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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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产品类别
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和若干小类(各类及小类与美国、欧盟标准对照表见附录A),产品类别及定义见表1。
表1 产品类别及定义
序
号
产品
大类
产品大类定义
产品小类
产品小类定义
1
爆竹类
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筒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黑药炮
以黑火药为爆响药的爆竹。
白药炮
以高氯酸盐或其他氧化剂并含有金属粉成份为爆响药的爆竹。
2
喷花类
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地面(水上)喷花
固定放置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手持(插入)喷花
手持或插入某种装置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3
旋转类
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设置有固定旋转轴的部件,燃放时以此部件为中心旋转,产生旋转效果的旋转类产品。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而旋转的旋转类产品。
4
升空类
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火箭
产品安装有定向装置,起到稳定方向作用的升空类产品。
双响
圆柱型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声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的升空类产品。
旋转升空烟花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
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药粒或药柱)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
玩具类
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线香型、摩擦型、烟雾型产品等。
玩具造型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
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线香型
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杆、竹竿、纸条上,或将烟火药包裹在能形成线状可燃的载体内,燃烧时产生声、光、色、形效果的产品。
烟雾型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摩擦型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7
礼花类
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单筒,含专用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小礼花
发射筒内径<76mm,筒体内发射出单个或多个效果部件,在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
可分为裸药型、非裸药型;
可发射单发、多发。
礼花弹
弹体或效果件从专用发射筒(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空中或水域产生各种花型图案等效果。
可分为药粒型(花束)、圆柱型、球型。
8
架子
烟花类
以悬挂形式固在架子装置上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形成字幕、图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画面。
分为瀑布、字幕、图案等。
9
组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同类组合烟花
限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组合,小礼花组合包括药粒(花束)型、药柱型、圆柱型、球型以及助推型。
不同类组合烟花
仅限由喷花、吐珠、小礼花中两种组合。
注:
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
4.2 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具体见表2和表3。
A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
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
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4.3 消费类别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个人燃放类:
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见表2。
专业燃放类:
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见表3。
5 通用安全质量要求
5.1 标志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
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
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包装标志内容样式见附录B。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
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GB/T191要求。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
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
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
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
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其他字体高度≥6mm,销售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2.2mm。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GB24426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
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运输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
运输包装容器体积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每件毛重不超过30kg。
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70、GB19359、GB19433的技术要求。
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
个人燃放类产品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彩色包装。
摩擦型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
5.3 外观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底座、底塞和吊线
不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的烟花(喷花类、玩具类产品),筒高超过外径三倍的,应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不脱落。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试验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吊线应在50cm以上,安装牢固并保持一定的强度。
引燃装置
在所有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引燃装置,应能正常地点燃并引燃效果药。
引火线、引线接驳器、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
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和引线接驳器应慎重使用。
并遵循下列要求:
a.产品不应预先连接电点火头(舞台用焰火采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使用电点火头;
c.使用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仅限定在特殊的组合烟花)时,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安装牢固,可承受1k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快速引火线和引线接驳器均应有防火措施;
d.快速引火线只能作为连接引火线,颜色应为银色、红色或黄色。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
2s~5s;
3s~8s;
A级、B级:
6s~12s。
C级、D级产品设计无引燃时间的产品可不计引燃时间,专业燃放类产品采用电点火引燃的不规定引燃时间。
手持部位不应装药或涂敷药物。
手持部位长度:
C级≥100mm,D级≥80mm。
A级、B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漂浮物和雷弹。
其他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安装牢固,不脱落。
5.5 结构和材质
产品的结构和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产品及产品燃放时安全可靠。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
产品运动部件、爆炸部件及相关附件一般采用纸质材料,不应采用金属等硬质材料,以保证在燃放时不产生尖锐碎片或大块坚硬物。
如技术需要,固定物可采用木材,订书钉,钉子或捆绑用金属线,但固定物不应与烟火药物直接接触。
带炸效果件和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如需使用固引剂,应能确保固引剂燃放后散开,固引剂碎片中不应含有直径>5mm的块状物。
5.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药种
产品不应使用氯酸盐(烟雾型、摩擦型的过火药、结鞭爆竹中纸引和擦火药头除外,所用氯酸盐仅限氯酸钾,结鞭爆竹中纸引仅限氯酸钾和炭粉配方),微量杂质检出限量为0.1%。
产品不应使用双(多)基火药,不应直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
使用退役单基火药时,安定剂含量≥1.2%。
产品不应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镁粉、锆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产品及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使用铅化合物,检出限量为0.1%。
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产品除可含每单个药量<0.13g的响珠和炸子外,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架子烟花产品仅限燃烧型烟火药,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药量
单个产品不应超过最大装药量(见表2和表3,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
实际药量与标称药量的允许误差:
药量≤2g,误差±
20%;
2g<药量≤25g,误差±
10%;
药量>25g,误差±
5%。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2。
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3。
表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序号
产品大类
最大允许药量
C级
D级
1g/个
—
0.2g/个
200g
10g
75g
30g
15g
1g
9g
5g/发
药粒型吐珠
20g(2g/珠)
3g
25g
5g
组合烟花类
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合,其中:
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
圆柱型喷花内径≤52mm;
圆锥型喷花内径≤86mm;
吐珠单筒内径≤20mm。
小礼花:
25g/筒;
喷花:
200g/筒;
吐珠:
20g/筒;
总药量:
1200g。
(开包药:
黑火药10g,
硝酸盐加金属粉4g,
高氯酸盐加金属粉2g)
50g
(仅限喷花组合)
注1.图中符号“—”代表无此级别产品。
表3 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A级
B级
1000g
500g
150g/发
60g/发
180g
30g/发
20g/发
吐珠
400g(20g/珠)
80g(4g/珠)
70g/发
药粒型(花束)
(外径≤125mm)
250g
圆柱型和球型
(外径≤305mm
其中雷弹外径≤76mm)
爆炸药50g
总药量8000g
架子烟花
瀑布100g/发
字幕和图案30g/发
瀑布50g/发
字幕和图案20g/发
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合
药柱型、圆柱型内径≤76mm
100g/筒
内径≤51mm
50g/筒
总药量3000g
球型内径≤102mm
320g/筒
1.图中符号“—”表示无此级别产品。
2.舞台上用各类产品均为专业燃放类产品。
3.含烟雾效果件产品均为专业燃放类产品。
安全性能
产品及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检测。
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应对产品及烟火药进行检测。
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热安定性、低温试验及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
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包括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相容性、吸湿性、水份、PH值。
产品及烟火药热安定性在75℃±
2℃、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分解现象,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产品低温实验在-35℃~-25℃、48h条件下应无肉眼可见冻裂现象,且燃放效果无改变。
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
产品各类烟火药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热安定性、相容性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火药应≤4.0%。
烟火药的水份应≤1.5%,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单基火药的烟火药≤3.5%。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7 燃放性能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
C级≤8m;
B级≤15m。
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见表4。
表4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值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
产品型号或级别
最低高度值(m)
35
3号
50
4号
60
5号
80
6号
100
7号
110
8号
130
10号
140
12号
160
15
45(3号)/60(4号)
旋转升空
其他
不包括花束和水上效果的产品。
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
,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
(仅限专业燃放类)。
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B级、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
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A级40m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
C级≤15m、B级≤25m、A级≤50m。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
C级≤20m,B级≤30m,A级≤60m。
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s;
其他缺陷应符合GB/T10632的要求。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在±
5%的范围内。
计数类产品烧成率应>90%。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1m±
0.1m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
玩具造型产品行走距离应≤2m。
6 检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
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包装检验
目测及按相关包装标准执行。
6.3 外观检验
6.4 部件检验
底座牢固性和稳定性检验
底座牢固性检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吊起50g重物1min,观察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
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底座稳定性检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30°
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也不应倾倒。
引燃装置检验
用目测方法观察点火引火线、快速引火线、电点火头、引线接驳器的外观及连接是否完好。
引火线牢固性检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200g或自身重量2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
快速引火线与安全引火线及引线接驳器之间应吊起1000g或自身重量1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观察引火线是否脱落。
引燃时间测定:
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两块表读的数偏差<0.5s,则检验结果有效。
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
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防火测试:
露在外面的快速引火线和接驳器旁燃时间应>20s。
底塞牢固性检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或跌落。
吊线牢固度检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1min,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5 结构与材质检验
目测产品结构和材质是否符合本文件5.5的要求,必要时解剖检测其结构。
6.6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药种采用GB/T21242、GB/T15814.1标准方法进行。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药量≤2g的,取10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2g<药量≤25g的,取5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药量>25g的,取3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安全性能检测
吸湿性测定按QB/T1941.5规定执行。
水分测定:
按GB/T6284规定执行(采取烘箱干燥或红外水分测定仪检测)。
PH值测定按GB/T9724规定执行。
热安定性测定:
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将产品放置在75℃±
2℃的烘箱中48h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单个产品药量≥100g的,称取50g烟火药放置在75℃±
2℃的烘箱中48h无燃烧、爆炸现象,取出放置24h后点燃,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低温试验按SN/T1730.3规定执行。
跌落试验:
将成箱产品从12m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漏药现象。
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按相关标准检测。
6.7 燃放性能检验
进行燃放性能检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b)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c)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d)现场燃放人员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发射高度的测定:
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
发射高度≤30m时,±
2m,发射高度30~50m时,±
4m,发射高度>
50m时,±
8m。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
选择图一或图二装置,在观测点处将A点对准发射点,透过透明板观察发射偏斜角。
图一
图二
声级值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爆竹10个、其他3个)进行声级测定,声级计水平放置安装在三角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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