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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手续费提成,直接冲减营业收
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扣除项目,导致税基计算有误,少
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OO4]2O3号)一文规定,仅有代
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经手费、开户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可以在计算营业税税基时可以扣除。
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
未按规定扣除支出,造成营业税税基计算错误,少缴营业税
的问题。
扣除不属于可在营业税基中扣除的结算风险基
金等。
3.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相互轧抵,少缴营业税。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OO]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O02]9号)等发文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时,应按股票、债券、外汇、其
他四大类划分。
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
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部分
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营证券业务的投资收益时,将属于不同大
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损益进行了相互轧抵,造成少计营业税应
税收入,少缴营业税。
4.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受到的代理买卖证券款与客
户进行相关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是否
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
来科目。
5.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
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6.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
成时确认收入;
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预收帐款处
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7.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向客户收取的手
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的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
如,
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售印花税、中签新股、
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8.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
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
内部资料费等。
企业少计零星收入少缴营业税的情况发生较
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证券营业部柜台取得的零星收入未申报纳税,如办理
交易卡收入的工本费、刷卡费、资料费等。
②客户透支罚息款未交营业税。
例如:
某营业部2OO6
年7月将发生的客户透支罚息款转入“营业外收入’’,未申
报缴纳营业税。
③资产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收取房屋出
租违约金未作为租金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出租车辆收入未
计入营业收入等。
9.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
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
支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
金利息差)。
1O.有无以他人的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
入。
’
11.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
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
定入账。
另外还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自查。
①以全额包销方式进
行承销业务的,是否按承销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成本;
转售
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
已发行证券的承销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
发行期结束后
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承销价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②以余额报销方式进行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
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发
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入交易
性金融资产。
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
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③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
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
格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
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第二、证券公司返售证券业务的自查。
买入返售证券业
务,是否以获取的买卖差价确认收入。
业务简解:
证券公司
买入某种证券时,应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一项资产;
证券到
期返售时,应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收.
第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收益的自查。
首先,自营买入
证券,是否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苦熬买入时成交的
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入账;
其次,自营卖出证券。
是否
按与证券交易所清算的净额(是指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
余额)确认收入。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第四、证券公司托管业务的自查。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合
同到期,应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应由证券公司享有的收益
或承担的损失。
检查中,应关注其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收
益或损失,是否及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
无将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直接抵销的现象。
第六、要自查证券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多扣除客户的印花
税部分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运用其他款项或借用基金名
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骗取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
惠。
第八、取得补贴、扶持金等未作收入处理。
根据现行政
策,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
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
基金代理费返还未交企业所得税。
例如部分证券
营业部代销基金取得的部分基金代理费返还挂帐应付账款
未计入手续费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
一是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
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自查各项准
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
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
网点改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
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支
出。
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
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
四是住房周转金
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
列支。
证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在以下几个方面经
常出现问题:
①计算工资薪金扣除限额存在问题。
证券行业人员流动
性较大,一些证券营业部并未按照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计税
人数,而按照年末人数予以计算,虚列员工人数,致使超额
列支工资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造成多计扣
除限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②在企业的成本中列支了与业务无关的费用,造成多计
成本、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列支员工的个人消
费费用等。
③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有误。
部分营业部在计算业
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未将“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扣除,造成
多计扣除限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方面
重点自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
(一)从业人员方面
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各类补贴(如伙
食、交通、住房、甲板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重点自查扣
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
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
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
了年终清算,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
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发放各项补贴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市场繁荣时,证券公司往往以各种名义多次分发奖金、’
津贴、车贴、饭贴等给员工,对于这些收入,大部分证券公
司未将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方面
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
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是是否存在支付给
介绍客户的经纪人一定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
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四是是否外聘专家讲
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聘
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奖
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是是否及时足额
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
证券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扣缴义
务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①证券公司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以发放实
物、发票报销、赠送货币券等形式对大客户、证券经纪人等
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部分证券
交易营业部存在通过为大客户报销房租、水电费和通讯费等
万式对其进行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问题。
证券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往往存在以下一些情况:
赠送
客户礼品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聘专家为公司开讲
座,做宣传支付报酬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商务活动中
赠送客户礼品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房产税
(一)自营房产、重新装修后与房产不可分割部分是否
一并列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证券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期间许多营业部发生购并
和重组,购并后的某些资产的所有权问题的模糊不清,致使
部分证券公司忽视了对这些接管而来的资产的纳税申报,导
致少缴房产税。
(二)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取得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五、印花税
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下属的证券营业部较多也较为分散,在各个地区多租赁房屋
从事业务,但多数营业部对房屋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足印花
税这一规定普遍不够重视,多数营业部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六、发票问题
主要是不合法发票入帐问题。
部分证券营业部收受不合
法发票入账,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如某证
券营业部收受连号问题发票,摘要为“咨询费’’,经到相关
税务局协查后发现,这些发票为过期作废发票,而开票单位
已经注销,在注销时,这些发票作遗失处理,并已登报申明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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