(暂按2元/吨)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疆资源税改革启动:
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税率5%。
(七)车辆购置税:
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化而来,属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1.纳税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1)征税对象: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应税行为:
“购置”是指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自用上述车辆的行为。
2.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按应税车辆计税价格10%征收。
3、减免税、退税
A.
(1)外购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1)企业:
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事业单位:
取得经营收入的。
(3)社会团体:
(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
2.课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等。
(1)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A、认定标准:
1工业企业(包括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包括服务业、商业流通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B、2010、2011年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4.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
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1)免征、减征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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