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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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八条本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九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
作岗位。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
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
(二)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
(三)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
(四)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
————————————————————————————————————————————————————第十一条本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次。
第十二条本企业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本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日。
本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本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工如未严格遵守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违章操作,本企业可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本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其合同份数、生效日期、履行、续订、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与集体合同相同。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参考样本
泾川县(企业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要约书
泾川县(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方拟同你方就年-年(3年为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进行专项集体协商。
为使本次协商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本次协商的主要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2、劳动条件(包括现场职业危害情况)、防护措施和安全投入;
3、安全技术规程;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5、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维护和使用标准;
6、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8、职工患职业病或工伤的诊疗、康复等待遇保障及休
息和休假等。
双方需协商的与安全卫生有关的其它问题。
二、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2人或2人以上)协商代表,我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代表为。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三、本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协商,但最迟不宜超过年月日(间距不超过10日)。
2.地点:
建议此次协商在本单位会议室进行。
(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
泾川县(企业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
同协商要约书复函
(工会委员会):
我方同意开展年--年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协商。
定于年月日在单位会议室进行协商;
我方首席协商代表(企业法人),代表为。
我方建议增加以下协商内容。
(企业)盖章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企业名称:
地址:
合同类别:
□企业□行业□区域□首次签订□续订
(企业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
单位名称(公司)
乙方:
单位全体员工(工会)
第一条: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
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
篇三: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
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
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
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
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
防暑降温教育;
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
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
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
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当发现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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