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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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立项初步方案,由省农业厅行业处(局、站)组织、指导各自行业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立项,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省农业厅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重新下达变更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对省农业厅利用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省投资规模较小的地方和直属单位的补助性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
由省农业厅有关行业处(局、站)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经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并报厅领导审定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农业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省级资金;
(四)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五)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和事,省农业厅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省农业厅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
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予以处理。
三、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地方承担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分别组织验收:
(一)同一项目省投资规模累计(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省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畜牧项目4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厅行业处(局、站)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
(三)省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局文报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行业处(局、站)。
省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组织监察、审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投资计划文件或经批准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三)项目由当地审计机关或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四)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
项目申报文件及其附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调整批复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及管理措施等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初验报告,项目审计意见,项目后续管理(运行)保障措施等。
项目财务档案和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局文转报省农业厅相关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视项目投资规模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组成验收组验收等方式,验收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单数),验收时验收组成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前期、实施和完成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
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完成、试运行及效益情况,项目区范围内农民代表对项目的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行业处(局、站)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省农业厅备案。
省农业厅不定期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厅,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省投资规模较小的补助性项目,可简化程序,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小结形式直接报送省农业厅相关行业处(局、站),厅行业处(局、站)将同类项目小结汇总后以项目总结形式送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后续管理。
五、项目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由省农业厅确定并组织对项目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根据公共财政和农业项目的性质特点,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效”进行全面综合评价,主要考核项目资金效率、生产条件改善程度、经济效果和收入贡献等方面。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省农业厅将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浙江省农业厅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项目立项、审批文号:
有否组织初验:
项目初验时间: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联系人:
竣工验收组组长:
单位:
职务: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计划建设地点:
实际建设地点:
批复建设期限:
实际建设期限:
计划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分类):
完成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分类):
形成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其它资产:
核销支出:
重大变更:
非重大变更:
三、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建设质量
项目建设质量总体评价:
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人员、制度建立等):
合同制
应签而未签订合同情况:
合同文本规范情况:
合同执行情况:
招投
标制
招投标制执行情况:
竣工决算审计
类型
社会中介审计内部审计政府审计部门
单位
审计结论(简述,完整审计结论附后):
计划调整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管理情况:
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建设资金情况:
项目文档管理情况(齐全、规范):
四、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结论及整改建议(可附页):
验收组长签字: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五、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及签名
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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