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2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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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基金模式滚动使用。
第五条区财政厅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相关企业的财务管理,审核批复年度各项资金安排计划;
会同区工信厅及有关部门审定、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管和检查;
审批年度决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区工信厅负责研究制订我区产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按年度提出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
会同区财政厅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
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进行跟踪问效。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会同区财政厅确定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支柱产业领域。
(三)坚持国有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并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推进企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管理机制,定向安排,科学监管,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或者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企业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的项目。
(三)企业开发新能源、从事风险勘探以及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四)企业开发具有藏区文化特色和地域优势的旅游产品项目。
(五)支柱产业和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的工业设计、标准化建设项目。
(六)支柱型工业企业或者产业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项目。
(七)国有企业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中必要的重组改革成本支出。
(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过程中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
第八条产业发展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方式予以安排,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比例。
(一)有偿使用方式。
即产业发展资金委托给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再以信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阶段性参股形式投资于政府部门确定支持的企业。
(二)无偿使用方式。
即产业发展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形式,对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行为予以支持。
第九条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部分,在产业发展资金暂定总量的20%以内,采取财政补贴形式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的,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一般为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采取无偿使用方式的,单个项目安排的资金一般为3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采取信托贷款和投资补助形式支持的,信托贷款或者投资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其中阶段性参股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支持政策。
当年享受过国家、自治区其他财政政策支持的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有偿使用的产业发展资金,区财政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公司)按照基金管理的方式运作,由受托公司负责以信托贷款方式或者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放与回收,并承担产业发展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产业发展资金实现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的30%、股权转让净收益的10%提成,作为受托公司管理费,并按年结算。
期间,受托管理的产业发展资金当年尚未实现投资收益的,由区财政厅按受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产业发展资金总额的1.5%支付给受托公司管理费。
受托公司管理费总额按各单个项目计算后汇总确定。
受托公司因对企业资信及投资风险评估失当、项目实施中管理失职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按照投资损失总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以其自营业务利润弥补。
第十四条受托公司应当对受托管理的产业发展资金设立专户单独管理,与自有资金分账核算,未经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采用信托贷款方式支持的项目,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受托公司对企业资信和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对符合信托贷款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
信托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信托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确定。
第十六条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受托公司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对符合股权投资的企业进行阶段性参股投资。
受托公司在与项目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会同项目企业的原有股东按照《公司法》对项目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组,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在经过审计、资产评估基础上,拟定股权设置方案,按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代为履行国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股权投资的项目,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者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后,由受托公司制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报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审批同意后实施,或者按照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研究决定的意见,实施国有股权转让。
受托公司应当将国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净收益扣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费后,交入财政厅产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开发新能源以及实施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工业设计和标准化建设等项目,由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厅予以无偿补助,并将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给项目企业。
第十八条对企业主要以银行贷款投资、且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的,由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厅予以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最长年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在本办法规定额度内,按照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和期限计算。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经批准结合资源整合实行兼并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对被兼并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分流富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现有净资产和经济效益难以承担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报经区财政厅审批后,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企业经批准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对发生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财务咨询、上市辅导等证券服务必要的管理成本,报经区财政厅审批后,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区工信厅根据我区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厅分项确定除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以外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并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凡申报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关闭除外:
(一)注册地、生产地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职工200人以上。
对旅游业涉及的传统文化的抢救、恢复和发展项目,视企业特殊情况适当放宽企业条件。
(二)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主业突出,市场定位清晰。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依法组织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企业财务信用良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区直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
属于企业集团成员的企业,应当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产业发展资金。
在12月底前,各地(市)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区直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区工信厅、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四条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概述企业基本情况,在所处行业中市场地位和发展战略,申报项目名称和内容,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的用途及其所具备的条件,并附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填报全区统一制订的“产业发展资金无偿使用申请表”或者“产业发展资金有偿使用申请表”。
具体表格由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有关工作方案、计划;
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
(三)涉及土地、环保问题,需提供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核的环评报告。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评估报告。
(五)申报信托贷款的,需提供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申请信托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决议。
(六)申报股权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股东(大)会关于定向增资扩股或者增加国有股东进行企业改组的决议。
(七)申报投资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和预期效益分析。
(八)申报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实施项目的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到账凭证。
(九)申报财政补助的,需提供国资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重组的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重组企业债务清单及与银行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逾期贷款利息部分),或者被重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方案(经济补偿金部分),或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部分)等相关文件。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报产业发展资金,必须委托经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评估。
财务评估主要是通过查验企业资产权属状况及其使用价值,分析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其财务资信,核查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健全情况及其执行有效性,测试财务管理环境和财务风险,提出财务评估报告,为评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提供依据。
财务评估费用按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执行,由委托单位作为管理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除国有企业改革项目以外,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在企业委托开展财务评估的基础上,对全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进行合规性审核,形成财政支持的意见。
有偿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向受托公司下达支持计划,并移交相关申报与审核资料;
无偿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厅向项目企业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受托公司收到支持计划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接受委托的意见报告区财政厅和工信厅,同时依法签订信托贷款协议或者参股投资协议,向区财政厅申请产业发展资金。
对受托公司开展的企业信用和风险评估、资金投放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八条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厅拨付给受托公司后,受托公司应及时拨付给已签订协议的项目企业。
项目企业达不到受托公司管理要求的,受托公司应当将项目退回区财政厅和工信厅,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区财政厅和工信厅对受托公司退回的项目决定继续支持的,受托公司必须接受,区财政厅和工信厅对受托项目发生的损失不应当追究受托公司的责任,但受托公司受托后管理失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成本补贴项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上报审核后,由各地(市)财政局、区国资委或者区直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厅审批。
对于已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国有企业,其所需改革重组成本应当先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解决,不足部分再从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财政补贴。
对单个企业集团合并后超过800万元的补贴项目,由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上市,申请上市管理费用财政补助项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通过上市审核的批准文件或者境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准予公开上市发行股份的文件,经西藏证监局确认,报区财政厅审批后,给予300万元定额补助。
第四章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企业必须按审批的项目内容、实施期限使用财政资金,并向受托公司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受托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区财政厅编报产业发展资金财务报告,专门反映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同时抄报区工信厅。
第三十二条建立项目资金跟踪管理制度。
区工信厅、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跟踪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确保专款专用,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受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或者股权投资协议,对项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履行债权人或者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对项目企业跟踪管理的信息,应当与区工信厅、财政厅共享。
第三十三条受托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得挪用、擅自投放受托管理的产业发展资金,不得改变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下达的支持计划,不得放弃管理、收回已投放的产业发展资金及其收益的权利,不得截留、隐瞒、转移产业发展资金投资所得收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企业、受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凭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或者委托审计,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支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逐级报批。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核批,并将剩余资金按照原渠道退回受托公司或者区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项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依法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财政扶持项目;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产业发展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受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厅取消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资格,并会同区工信厅依法追回其经管的产业发展资金及其投资权益;
(一)未尽职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产业发展资金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投放产业发展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转移产业发展资金及其权益的;
(四)放弃信托投资债权人、股权投资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转让投资或者拒不执行产权转让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履行项目企业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违反独立、公正、公平的执业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厅依法进行查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为产业发展资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报告,并可追究其连带经济责任:
(一)迎合委托人要求,以事先设定的结果出具评估报告的;
(二)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虚假的、不实的评估报告的;
(三)与相关当事人串通,出具隐瞒重要事实的评估报告的;
(四)缺乏执业能力承揽业务,导致评估报告内容不全、事实不清、结果不实等重大缺陷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低价竞争或者强行索价要价,扰乱评估中介市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产业发展资金的受托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信托贷款、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厅、工信厅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企业收到产业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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