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7898678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64KB
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Word下载.docx
《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Word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如实告知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六条红利分配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九条保单贷款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五、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及按本条第四项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就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所有保险合同所承担的累计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各以30万元为上限;
且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本公司对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仅承担给付50%保险金且最高限额各为15万元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额外全残、意外额外身故、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药物过敏所致;
12.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所致;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一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一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一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一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上述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一十五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一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一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
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一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命 金六福 两全 保险 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