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二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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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所有者管理型公司中,公司股东往往同时承担公司管理职责,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分权制衡程度不高。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常态,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市公司究竟归属于股东还是管理者,是个难以作出清晰判断的现实问题。
上市公司已不完全由股东掌握公司命运,董事会反倒成为公司的主宰。
适应这种状况,传统公司法理念也必然发生重大变化。
1公司个体股东的权利逐渐收缩。
2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法定化。
三、偏离法人治理结构时的纠正措施:
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运作实际偏离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达到的目的时,应当有相应的纠正措施,股东代表诉讼就是一项有效的途径。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s),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源于英美普通法,是在世纪作为一种衡平措施发展起来的。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前提,是公司法人治理失灵。
但为了防止此类诉讼被滥用,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二是必须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第二节股东会,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案例121】缙云县百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对法定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其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
为了实现公司民主、保护股东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依法召集;
如果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该决议可以由股东申请撤销。
1召集条件2召集主体3召集方式与通知时间,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程序1股东身份的确认。
2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3股东大会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事项。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点,1公司全体股东就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公司定期会议的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点,3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主体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4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主体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三节董事会,【案例12】董事及其选任条件和程序一、董事会的概念与职权二、董事的选任与董事会的组成三、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的概念与职权,公司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结构中的重要权力中心,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又对股东和股东大会形成制约。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机关。
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第3款,董事会的职权有十一点。
二、董事的选任与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的选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公司董事的选任包括以下方式:
(1)非职工董事的选任。
(2)公司职工董事的选任。
(3)董事的其他选任方式。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董事任期有特别规定的,应按该特别规定确定董事任期和届数:
(1)任期延长。
(2)独立董事任期限制。
三、董事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召集及议事规则比较简单,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众多,为了妥善地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运行的安全性,各国公司法通常都会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具体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董事会会议,1会议召集在理论上,公司董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召集并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法定义务。
2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表决规则董事会一般决议规则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事项的表决还有相应的回避规则。
第四节监事会,一、公司监事会的概念与组成二、监事会的职权三、监事会会议,一、公司监事会的概念与组成,1监事会的概念和成立监事会,可称为监察人会议,是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公司机构。
根据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至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一、公司监事会的概念与组成,2监事会的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职权,【案例123】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效力纠纷案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有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等九项。
三、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还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同时该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现行公司法将董事和监事的资格、义务和责任扩张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本节范围内,有时会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称为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担者。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公司董事作为公司机关,自然与公司人格合为一体。
但公司董事毕竟拥有公司事务决策和执行权,而且仅依其职务即得独立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人格与公司人格之间又相互独立。
因此,如何看待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极端重要的问题。
即使董事任职需要公司选任和任职董事允诺,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以合同约定为限。
现代公司法早就突破了约定义务的观念,而要求公司董事承担更多的强制义务。
因此,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亦只规定了公司董事的消极资格,即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诸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还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案例124】农机公司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赔偿案综合各国公司立法,公司董事义务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现行公司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该法第148条还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事实上采纳了大多数国家关于董事义务的分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履行董事职责,不得为了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处理公司事务,违反此项义务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也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二)董事的勤勉义务现行公司法首次引入董事承担的“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促进和改善公司利益的职能,承担忠实义务尚不足以实现董事职务的自身要求,各国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承认董事还承担着勤勉义务。
在美国公司法上,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是“商业判断规则”。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董事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或者结果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只有在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公司归入权所谓归入权,是指公司对董事违反义务所得收入,有将其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题,1试析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思想。
2试述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3试述董事及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4试述监事及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5试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
6概述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8试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异同。
9案例分析某公司为A公司、B公司和自然人C共同出资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某日,该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决定调整公司两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C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会议决议由A公司和B公司盖章、C签名,该日的会议决议没有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问:
(1)会议的决议仅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是否是合格的股东会决议?
是否有效?
(2)在该公司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股东会直接确定董事长,是否合法?
(3)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但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具有约束力?
10案例分析易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星星钟表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20%和80%的股份,赵某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易某任监事。
赵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多次代表公司与晓薇商场进行交易,但货款一直未予收回。
易某后来了解到晓薇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的哥哥,多次催促赵某收回货款但赵某不予理睬。
2006年5月,易某收到赵某签字的以星星钟表有限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称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解散。
易某向律师咨询自己应当采取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1)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哪些规定?
(2)易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易某能否直接起诉晓薇商场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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