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号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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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川华西〔2009〕人资47号
关于印发四川华西集团所属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西集团各单位:
《四川华西集团所属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9月28日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川华西董〔2009〕第114号决议),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送:
集团公司各领导,财务部、经营部、生技部、监察部、审计
部、各事业部。
四川华西集团所属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和考核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施工生产性单位(含集团事业部,下称所属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院长、部长)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实行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待遇,年终考核发放目标责任奖励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实行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同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实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3、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采取核定下达目标责任指标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度。
第二章基本薪酬待遇的确定
第五条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以下称单位负责人)的年度基本薪酬待遇,由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核定。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基本薪酬的确定
1、单位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标准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计算公式为:
单位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数。
2、倍数的确定:
按2.5-3.5倍之间确定;
3、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剔除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后计算确定;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四川省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第七条基本薪酬的发放
单位负责人正职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它负责人分配系数按分工负责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差距,常务副职按0.7-0.9,其他副职按0.6-0.8的分配系数确定。
分摊到12个月,按月发放或根据各单位现行考核办法发放。
第三章年度目标责任的核定与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核定书。
第九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核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考核内容及指标;
(2)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3)考核和奖惩;
(4)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营业收入利润率(或收入结余率等)。
1、当年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是指考核当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项审核认定的单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前年度潜赢及非经营性因素后的当期实际利润。
2、营业收入利润率(或收入结余率等),是指企业考核当年利润总额同营业收入的比率(或收支结余额同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润率=(当年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收入结余率=(当年收支结余额/收入总额)×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期间费用率、现款上交、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设计成果奖等。
(三)综合评价指标:
主要根据该单位总体工作状况在集团公司排序和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有关考评结果及表彰情况。
第十一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预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建议值。
每年1月底以前,单位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要求和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方案和目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影响当年经营效果的特别事项)报集团公司。
单位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同时应考虑同行业同类单位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目标责任指标。
集团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单位所处的发展阶段、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单位平均增减幅度,对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建议值进行审核,与单位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下达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核定书。
对确定的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指标,于每年4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一)建立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执行情况。
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报告包括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等情况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单位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立年度目标责任指标执行情况预警制度。
集团公司结合各单位月度快报、季度报表和本条有关报告事项,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单位发出书面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完成年度目标责任。
第三章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于每年3--6月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以前,单位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于每年4—5月对所属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三)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目标责任专项审核报告,结合单位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兑现意见。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计分
年度目标责任指标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六条年度目标责任基本指标考核计分
1、年度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年度利润(或收支结余额)目标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4分;年度利润(或收支结余额)目标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3分;年度利润(或收支结余额)目标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2分;年度利润(或收支结余额)目标2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1分;最多加(扣)20分。
2、营业收入利润率(或收入结余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高于(低于)目标值时,每高于(低于)0.1个百分点,加(扣)3分,最多加(扣)15分。
第十七条分类指标考核计分
1、营业收入增长率(或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加(扣)1分,最多加(扣)4分。
2、营业收入(业务收入)期间费用率指标基本分15分,完成目标值时得15分;每(增)减0.1元,加(扣)0.5分,最多加(扣)10分。
3、现款上交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10分;每季度按时足额上交,加1分;反之,则扣1分,最多加(扣)4分。
4、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设计成果奖基本分1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10分;每多(少)1项,加(扣)2分,最多加(扣)4分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10分。
领导班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集团公司党政表彰奖励的,加2分;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扣2分;凡班子成员中受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扣3分。
最多加(扣)3分(同类表彰奖励就高计分,不重复加分)。
第四章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的确定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与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
根据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计分,将非生产性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得分率(考核得分÷每项指标基本分与最高加分之和×100%)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科研、设计单位
1、当考核等级为E级,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为0;
2、当考核等级为D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考核得分率-D级起点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D级起点得分率)”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在0倍基本薪酬到1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3、当考核等级为C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1+0.5×(考核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1倍基本薪酬到1.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4、当考核等级为B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1.5+0.5×(考核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1.5倍基本薪酬到2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5、当考核等级为A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2+(考核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A级封顶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2倍基本薪酬到3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二、其它非施工生产单位
1、当考核等级为E级,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为0;
2、当考核等级为D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考核得分率-D级起点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D级起点得分率)”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在0倍基本薪酬到1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3、当考核等级为C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1+0.5×(考核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C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1倍基本薪酬到1.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4、当考核等级为B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1.5+0.5×(考核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B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1.5倍基本薪酬到2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5、当考核等级为A级,目标责任奖励按“基本薪酬×[2+0.5×(考核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A级封顶得分率-A级起点得分率)]”确定,目标责任奖励在2倍基本薪酬到2.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剔除以往年度潜盈潜亏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对离退休人员、不在岗人员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超过2008年实际数的(扣除上级拨款),视同当期利润考核。
第二十二条特别嘉奖:
在全面完成年度基本指标的条件下,年度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目标1000万元(含)以上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3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目标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30%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额)目标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2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利润目标200万元以下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20%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
被考核单位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重大科技、设计、勘察成果奖、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专项问题等,集团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特别嘉奖。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负责人正职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分配系数为1;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配系数按0.7-0.9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差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华党〔2008〕67号)]和分工负责制履行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
考核年度内发生工伤死亡1人的,扣减年度目标责任奖励5%;累计发生2人的,扣减年度目标责任奖励10%;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的,扣减年度目标责任奖励20%;发生较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扣减年度目标责任奖励50%。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工资应随单位负责人的薪酬增长而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单位负责人薪酬原则上也不得增长。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收入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再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报酬。
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要责令其纠正,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完成现款上交指标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指标和核定的归还往来欠款指标,单位负责人方可兑现目标责任奖励;对未完成的单位,不予批准兑现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奖励,直至全额完成时方予以批准兑现。
第二十八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一经发现并核实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为0,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事实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单位主要领导是否变动,在以后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或离任审计出现往年利润(或收支结余额)严重不实,依据可靠资料,须重新计算利润不实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并按计算结果支付(扣回)单位负责人利润不实年度的目标责任奖励。
如在考核年度后,发现重大潜亏,必须在发现当期完成财务帐务处理,且不调整考核财务处理当期的目标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目标责任奖励为0,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按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将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指标考核挂钩,按考核得分可对企业领导班子降低目标责任指标考核等级、对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降低目标责任奖励分配系数。
第三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年度薪酬收入在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成本费用。
其年度收入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集团专项奖励办法规定的单项奖励、政府以奖金、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负责人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度收入之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试行,原川华西[2008]人资2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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