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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稽查人员
第一节人员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稽查工作有效开展,各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在收入管理部门中设置专职稽查人员。
稽查人员的数额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工作量确定。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有三年以上运输收入工作实践、并在收入管理部门从事二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深入站、车进行稽查工作。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3.了解国家的财经政策,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4.精通《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及其引申的各种工作规则和《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5.熟悉与铁路运输收入有关的其他客货运输规章、规定、命令和奖惩办法。
6.稽查人员应选配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必须经铁道部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第二节 职 责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的职责具体包括:
1.检查运输收入预算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检查运输收入工作规范化执行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检查堵漏保收工作的开展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堵漏保收奖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指导站、段制定增运增收和堵漏保收措施;
4.检查各项运输收入是否按规定正确核收;
各种运输收入报表是否按规定填报;
各项运输进款的列账、解缴、动支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各种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请领、使用、交接、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客货运输票据账登销是否及时、正确以及各级票据库的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运输进款存放地点有无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建立现金交接、保管制度;
7.检查铁路职工乘车证的填发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
9.检查是否存在人为原因造成票额浪费和列车虚糜而影响运输收入的行为;
10.检查有关运输设备、设施、场地的各项出租、使用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11.检查无法交付货物、行李、包裹、货底、旅客遗失品的登记、交接、保管和变价收入上缴情况;
12.调查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违章违纪行为和运输收入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13.检查其他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工作。
第三节 职 权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凭稽查证,在执行稽查任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并接受检查,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工作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对于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资料有权暂予封存和扣留,并出具查扣证明(以稽查工作记录代替)。
2.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
对查出的问题编制稽查工作记录,责成被查单位限期处理,必要时可拍发铁路电报向上级机关报告。
3.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凭稽查证件、稽查臂章查验旅客(含铁路职工)各种乘车凭证。
4.有权参加责任单位对收入违纪问题的分析处理会议;
对构成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须按稽查人员提出的建议限期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5.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
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
6.为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稽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为稽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备品和通讯工具。
第四节
稽查证、稽查臂章和稽查印章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稽查臂章和稽查印章是运输收入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稽查证,查验旅客乘车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由铁道部统一制作,收入稽查人员需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后由铁道部统一核发收入稽查证。
稽查臂章与稽查印章由铁路运输企业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的样式制作。
收入稽查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由原核发单位收回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
第五节 纪 律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发生以下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发现收入违纪行为或运输收入事故,不揭露、不报告、有意包庇的;
2.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
3.有意隐瞒、伪造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4.稽查国际列车时,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执行领导批准的稽查工作计划,擅自变更工作计划、简化检查工作程序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事后应当说明);
6.在检查、指导工作中,对现行的规章制度作出错误解释,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7.违反收入违纪问题举报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节 回避
第十七条在稽查工作实施前或进行中,稽查人员与已经初步判明有严重收入违纪行为或有举报的稽查对象有下列关系的,稽查的派出单位应要求其回避:
1.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关系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稽查人员本人要申请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是否回避由稽查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在决定未作出以前,不得停止稽查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稽查工作的计划和组织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根据铁道部提出的年度稽查工作重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工作总体规划。
年末编制下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季末根据年度计划编制下季度稽查工作计划,月末根据季度工作计划编制下月份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稽查对象、稽查方式、稽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 稽查方式可分为全部稽查、部分稽查、专题稽查。
全部稽查是指对被查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进行全面稽查。
部分稽查是指对被查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的某个部分进行稽查。
专题稽查是指针对运输收入工作存在的某种问题进行的专门稽查。
第二十条 对所管辖的四等及以下的车站每年进行一次全部稽查;
对三等及以上的车站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或部分稽查,进行部分稽查时,必须包括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稽查。
对每个列车班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稽查。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区域内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包括通过管内的外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外企业设立的客货代办点的运输收入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管辖区域内各单位运输收入工作量的情况,组织稽查人员按计划分工执行稽查任务。
对稽查人员的分工应根据情况做不定期的调整。
稽查人员每月深入站、车执行稽查任务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二。
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原则上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的经常深入基层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和业务量较大或经常发生问题的单位,要加强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稽查。
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铁路运输企业每年应根据管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一到两次联合稽查或专项稽查活动。
铁道部每年针对全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从各铁路运输企业抽调人员组成稽查组,在全路范围或某个区域内开展专项联合稽查。
第五章 稽查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稽查车站
第二十四条 通过对车站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客货运输资料及实地的检查,以确定车站在办理客货运输中,是否存在违反运输收入纪律和违反运输收入相关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问题,正确评估车站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车站实施稽查前应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
1.有人举报被查单位有收入违纪行为的;
2.收入管理部门有根据认为被查单位有收入违纪行为的;
3.事先通知可能有碍稽查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运输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稽查
1.检查运输收入预算是否逐级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是否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2.检查其是否建立预算管理、客货运输市场调查、客货运输营销分析等制度,有无完成运输收入预算的具体措施,运输收入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运输进款的稽查
(一)检查站段是否建立运输进款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和现金管理责任制,进款交接手续是否完善,进款保管地点是否配备必要的报警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取送运输进款是否按规定派人护送。
(二)对营业窗口运输进款的稽查:
1.现金检查
现金检查按照清点现金、结算票据、票款核对、填制“现金记录”四个步骤进行。
在检查过程中,遇被检查人员因故离开检查地点时,必须将现金、客货票据放入金柜和票箱内加锁。
清点现金时,一般情况下应由经办人自行清点,必要时稽查人员也可亲自进行,同时应有第三人进行监点。
在检查现金时,对金柜、票箱、票柜、售票办公桌内的全部现金汇总清点,确认窗口实有现金。
对当日已出售、使用的全部客货票据(含有价表格)连号加总,结算出当日应收款;
汇总当日有效支付单据(包括欠补款报告、抵用凭证)的支付款额,与应收款核对,确定窗口应有现金。
核对应有现金与实有现金是否相符,发生不符时应查明核实。
短少款由责任人当时赔补。
多出款应填发杂费收据,列溢收款上缴。
对清点后的全部现金(包括找零备用金)、已确认的有效支付单据、已结算的全部票据(卡片式车票按票种登记,并附“售出卡片式车票记录表”;
册页式车票按票种、符号、起止号登记;
有价表格按数量登记)如实记入“现金记录”(格式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内,并由经办人签认。
2.结账检查
检查运输进款是否按日、按时结账,是否按照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结账;
检查计算机售票、制票窗口结账打印“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是否在交款之后进行;
检查窗口每日结账发生的多出款是否在当日列账上缴,短少款是否当时赔补。
3.列报检查
对当月每日的“票据进款交接单(财收-22)”中记载的各票种进款额与当日该票种的“票据整理报告”核对,必要时应检查原始票据,检查窗口是否有迟报、漏报情况。
发生迟报、漏报运输进款时,必须追查该进款的去向。
4.交款检查
根据当月“票据进款交接单”的记载,检查每日窗口应交款
与实交现金、支票是否相符,有无压款、挪用、套换现金的情况。
检查“票据进款交接单”中记载的动支款项与动支凭证是否相符,动支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现金支付款是否符合支付范围,动支凭证中记录的收款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动支凭证、冒领动支款、套换现金或贪污运输进款的情况。
检查“票据进款交接单”中记载的迟交款金额与“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财收-35)”及“(迟交)款分户辅助账(财收-34)”是否相符,“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中记载的欠款人、金额与对应的原始票据是否一致。
检查预付款核收是否填写“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是否于核收当日在“票据进款交接单”中全额列报上缴,有无保留账外资金或公款私存、挪用预付款等情况;
“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33-1)”中记载的金额是否与“票据进款交接单”相符,抵用单位、金额是否与原始票据、“(预付)款分户辅助账”相符,是否存在相互抵用、透支抵用或虚开“预付款抵用凭证”、挪用运输进款或逃避迟交金等情况。
5.账簿检查
检查各类“()款分户辅助账(财收—34)”是否及时登记,余额是否正确,是否定期与迟交、预付单位核对余额,签认记录是否妥善保管,债权、债务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账款不符、账账不符、账证不符的情况。
(三)对收入(进款)室账款的检查:
1.银行账户管理检查
检查是否按规定开设运输进款专户,专户内有无办理运输进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是否存在将运输进款存入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情况,存款利息是否按规定列账上缴。
2.列报检查
检查当月“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每日列报的各票种进款是否与当日“票据进款交接单”中记载的该票种进款相符,是否存在漏列、少列或逾期列报的情况。
3.进款送存、汇缴检查
检查当月各日的“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的实际送存银行款是否与“票据进款交接单”中记载的“现金”、“支票”金额相等,是否存在压款、挪用或套换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间送存银行,有无送存不及时的情况。
检查汇缴款是否按规定的时间、金额汇缴,有无迟汇、欠汇现象。
检查银行退回支票是否建账,手续是否完备,处理是否及时,迟交金是否按规定核收。
有代缴其他车站进款时,应检查是否执行款袋交接签收制度,解缴款清单是否及时退回交款站。
4.账簿检查
检查“运输进款银行日记账(财收-8-1)”是否按日记账,是否与银行当月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
“车站银行流转额表(财收-31)”的编制上报是否正确及时。
多少缴款、迟交运杂费、货主预付款台账与窗口相对应的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是否执行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十八条运输费用核收的稽查
1.检查车站剪票、收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漏洞;
对自站发现的无票人员和列车移交的拒绝补费人员,是否按章处理;
对收回的车票是否妥善保管和按规定处理。
2.检查检斤、验货制度是否认真执行,检斤设备是否完好;
对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货物是否按规定登记、补费、拍发电报。
3.检查发送和到达的行李、包裹、货物的品名、重量或体积与票据记载是否相符,有无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少收的问题。
4.检查到达行包票、货票的到达、卸车、通知、交付日期是否齐全,对到站应收的各种运输费用有无漏、少收的问题。
5.检查因超载在中途卸下的货物凭“货运记录”补送至到站后,是否按规定补收了运输费用和违约金。
6.检查发送的各种票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核收的运输费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有无漏收或乱收费情况;
应有的证件或应记明的事项是否齐全。
7.核对发、到货票及货物装载清单,检查是否有伪报品名、少计重量、换票运输等造成运输费用少收的问题。
8.检查下浮运价货物(含包裹)的品名、计费重量、下浮幅度是否符合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因托运人责任未达到协议运量时是否补收了运费。
9.检查运输设备的出租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并建立台账;
各种租用、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是否正确及时核收。
10.检查无法交付行李、包裹、货物、货底的交接、登记、保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健全,变价款是否正确及时上缴。
11.检查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查询(指导)书是否按规定登记和处理。
12.检查旅客遗失物品、拾得现金和暂存逾期未领的旅客携带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账物是否相符,变价款是否正确及时上缴。
13.检查携带品暂存费的核收及发售站台票款是否正确和按日上缴,账款是否相符。
14.检查与运输收入有关的规章、办法修改是否及时、正确,命令、文电摘录是否齐全,有无因规章修改不及时造成多、少收款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站外客、货代办点的稽查
检查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客票代售点、行包和货物托运代办点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该代办点的设立有无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与车站签订了规范性的代理协议,协议中有关票据管理、进款结算的内容是否符合《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
2.检查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票据请领、交接、保管、使用、报送和现金进款交接、保管、汇缴等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
3.检查是否具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及通讯设备。
票据、进款的交接手续是否完善,传递途中是否有专用交通工具和专人护送。
4.检查实交款与应交款是否相符,收入列报及进款解缴是否及时,有无压票压款的情况。
5.检查行包、货物代办点是否具有必要的检斤设备,及检斤验货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漏、少(欠)收款的处理
发现漏、少收款时,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和填发“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财收-27)”,由被查单位签认。
根据漏少收款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期限,处理期限应限定在该项漏少收款自发生之日起的180天内。
超过期限未作处理或已无法收回的,按运输收入事故处理。
构成收入违纪的,按处理收入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稽查列车
第三十一条 稽查列车时,通过查验旅客车票、携带品以及对列车各部位的实地检查,以确定被查列车乘务班组在运输收入工作中是否按规定要求作业,有无未按规定查验旅客车票、携带品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违纪行为。
稽查列车的范围,包括机车和列车编组中的所有车辆。
第三十二条稽查列车时查出的问题,涉及补收费用时,应责成列车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车站稽查列车时,应在车站检票前到达。
察看车站检票进站秩序、列车乘务员车门验票、行李及邮政车装货等情况,发现未经检票或无票进站上车、无票运货和装运与邮件无关的物品时,应通知车站或列车长按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列车上执行稽查任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执行稽查列车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必要时也可先执行任务后通知。
2.查验旅客车票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会同列车长、乘警共同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要求列车乘务人员做好安全措施,维护好车内秩序。
根据列车运行区间的长短和车内人数、秩序等情况,决定采取全列车稽查或部分车厢稽查的形式。
3.直接面对旅客查验车票、询问情况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并注意态度和蔼、礼貌用语。
4.稽查列车应在尽量减少干扰旅客休息的原则下进行。
夜间检查卧铺车时,不得开启车厢大灯、不得用手电光照射旅客面部。
第三十五条查验车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旅客是否持有有效车票,有无伪造、变造、过期、越站、误乘、重复使用、未剪口、未签证和经由不符等情况;
代用票所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合计票价是否与剪断线相符;
各种区段票填写是否正确;
减价票是否符合条件或持有相应的证件,有无越席乘车或无票人员。
2.检查旅客随身携带品中的超重、超大物品是否补收费用。
3.检查各种铁路乘车证的填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相应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转借、涂改等情况。
4.检查卧铺车时,应核对票夹内的车票、铁路职工乘车证、特种乘车证是否相符和有效,票夹内有无夹带现金。
5.检查空余铺位是否及时发售,有无因未及时发售而造成虚糜的情况。
6.检查列车班组是否按规定区段、时间查验过车票,对上述1~5项发生的问题是否发现和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稽查行李车时,应重点检查:
1.核对装运的行李、包裹与票据是否相符,押运人员是否持有车票。
2.检查有无无票运输的货物和无票人员。
3.检查票据和贵重物品的交接、保管是否安全。
4.检查包租的行李车、隔离车所装货物是否超过协议规定的容积、重量。
第三十七条稽查邮政车时应注意的问题:
1.检查车内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邮局押运人员工作证”和“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以及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检查邮运人员是否超过规定的人数。
2.检查行李邮政合用车辆的邮政固定容间是否符合“运邮合同”的规定。
3.检查车内有无非邮件物品、非邮政人员和无票人员。
第三十八条稽查餐车、发电车、隔离车、加挂路用车、机车时,应特别注意有无无票人员及物品;
稽查路内加挂的各种免费车辆,如试验车、回送车等,应特别注意有无调度命令,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列车长办公席的稽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现金进行封款结账,核对票、账、款是否相符。
2.检查所备用的各种票据是否齐全;
现金、票据的保管是否安全,交接有无制度;
交款是否及时,有无积压、挪用等违反收入纪律的情况。
3.检查各种票据是否按规定填写、使用;
核收的各种费用是否正确;
应收回的票据是否齐全;
是否执行票据复检制度;
是否正确填写“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
4.检查运输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堵漏保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检查货物列车时,应检查货车、机车、守车、机械保温车等处有无搭乘人员以及无票货物。
发现搭乘人员及无票货物时,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按客货运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车票的处理
对持用伪造、变造车票(含其他乘车凭证)的人员,除按无票处理外,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堵防范。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违章乘车证的处理
检查发现路内人员违章填发、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均按无票处理,并查扣其违章乘车证(必要时可同时查扣相应的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对拒绝补票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或责成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填发“违章乘车处理通知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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