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储存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8011580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8.39KB
剧毒化学品储存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
《剧毒化学品储存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剧毒化学品储存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仓库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有交通部门承认专门运送剧毒化学品资质。
5、剧毒化学品仓库有外来人员登记、值班巡逻登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危化品管理制度
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
佚名来源:
未知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送、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范畴和分类
2.1凡具备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备一定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规定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装置,应依照危险品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
火灾危害及毒害限度,设立相应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制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储危险物品,应依照生产需要,规定存储时间、地点和最高容许
存储量。
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原则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合操作人员必要对的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解决问题时必要戴面罩)。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合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物(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急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合。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容器,在使用前必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容器必要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危险货品包装标志》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阐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合,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依照危险物品性质和国家颁发《爆炸危险物品场合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办法。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用防止泄露、消除静电办法,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映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要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用严密隔离办法。
3.8凡用于生产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要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
用途不同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废水(气)、废渣和粉尘排放必要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原则解决。
3.10禁止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规定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化学危险品仓库应依照物品性质,按规范规定设立相应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储,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畅通。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货位,避免混存。
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办法互相抵触或互相有影响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容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恰当距离,配备一定数量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涉及库工)必要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通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涉及: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查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涉及: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要采用防火办法。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关于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禁止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依照危险性,穿戴相应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送互为禁忌物料。
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铜制、合金制或其她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和双人使用“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要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送
5.1化学危险物品装卸和运送,必要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普通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送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送危险物品性质,佩戴好相应防护用品,装卸时必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先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装过剧毒物品车辆,卸后必要洗刷干净。
5.4互相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导致其他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危险物品不得违背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送。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
运送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送危险物品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量选取路面平坦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禁止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要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
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运送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送爆炸物品。
运送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低闪点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品客户要检查:
“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与否合乎安全规定,如发现问题应责成顾客解决后方可发货。
6.报废解决
6.1剧毒物品用后包装物必要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解决。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要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报废解决必要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办法,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解决。
6.3凡公司报废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具有化学危险物质,必要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规定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解决部门。
6.4公司生产中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要加强管理,不得随同普通垃圾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目录》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均实行强制检定。
详细项目为:
1、尺:
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
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
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
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
热量计;
8、砝码:
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
天平;
10、秤:
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
11、定是包装机:
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
轨道衡;
13、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酒精计;
19、密度计:
密度计;
20、糖量计:
糖量计;
21、乳汁计:
乳汁计;
22、煤气表:
煤气表;
23、水表:
水表;
24、流量计:
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
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
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
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
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
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
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
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
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
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38、活度计:
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
声级计;
42、听力计:
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
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
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
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
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
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
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
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
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
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棉花水份测量仪:
棉花水份测量仪;
57、验光仪:
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燃气加气机:
燃气加气机;
60、热能表:
热能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依照本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拟定详细实行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红色:
停用标记;
绿色:
检定或校准合格标记;
黄色:
降级使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剧毒 化学品 储存 标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