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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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4年12月16日印发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
行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环评〔2013〕423号),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简称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行业认定范围及等级
资格行业认定范围:
在河北省辖区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资格行业认定等级划分:
资格行业认定环境监理机构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的环境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可以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的环境监理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认定有效期为2年。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分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资格行业认定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行业认定。
(1)甲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在河北省有固定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具备20名以上持有环保部颁发或其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20人;
或者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15人、且一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5人;
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40人、且环评工程师数量不少于3人,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行业相关荣誉,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
4、具有开展市政公用、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冶炼、矿山、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相关行业环境工程评价、设计、运营、监理等丰富的工作业绩,并配备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2)乙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在河北省有固定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10人);
具备15名以上持有环保部颁发或其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12人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总数量不少于30人、且环评工程师数量不少于2人,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行业相关荣誉,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认定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行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作场所、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等证明文件;
(5)符合环境监理工作需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取得环境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8)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等相关文件;
(9)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0)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3)。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除
(2)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
(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拟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向环境监理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格认定的材料。
第六条环境监理分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经审查后,对符合行业认定条件的机构在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公示期间,收到相关不良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资格认定。
第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监理分会向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行业资格认定管理
第九条获得资格证书机构须与环境监理分会签订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条持证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每年需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环境监理分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的;
(2)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三条持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
(2)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3)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环境监理分会。
第十五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机构每年应当主持开展至少5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机构应当主持开展至少5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分会统一对持证机构的资格进行考核与管理,在“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网”上设置环境监理信息平台,登载申报机构公告、公示信息;
登载认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年检情况信息、奖惩情况信息;
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应以驻场方式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机构的确定应通过业主自行委托或者招投标(比选)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环境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降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理。
(1)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环境监理机构的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3)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总报告编制质量低下或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审查的;
(4)超越监理资格认定等级提供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出借认定资格或存在借证、挂证行为的;
(5)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或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
(6)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8)持证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资格认定;
(9)环境监理机构存在以上
(1)、(3)、(4)、(5)、(7)、(8)任何一条不正当行为被投诉的,经会员单位(80%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有效)投票,有参投会员60%以上认为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吊销认定资格证书,两年内不能再申请评定;
(10)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资格行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单位名称:
须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并与封面中“单位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
指申请单位最初成立的时间。
如单位发生名称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中说明。
[3]经济类型:
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4]申请事项:
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划“√”。
[5]现有资质、资格证书情况:
按申请单位的现有资质、资格情况填写。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主管部门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
工作场所
面积(m2)
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区)
申请机构在职人员情况
共名;
其中高级职称名;
中级职称名;
初级职称名,其中环境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情况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名;
核安全工程师名
环境监理技术人员情况
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名
其他环保、工程技术人员持证情况
注册环保工程师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申请事项
1、首次申请□甲级□乙级
2、晋级□
3、名称变更□
4、延续□
现有资质证书情况[8]
编 号
颁发时间
有效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申请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年龄
学历
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取得环评、工程监理、环境监测等技术证书编号及时间
备注
三、管理概况及简历
(一)组织机构框图:
(二)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四、固定资产清单(包括仪器设备等)
名称
单价(万元)
数量
总价(万元)
完好程度
(合计)
附件2:
资格行业认定变更申请表
一、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申请换发新证书: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二、本表须用计算机填写,封面加盖公章,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公章不得复印。
三、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
二、申请变更的证书所载事项及说明
申请变更事项
申请变更的内容及理由
三、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
自律公约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参加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自觉接受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分会的监督管理,自愿参加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从事环境监理活动;
二、遵守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三、坚持诚信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反对欺诈蒙骗;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反对弄虚作假;
五、恪守职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
六、坚持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反对假冒伪劣;
七、加强互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反对互相诋毁;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反对行业不正之风;
九、履行劳动用工合同,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十、用诚信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环境监理行业公益活动。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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