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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1月1日
第1版
2–7–1
(2)
作業說明:
CI-101
CI-102CI-103
CI-106
CI-104
CI-107
CI-105
CI-108
2–7–2
作業編號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依據資料
CI-101
投資評估作業
(1)作業程序:
1.確認投資之目標與構想,並成立投資評估小組。
2.本公司投資評估小組係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其成員由總經理自各相關部門主管中指定或選任之,並由總經理主持。
3.投資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前的研究,內容包括:
(1)界定投資標的物評估的範圍。
(2)估計投資標的物評估的成本。
(3)投資標的物市場的敘述,即估計消費與趨勢、現在供給與價格等。
(4)預計投資之金額及營運成本數。
(5)預計毛利。
(6)可能產生之主要問題。
(7)預期所發生之主要問題。
4.將「評估可行性前的研究」報告呈核,經總經理同意後進行各項可行性評估研究分析。
5.可行性評估研究分析,包括市場分析、技術分析、及財務分析,其內容如下:
(1)市場分析:
一般包含該市場簡述、分析過去及現在供給,預計未來的需求等。
(2)技術分析:
包括投資標的物的解說、作業流程之說明、確認投資之地點及預計投入之成本等。
(3)財務分析:
將市場分析及技術成本估計數,彙編呈各項預計之財務報表等。
如資金收支預計表等。
若該投資決策還要更多之資料,則尚須進行「敏感性分析」或「風險性分析」。
6.投資評估小組彙編上列資料,編製「可行性評估研究分析」報告書,呈報總經理,並由總經理評估及決定投資計劃,其步驟如下:
(1)分析獲利能力,即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內容包括:
A.界定投資計劃的範圍與考慮替代性方案即任何有關之限制因素。
(1)使用表單
1.簽呈
2.投資評估小組名單
2–7–3
B.計算投資之成本與效益及其正確性及數量性。
C.收集投資之成本與效益在評估上所需之資料。
D.衡量此一投資計劃之全部成本與效益。
E.展現所評估之結果。
(2)提出投資議案,包括:
A.一般資料。
B.計劃說明。
C.其他資料。
7.將投資計劃與投資議案呈報董事會同意後,投資評估小組策劃與執行投資計劃之步驟與流程;
若否則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並重新考慮投資目標與構想。
8.投資評估小組策劃與執行投資計劃之步驟與流程,包括簽約與計劃設計、作業流程及負責人與進度表,進行投資之取得或處份作業。
(2)控制重點:
1.投資之目標是否明確,投資評估小組之成員其素質是否經審慎選派。
2.投資評估小組是否進行評估可行性前的研究分析,並編製報告書,其內容是否詳實且經總經理同意並簽名核可。
3.可行性評估分析是否數據化,並編製各項之財務報表。
4.投資計劃與投資議案是否經一定程序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會議做成記錄。
5.是否考慮投資風險,包括威脅到預計收入與成本之因素。
2–7–4
CI-102
投資取得作業
1.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
(1)成立評估小組進行投資評估作業,並編製投資資產之取得計劃,經呈總經理同意後,呈報董事會同意。
(2)投資評估小組於審查及評估投資計劃時,應就投資之目的的發展能力、參考價格、持股比例及組織型態等因素,進行審查及評估。
(3)投資計劃經投資評估小組評估及審查可行後,作成評估報告。
若該計劃符合本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條文2.1.2.1之規定,需取得會計師意見書,以作為評估報告之附件。
(4)投資報告如屬公司法第一八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尚須提報股東會備查。
(5)投資評估小組依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投資案,進行專案買賣作業。
(6)投資評估小組於執行專案買賣作業過程中,遇有投資成本與持股比例等項目與董事會核准之投資計劃有不符情事時或因其他因素至無法依原核定之投資計劃進行時,應即做成報告提總經理核定,呈報董事會裁決。
(7)財務處於審核投資評估小組所申請投資計劃之款項時,應核對請款累計金額,是否在董事會核准投資之額度內;
若有不符情形者,應即通知投資評估小組追查原因;
若無誤則依核決權限核准後,憑以辦理匯款作業。
(8)專案買賣作業進行時,財務處應隨時記錄及累計其支付之款項,編製傳票及登帳,並填製投資之取得作業控制作業彙總明細表。
(9)投資評估小組完成投資計劃後,應將執行結果呈報董事會。
(1)依據資料
1.財政部證期會函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應注意事項」
2.投資管理辦法
(2)使用報表
2.董事會會議記錄
3.股東會會議記錄
4.記名股票
5.公司債
6.成交單
7.各項證券投資彙總表
8.股權投資明細表
9.其他有價證券明細表
10.股權投資各項股利彙總表
2–7–5
(10)長期股權投資如係原始認股者,應於投資後盡快時間取得以本公司為股東之記名股票,如係屬現有事業股權者,應於匯款時取得股票並立即辦理過戶。
(11)財務處收到股票時,應彙總登入『各項證券投資彙總表』及『股權投資明細表』或『其他有價證券明細表』並將股票立即存放保險箱及通知會計入帳。
2.閒置自有資金之投資:
(1)財務處根據每日營運資金結存後之金額,參考資金調度情形及未來資金運用狀況,概算可供運用之剩餘資金及期間。
(2)財務處依據資金可運用期間及額度,於參考貨幣市場及證券市場投資標的之各項條件及洽詢經紀商或票券商後,若擬投資短期票券、政府公債及定期存款者,填寫『請款單』,依核決權限呈核;
若擬投資其他投資標的物者,則應填寫“投資建議書”,分析其風險性、流動性、報酬性,同時視需要設定停損點,並與其他投資標的比較述明選擇理由,以供決策者參考。
另對於重大之經營決策,必要時得由總經理召集投資評估小組討論。
(3)財務處於選擇投資標的時,應考量其風險性、流動性與報酬性,以尋求穩健投資組合,原則上閒置資金之運用不得投資於高度之期貨投機股等資產上。
投資時財務處應於“投資建議書”或『請款單』經依核決權限呈核後,交會計部依核准之投資標的及金額編製傳票,送呈總經理簽核,由財務處主管根據傳票及投資建議書直接匯出投資款項執行投資交易,並將傳票及『請款單』交會計部存查。
11.投資建議書
12.支出申請單
2–7–6
(4)投資交易完成後,財務處應將取得之“成交單”交會計部作為入帳憑證,並根據保管收據或有價證券,按取得日期記入『各項證券投資彙總表』及『股權投資明細表』或『其他有價證券明細表』。
(5)投資於前述風險性資產時,財務處應隨時注意市場及經濟環境之變化,以為即時之應變措施,對已屆原先設定之停損點時,應即依核決權限報經核准後處份該資產,以免公司遭受更大的損失。
(6)取得之股權或債券投資,如係原始入股者應於投資後儘快時間取得本公司為股東之記名股票,如係現有事業股權者,應於匯款同時取得股票,並立即辦理過戶。
3.凡本公司取得之資產,其每筆交易價額或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交易同一公司之投資,累積交易價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應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並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如取得之資產屬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情事者,應依該條規定報經股東會同意後行之。
4.本公司取得之資產應依本公司之「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公告或申報作業。
1.投資評估小組是否依投資評估作業流程辦理,並呈報總經理核定。
2.投資評估小組於審查及評估投資計劃時,是否對該項計劃充份了解,並對該計劃之疑點處,提出補充及說明。
3.投資資產之取得是否呈報董事會決議;
若其符合公司法第一八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是否報請股東會同意後行之。
2–7–7
4.執行專案買賣之作業內容是否與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核准之投資案相同;
若遇不符情事時,是否立即做成報告重提總經理核定,並呈報董事會裁決。
5.財務處是否隨時記錄及累計其支付之款項,並核對所請款項之累計金額,是否為核准決議之額度內;
若有不符時,投資評估小組是否說明其原因。
6.財務處擬將閒置資金加以運用投資時,是否已考慮標的之風險性、流動性與報酬性等,並視狀況填寫「投資建議書」或『請款單』,依核決權限呈核。
2–7–8
CI-103
投資處分作業
1.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
(1)投資評估小組對於依投資效益評估報告決議擬處分之股權應擬長期股權投資處分計劃並視需要或依相關證管法令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書後,依核決權限呈核後據以執行處分計劃。
(2)投資評估小組於執行長期投資股權處分後,應將處分結果填入“股權投資明細表”中處分欄,且通知會計部入帳,並作成報告向董事會報告執行結果。
2.閒置自有資金投資之處分:
(1)財務處對公司所持有之短期投資,除到期處分外,有下列情形時可依核決權限提出處分:
A.轉投資其他獲利率較高之投資工具。
B.公司資金調度需要。
C.市場價格變動之漲幅已達成或超過預期效應。
(2)財務處欲處分投資時,如非因有價證券到期解約,而擬提前處分者,需作成報告加註分析說明,依核決權限呈核後方能執行處分作業。
(3)財務處於處分投資時,應將處分結果填入“股權投資明細表”並通知會計部入帳。
3.凡本公司處分資產,其每筆交易價額或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交易同一公司之投資,累積交易價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應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並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1.投資評估小組擬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時,是否擬定長期股權投資計劃,並視需要或依相關證管法令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書後,依核決權限呈核後據以執行處分計劃。
(1)使用報表
1.長期股權投資處分計劃
2.有價證券處分報告
3.簽呈
4.股權投資明細表
5.長期投資及損益明細表
6.短期投資及損益明細表
7.其他有價證券明細表
2–7–9
2.財務處非因有價證券到期解約而擬提前處分者,是否按規定作成報告,並依核決權限呈核後始得執行處分作業。
2–7–10
CI-104
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作業
1.凡本公司轉投資之各被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本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均應列席參加;
若當選為董事者,並應列席董事會。
2.代表人收到各被投資公司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應將影印乙份轉送財務部存查,以供追蹤使用,若有涉及董監事改選或公司法第一八五條及三一六條特別事項議案時,應呈總經理作成決議,轉交代表人於會議中行使其權利。
3.公司指定代表人於出席會議後,需彙總重要事項,連同會議記錄呈交總經理簽核後存查。
4.財務處收到各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董事會)報告及會議記錄後,對於會議中重要決議事項認為足以影響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效益者,應立即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評估,其後續作業悉依長期股權投資效益評估之規定進行。
1.凡本公司轉投資之各被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本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是否已列席參加;
若當選為董事者,是否亦列席董事會。
2.代表人收到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時,是否將影本轉送財務部存查,且若涉及董監事改選或公司第一八五條及三一六條特別事項時,是否呈請總經理作成決議,轉交代表人於會議中行使其權利。
3.公司指定代表人於出席會議後,是否彙總重要決議事項,連同會議記錄呈交總經理簽核後送財務處存查。
(1)使用書表
1.開會通知
2.議事手冊
3.會議記錄
2–7–11
CI-105
長期股權投資效益評估作業
1.財務處應定期取得長期股權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編製“財務分析報告”評估其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並對被投資公司近三年之財務狀況比較分析,作成綜合評估報告,依核決權限呈核。
對於本公司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具有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財務處並應按月取得內部結算月報表,俾利追蹤管理。
2.財務處除應編製財務分析報告外,並應依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影響力,作如下處理:
(1)持有股權小於百分之二十,且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會同相關單位提供意見,並參考原投資計劃之評估報告及相關報告依核決權限呈核。
(2)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且對被投資公司有影響力或控制能力者,取得被投資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記錄、營運計劃書,並蒐集市場現況、產業環境及未來經濟發長展趨勢等相關資訊,會同相關單位提供意見,配合公司之營運方針,提出“效益評估報告”及建議方案依核決權限呈核。
3.財務處於審查各被投資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及效益評估報告時,應就投資目標及公司整體經營政策之考量,且對於有下列情況長期股權投資,除有正當理由或其他特定因素外,應呈報董事會決議處份之:
(1)對已失維繫有利交易關係之目的所持有之長期投資。
(2)被投資公司經營管理非常不佳。
(3)預期繼續持有可能導致損失或已無利潤。
(4)預期經濟環境不景氣或相關法令發佈對被投資公司有不利影響。
(5)市場價格變動之漲幅已達成或超過預期收益,而目前之經濟狀況預期已達高峰。
1.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
2.財務分析報告
3.投資效益評估報告。
2–7–12
4.財務處於評估審查過程中,得視需要呈請總經理同意指定專案小組研析之。
5.經呈核之報告依董事會決議結果,按下列方式辦理之:
(1)繼續持有且經營狀況達預期目標―將報告存查,作為追蹤及評估參考。
(2)繼續持有但對其營運狀況不滿意,而本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影響力或控制能力者―應依裁決方式擬定改善措施,並選派適當人員加強管理及指定專人負責追蹤成效。
(3)決議將股權處分―財務處應依「投資處分作業(CI-103)」程序辦理。
1.財務處是否定期或按月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做成財務分析報告。
2.財務處於審查各被投資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及效益評估報告時,對於除有正當理由或其他特定原因外,應呈報決議處份者是否已報請董事會決議。
2–7–13
CI-106
投資收益或損失與帳務處理作業
1.股權投資如係原始認股者,應於投資後儘快期間取得以本公司為股東之記名股票,如係屬取得現有事業股權者,應於匯款同時取得股票並立即辦理過戶手續。
2.財務處收到股票、保管收據或有價證券時,應立即存入保險箱及通知會計人員入帳,其會計帳務處理情形如下:
(1)短期投資
A.原始成本:
以購入成本為入帳基礎,成本應包括購買價格及其他直接因購買所發生(如證券經紀商及短期票券業手續費等)的成本。
B.續後評價:
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時,其跌價損失列為當期營業外支出。
(2)長期之股權投資
以購入成本為入帳基礎,成本應包括購買價格及其他直接因購買所發生之必要成本。
(A)持有普通股股權少於20%,且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者,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者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其跌價損失列為股東權益之減項科目;
如被投資公司非為上市公司者採成本法。
(B)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2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評價。
(C)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50%以上或具有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總資產及營業收入未達本公司各該項金額10%者外,應另行編製合併報表。
(1)依據資料:
1.會計制度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3.所得稅法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2)使用表單
1.原使憑證
2.傳票
3.各項帳冊
4.各項證券投資彙總表
5.股權投資明細表
6.長期投資及損益明細表
7.短期投資及損益明細表
8.股權投資各項股利彙總表
2–7–14
(3)長期之債權投資
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包括債券購買及手續費等相關成本。
溢(折)價部份係採直接法,並依債券剩餘期限逐年攤提之。
3.股利收入
(1)財務處收到被投資公司股利發放通知書時,應通知被投資公司將現金股利扣除應扣繳稅款後之淨額以匯款方式匯入銀行帳戶;
如屬股票股利者,應將股利發放通知書影印乙份存查,並憑正本向被投資公司領取股票,並於除權日作增加股數之備忘記錄。
(2)財務處於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除權日時,應將被投資公司名稱、股票股利除權日期、股票性質、股數等逐一登入『股權投資各項股利彙總表』,並於收到股票時立即將股票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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