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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
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
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
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
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篇三: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
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
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
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
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集体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
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
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
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没有自主权。
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
在中国进入wto后。
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
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
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
建国以后,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
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形式,集体合同无生存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把集体合同的签订当作维权的手段。
在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行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合同的职能。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这是以后所有劳动法都没有的东西。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工会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被列为工会的首位权利。
改革开放以后,工会十一大确定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
1992年《工会法》第六条对维护职能规定为: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虽然集体合同的权利在1992年《工会法》中得到确认,但没有放到重要的位置,这是集体合同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当然2001年的《工会法》第六条重新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的职能。
(四)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左右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很重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当然劳资双方无集体谈判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如何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正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政府不可能包办代替劳资双方,在劳资双方关系的中也不可缺少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是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防范劳资冲突,并在劳资争议出现之后对其予以解决的“基本武器”。
劳动争议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其范围、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正面临着劳资冲突的严峻考验,也是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实现。
实践证明,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内部凝聚力就强,改革发展就顺利;
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得好的地区,职工上访就少,社会就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就好。
具体而言,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
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
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存在的问题目前的现状尽管目前中央和各地方关于集体合同规定不断出台,集体合同的签订比例越来越高,但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仍然的认识不足,签订集体合同主要还流于形式,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单纯强调签订比例。
很多地方的企业甚至连劳动合同制度都没有建立,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更高层次的集体合同?
很多新建的企业没有工会,职工一盘散沙,何以推选代表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职工不信任,谈何签订集体合同?
有的国有企业工会干部没有积极性,自认为是摆设,迫于行政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这种变异的集体合同有何意义?
很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又没有建立行业工会,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集体合同?
目前关于集体合同既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又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如何协调?
在法律上如何适用也存在问题。
解决的途径
笔者认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不同于西方国家是劳资关系严重冲突的产物,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中国特色,即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集体合同的建立,因此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我们执政党的性质来看。
我们应该有信心也有能力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避免西方国家因劳资冲突而给经济造成的损害。
对此,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作用,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
我国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劳动法律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并包括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的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劳动法》还不是劳动法典,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制定出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体的劳动法典可能性不大。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总共有107条,却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三章,大量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杠架和依据。
就集体合同制度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只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
显然,试图仅靠这四条规定来保障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
因此,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广泛推行创造了基本条件。
时至今日,《集体合同规定》仍是我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依据。
但是,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很多方面。
1、从性质上看,《集体合同规定》虽然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它不属于法的范畴,法律地位是很低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不相适应。
2、从效力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不但低于宪法和法律,而且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是很低的。
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只能在确认它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参照它来判断集体合同双方的是非曲直。
3、从内容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它不能直接创制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能对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化,凡是法律还没有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先行规定。
由于这种限制的存在,同时由于我国《劳动法》仅仅是用“寥寥几笔”勾勒出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规定》不可能承担起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任。
例如,由于《劳动法》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提及,《集体合同规定》也就不敢走得太远,对于法律责任同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原先的《工会法》由于缺乏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了“软法”,好象是一个没有骨头的人,很难站起来,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
集体合同制度缺了法律责任,情形如何不言而喻。
4、我国劳动部的法定职权是主管全国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其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必须受其行政职权的限制、制约。
因此,劳动部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时,只能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
但是,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合同制度,它涉及许多问题,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讲,《集体合同规定》大部分内容规定的也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密切相关的问题。
5、《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因此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
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才“分庭抗礼”,发布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分析,从集体合同制度对立法的依赖性、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局限性等各个方面来看,我国都必须制定《集体合同法》,制定单行的《集体合同法》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对此,工会组织应有所作为。
第二,应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集体合同的主体虽然不是工会组织,但工会组织在协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是法定的代理人。
虽然《劳动法》也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这只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就目前我国职工的整体素质而言,没有工会的主导,签订集体合同无疑于
篇二:
劳动关系学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学参考答案(20xx/10/19自考)
一、单选
BCBBAADCBBABBCCDACCB
二、多选
21、BCD,22、CE,23、ABCE,24、CD,25、ACDE
三、名词解释
1、合作---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待,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2、雇主---雇主也称用人单位,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工会性---是指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四、简答
1、雇员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a员工持股计划。
b质量圈。
c共同磋商。
d工人董事
e工作理事会。
f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简述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所具有的主要功能
a、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
b、解决纠纷
c、确定基本劳动标准
d、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e、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3、我国关于集体协议的含义及集体协议的意义
集体协议的含义:
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的意义:
1、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2、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3、集体协议制度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目标之一。
4、集体协议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
5、集体协议制度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4、三方协商机制具有“权力平等”的特点,这里“权力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权力平等”的含义是:
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他方之上,无权单独发号司令,指使、命令另一方。
三方机制中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
5、简述劳动争议的特征
答: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雇主和雇员。
2、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的。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之内。
3、劳动争议内容和形式的特定性。
4、不同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五、论述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述在我国集体谈判进程中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一)协商准备。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确定协商代表。
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三)协商程序。
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四)策略。
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
(五)技巧。
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2、试述政府在三方协议中的作用各国政府普遍认为,在三方协商处理劳资关系的格局中,必须解决好政府、雇主和工会三者的相互关系、责任及作用问题。
就劳资双方而言,都希望以自己的力量影响政府,因此,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关键。
从市场经济国家三方协商机制的实践看,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作用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三方协商主要是在事关国家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劳资关系的内容上共同讨论,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在三方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和组织者身份。
政府的组织作用具体包括:
(l)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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