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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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普遍较低,一般难以进行民事行为,故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显示生活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相差较大,不否认个别的智力水平较高,如八九岁的大学生,五六岁的儿童音乐家等,但总体来说,他们仍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如,到商店购买文具盒、练习本以及买票乘坐公共汽车等,应确认其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其有效。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18周岁以上。
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
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
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18周岁以上,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守法原则)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原则)
5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
4、认真对待权利
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民事权利的实现,除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即在生活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仅利己,而且能够促进发展的完备,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珍惜人身权利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它们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我们与生俱来的。
人格权包括:
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
身份权包括: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及亲权、继承权、荣誉权
亲子权: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所行使的民事权利。
亲属权:
指民事主体因为通液,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行使的民事权利。
2、具体内容
1)生命健康权(P126)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础权利,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2)姓名肖像权(P126)
姓名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有权依法使用笔名和其他别名
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就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3)名誉隐私权
名誉权:
对于人的这种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隐私权:
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维护财产权利
1、财产权:
广义是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
狭义是指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直接目的:
定分止争(就是解决物品的产权归属和流通问题)
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全面支配)
他物权包括: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收益为目的)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我国法律对财产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所有权
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共有。
对象:
动产,不动产。
取得方式:
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对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价值较大的动产也需要进行相关的产权登记方可取得所有权。
3、他物权
1)用益物权(P130)
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P131)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
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4、权利有界限——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注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善用合同办事
1、合同(P134-138)
1)含义:
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平等主体2、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3)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4)订立的过程:
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形成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承诺人)。
特点:
1)内容具体确定(名称、数量、价格)2)向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3)经受要约人承诺,则这次要约结束,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②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者信函方式。
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往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
③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确定,仅表达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
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5)效力:
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哪些要求:
①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②要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③要求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已经生效的合同。
6)重要性:
合同是企业之间经济交往的工具,它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不论我们今后从事任何职业,都会与合同打交道。
合同为当事人确立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保障。
7)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
8)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普通条款则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
有些合同内容可能是格式化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谈判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可能给接收方带来不利。
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特别规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9)履行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履行合同而达到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标。
因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一事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是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有义务防止因违约所致的损失扩大。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守信:
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有义务防止因违约所致的损失扩大。
10)合同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从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选择一种或者几种。
五、创建温馨家庭
1、法律为婚姻保驾
①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
②结婚符合的原则和条件
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条件:
结婚的具体条件有四项。
其一,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和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其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其三,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无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其四,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条件下结婚:
一是直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③结婚的程序。
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程序分申请、审查和批准三个步骤。
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④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体现在:
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负其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间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一方。
2、法律为家庭护航
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义务就是抚养和教育义务(最重要的);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影响家庭和睦的行为。
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③遭到权利侵犯的时候,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规定,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恶劣的,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课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一、维护劳动权益
1、求职途径。
其一,经过顶岗实习实现就业。
其二,通过人力资源招聘会实现就业。
其三,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
其四,通过公共媒体应聘实现就业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
2、签订合同求保障
1)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有效武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无论是举报投诉还是申请仲裁,没有合同为证会带来很多麻烦。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树立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自己决不能放弃这项权利。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那些方面?
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③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审查用人单位是不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否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①劳动合同包括必备条款和可选择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
可选择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事项。
②劳动者还要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相关内容。
防范劳动合同中设立的陷阱。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②若是试用期,其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③除劳动者违反约定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不能采用格式合同,不应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等。
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侵权行为须防范
1)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
3)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劳动者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才能理直气壮地享有各项劳动权利。
享有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自觉履行义务是获得权利,维护利益的基础。
4、劳动维权走正道
1)劳动维权的几种方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通过走正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协商不成功,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
三是劳动者不愿协商和调解,或对协商和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以违法的方式维权,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解决劳动纠纷时,一定要走依法维权之道。
二、依法经营企业
1、1)企业设立的含义。
企业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企业并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2)设立企业的条件。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例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企业章程或协议、资本,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内容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合法的经营范围等。
此外,不同类型企业的设立还有与企业类型相应的具体条件。
3)设立企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设立的程序也有不所不同。
例如,设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申请人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还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经过缴纳出资和验资,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复杂。
2、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1)为什么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需要经营者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
2)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规定了某些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市场混淆(假冒或者仿冒)、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
市场混淆:
假冒或者仿冒是典型的“搭便车”,市场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对消费者构成了实质性欺诈,这种行为侵占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公众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商业诋毁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强制搭售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职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3)危害:
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保证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哪些义务和责任?
①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②形成产品质量意识,杜绝违法行为(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侵害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存在质量问题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职生该怎么做:
我们部分中职生踏入社会后会通过创业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设立各种形式的企业,到那时,我们一定要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一定要依法经营企业。
2)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哪些义务和责任?
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在服务态度、服务技巧、服务效果上精益求精,避免因服务质量差而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经营者因服务质量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因服务质量,经营者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提高服务质量?
有利于民众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也有利于经营者自身形成品牌效应,做优做中服务产业。
4、保护环境资源
1)环境与环境问题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问题是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统称。
随着世界范围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总数的激增,环境污染更加严重,生态危机不断升级。
2)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
恶化的原因:
人口压力的原因,工业化加速的原因,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没有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无节制地消耗资源等。
3)我国环境问题比较突出:
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
4)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
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有赖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5)我国解决环保问题的对策(P157-158)
①从战略高度加强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②加强环保法制建设。
例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还有清洁生产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等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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